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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矫正的“北京模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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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 王顺安 教授 2005-06-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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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上期 ) 二、“北京模式”的特色 1. 北京市党政领导高度重视,理论水平高,决策能力强。 出于整合社区力量、教育矫正罪犯、实行综合治理的考虑,早在 20 世纪 80 年代,北京市委、市政府就十分重视与强调,曾在全国首创了对刑满释放与解教人员的社会安置教育,监狱教育工作向前延伸、向外延伸、向后延伸,与罪犯所在区(县)街道社区签订帮教协议的“北京模式”。针对世界范围内的刑罚执行模式由监禁向非监禁方式的转变潮流与趋势,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和司法局等部门,密切关注,加紧研究,寻找方略。 2. 强调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进行社区矫正工作试点,注意“依法治国”国策的贯彻执行。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针,宪法亦将“依法治国”列为基本的国策。因此,在刑事司法各环节的工作中,理应严格依法办事。但是,改革是一项“破旧立新”的事业,开拓创新无疑要与现行的若干落伍的法律规范发生冲突。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如何对待社区矫正试点与我国现行刑事法律的冲突,是一个关键性问题。对此,有人主张推行社区矫正本身就是对现行法律框架的突破,不能因为现有的不适应社区矫正发展的法律框架而束缚社区矫正的试点与推进,应大胆突破与尝试,并认为历史上出现过很多改革突破原有法律框架的事情。北京市主张社区矫正工作,在“依法治国”作为基本国策的今天,以往改革突破原有法律框架的情况不能再效仿,否则就是对“依法治国”的破坏,因此社区矫正应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运作,如果在法律上是空白的,可以大胆尝试创新,如果法律明文禁止的,在实践中应持谨慎态度。谨慎并不是保守,而是通过试点尝试,摸索规律,调查研究,寻找方案,通过立法建设、修改法律的方式获得解决。正因为如此,北京“试点工作很务实,运作也很规范”。 3. 社区矫正定性,定位稳妥、试点早、起点高,从“农村包围城市”。 北京市在强调社区矫正试点应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展开的思路前提下,将社区矫正工作范围严格限定在缓刑、假释、管制、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的 5 种刑种、刑制之内,其性质自然属于刑罚执行活动。既然是刑罚执行活动,理应由国家专门机关来执行与落实,这不仅体现了法治精神,而且符合国情,避免了许多突破法律框架出现的社区矫正措施的定性不清、疑问很多、矛盾很大、麻烦缠身的问题。同时,北京试点工作还大量参考了国外的情况和上海的经验,全面启动社区矫正工作之前,缜密计划,合理部署,考虑到未来的社区矫正的“普适性”要求,于是先在社区建设不够发达的农业区县开展试点,而且是全区县范围内进行,在证明农村社区也能开展的基础上,又对城市社区和城乡结合部最典型的东城区和房山区进行试点,在取得充分证明的情况下,又采取制定规范、编写教材、人员培训、参观取经的方式,逐渐扩大规模,仅在 1 年的时间里,就成功地完成了在首都北京 18 个区县落实中央所要求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4. 以司法所为社区矫正的机构,以专业的矫正人员为核心。 社区矫正工作从试点实行之初,就出现由谁来落实监管与矫正教育的问题,试点的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从各自的社区矫正性质、地位的理解出发,采取了不同的对策。北京因将社区矫正定位于法定对象内的刑罚执行活动,其监管与教育工作只能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以体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强制性与力量保障性。因此,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机构设在街道、乡镇的司法所。在人员的配置上,主要以司法所的负责人,专职矫正工作的干警和监狱、劳教场所调出并经过培训的司法警察为骨干。 5. 强调与重视首都、城乡社区居民的安全,实行严格管理与控制,以社区为载体充分利用社区力量与资源,提高社区矫正质量。 实行社区矫正,进行开放性监管与矫正,最大的麻烦与顾虑,就是罪犯在自由环境中的违法犯罪问题,如果是“放虎归山”,失控失管,不仅谈不上实行社区教育与改造,还可能危害社会,侵犯公民人身权与财产权。因此,北京将社会、社区安全放在首位,并将其作为工作的指导思想与前提,只有在保障首都安全、社区居民安全的情况下,才能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地开展各项矫正工作与活动。为此,北京十分强调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刑罚执行性质,对放归社会的矫正对象,依法接收,尽一切办法查找与落实由公安机关移送过来的失控、失管矫正人员的下落,对新接收的矫正对象,从接收环节开始就予以登记、建档、谈话、家访、定人监管与控制。同时,利用北京各行各业的人力、人才资源,以及各种社团、组织和个体的志愿者力量,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教育、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心理咨询和心理生理矫正等方面的工作,尽可能做到管得住、教得了、不侵权、不违法,力所能及地提高社区矫正质量。 6. 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和宪法原则引进社区矫正的行刑与矫正领域,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彰显政府对矫正对象的关爱。 人道与人权是现代社会共同高举的旗帜,是人类社会日趋文明的标志与不懈追求。中共中央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英明论断, 2004 年中国宪法修正案中第一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之中,作为一项宪法原则予以确立。北京社区矫正工作异常强调确立保障犯罪人基本权利原则,建立犯罪人的人权保障机制。社区服刑人员除了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外,其它基本权利应得到尊重和保护。社区矫正机构及工作人员,不仅要关心服刑人员的生存权,如改善生活条件、再就业等,而且也要关心他们的精神生活方面的权利,如人格权、选举权、接受教育权、休息权、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等,更要关心他们的发展权,使他们能够顺利回归社会。与此同时,北京各级社区矫正组织“以人为本”,处处体现对服刑人员的生存与发展权利的维护与保障,体现政府的人性关爱。主要做法有:一是为矫正对象解决生活困难,保障基本生活;二是加强协调,积极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指导、培训,研究探讨矫正对象安置问题;三是鼓励矫正对象消除自卑心理,勇敢面对现实,努力改造,做有益于社会的人;四是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优势,为矫正对象解决法律方面的问题与困难,提供法律服务。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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