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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鹿“三国” “买卖”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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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陈炜 200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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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之“三国”法篇

国际经济法专题(一)

在司法考试的第一卷中,“三国”法所占比例最高,而其中国际经济法的比例又高于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并且由于国际经济法的知识点较多、实务性较强,试题的难度也相当大。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济法中的重点,而国际贸易法的主要内容是国际货物买卖法。本专题主要围绕 1980 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展开,主要涉及公约的适用范围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两部分。

一、 公约的适用范围

例题一: 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合同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下列哪个选项应适用公约的规定?( 1999 年试卷一第 18 题)

A .缔约国中营业地处于同一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货物的买卖

B .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飞机的买卖

C .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股票的买卖

D .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的买卖

参考答案: D

本题考点:公约的适用范围

正解思路:( 1 )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

①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因素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这是唯一的判断标准。例如,双方当事人都是中国人,但他们的营业地一个在中国,一个在美国,那么他们之间的合同就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相反,如果当事人一方是中国人,另一方是美国人,但他们的营业地都在中国,他们之间的合同虽然带有国际因素,但不是适用公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如果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地时,应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在这里,当事人营业地所处国家应当是公约的缔约国。所以 A 项不选。

②依国际私法规则的扩大适用,依公约第 1 条( a )款的规定,本来公约只适用于双方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情况,如果只有一方在缔约国内或双方的营业地均不在缔约国内,那么公约不适用。而依 (b) 款的规定,即使双方或一方均不位于缔约国,但只要依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缔约国的法律,则适用公约。例如,甲乙双方营业地分处 A 、 B 两国,两国均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是合同在是缔约国的 C 国履行,此时,如果法院地法规定合同关系适用履行地法,则依 (b) 款的规定,公约可以适用。考虑各国加入公约的态度,公约允许对此项扩大适用进行保留。我国加入该公约时即对此进行了保留,也就是我国认为非缔约国不适用公约。

( 2 )不适用公约的合同。公约在第 2 条和第 3 条对不适用公约的合同分别进行了规定。

公约第 2 条排除了六种不适用公约的合同:

①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

②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

③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⑥电力的销售。

所以 BC 不选。

公约第 3 条还排除了对提供货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合同的适用,依公约的规定,下列两种合同排除适用:其一,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如补偿贸易;其二,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如技贸结合。也就是说,如果供方主要不是提供货物,而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公约就不能适用。

例题二: 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有:

A .有关销售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问题

B .卖方对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问题

C .卖方对货物引起的财产损失的责任问题

D .货物的风险转移问题

参考答案: AB

本题考点: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

正解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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