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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知识点提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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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 魏敬淼 副教授 200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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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讲座■

■司法考试之商法篇

票据法是商法中较难学的一部分,其理念较为抽象,从三届司法考试的情况来看,题型设计上全是客观题,今年预计不会有大变动。三届司法考试的分值是: 2002 年 3 分、 2003 年 5 分、 2004 年 3 分。票据法的复习应抓住下列知识点:

一、票据的种类

这是票据法中最基本的问题,也是每年必考的内容。应注意几点:

(一)票据的种类法定。票据法中所讲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掌握汇票、本票与支票的概念。

1. 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一种票据。汇票有三种最基本的分类,应予掌握:一是按照出票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二是按付款期限的不同分为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银行汇票都是即期的,商业汇票既有即期的又有远期的,远期的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又可再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要注意银行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是两种不同的汇票。三是按照是否记载收款人分为记名汇票和无记名汇票。我国不承认无记名汇票。

2. 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由自己承诺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一种票据。在理论上,本票有银行本票与商业本票、即期本票与远期本票、记名本票与无记名本票之分。但我国的票据法仅认可银行本票,银行本票都是即期的、记名的。

3. 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种类划分与汇票、本票不同,支票都是即期的,我国票据法不承认远期支票。

(三)区分汇票、本票与支票。

1. 汇票与本票比较 主要掌握两点:一是汇票有三方基本当事人,分别是出票人、收款人与付款人;本票只有两方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与收款人。二是汇票是一种委托证券,本票是一种自付证券。

2. 汇票与支票比较 汇票与支票都有三方基本当事人,都是委托证券。其区别在于:支票的付款人有资格的限制,只有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才能充任,而汇票中付款人的资格没有限制,任何单位、个人都能充任付款人。

3. 本票与支票比较 本票有两方基本当事人,支票有三方基本当事人;本票是一种自付证券,支票是一种委托证券。

二、票据的特征

票据的特征是票据法的理念所在,属于票据法中的重点和难点。票据法较为琐碎、操作性强,任何地方均可能命题,因此掌握这些特征非常重要。主要特征有六个:

(一)票据是完全证券。就是说,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密不可分,失去证券,无论证据多么充分,都无法主张票据权利。

(二)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完全以票据上的记载为准,即使这种记载与事实不符,也以记载为准。

(三)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非常注重外观,票据法对三种票据必须记载的事项具体作了规定,欠缺其中的任何一个事项,或者任何一个事项的记载不符合法律的要求,票据都是无效的。

(四)票据是无因证券。关于“无因”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无因”不是讲没有原因,而是讲不问原因。

2. 任何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肯定存在原因。但票据一经签发或者流转便与原因关系分离,当持票人凭票主张自己的票据权利时,任何签章于票据的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已归于无效或者产生了纠纷为由,推卸自己的票据责任。

3. 票据无因在我国并非绝对。《票据法》第 10 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说,我国是在票据签发、取得与转让的背后存在原因关系的情况下谈票据的无因性的,如果在票据签发、取得与转让的背后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票据关系是无效的。

(五)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做成票据。在票据做成之前,票据权利是不存在的。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

(六)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的生命力在于流通。在票据上签章的人越多,对于持票人而言,其票据权利的实现越有保障。因为票据法规定在持票人之前签章于票据的人,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这是一种法定的连带责任,不能通过约定加以改变。

三、票据关系与

  票据基础关系

(一)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因为票据行为而产生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可分为两大类: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因出票行为而存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为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绝对不能欠缺的,欠缺的法律后果是票据归于无效。汇票与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两方:出票人和收款人。应注意:本票法律关系中不存在付款人,永远是出票人承担付款责任,这是由本票的自付证券性质决定的。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出票后基于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如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非基本当事人可有可无,可多可少,对票据本身不产生影响。

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众多,形成前手与后手的关系。前手对后手负有票据责任,后手对任何前手享有票据权利。

(二)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基础关系包括三个方面:原因关系、预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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