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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行政诉讼法 大纲变动情况及复习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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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 张树义 教授 200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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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之行政法篇

■名师讲座■

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在 2005 年的考试大纲中变化不是很大,个别知识点作了改动。由于新增知识点历来都是考查的热点,考生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加以重视。

一、第一章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了调整,将“依法行政原则”改为“合法行政”;将“行政合理原则”改成“合理行政”;将“行政公开原则”改为“程序正当”;增加“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三个原则。

第一章的内容本身是理论性比较强的,对于“务实”的司法考试来说,该章一向不受青睐。虽然 2003 年的论述题从法理上含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但今年以这部分内容直接命题的可能性不大,考生应从理解的角度对它作大致的了解。调整的知识点,如“依法行政”改为“合法行政”,只不过是换了一种说法,内容的阐述上没有大的变化。 2004 年“行政公开原则”的提出是对 2003 年“非典”事件的响应(在此提醒考生:当年典型事件会引发法律界的回应,很容易成为新增知识点和考查点),今年改为“程序正当”则是从更广泛的角度对行政活动提出了要求,前者原本就是后者的内容之一。新增的三个原则,考生应联想到《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和当今社会的法治要求。特别是“诚实守信”原则,更是对《行政许可法》所体现的信赖保护原则的延续。通过这种联想的方式,我们不仅可以轻松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并且无需记忆就真正掌握这部分内容。

二、第二章第一节“行政组织法”中,删除考点“行政组织与行政主体”,新增考点“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组织与行政主体理论长期以来在理论界颇有争议。为避免考生对这一理论性较强的知识点产生理解上的混乱,今年的大纲修订中删除了行政组织与行政主体的比较。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完全放弃行政主体理论的理解。行政主体问题是行政管理的资格问题,行政法学对这一概念的提出是为了解决以下实际问题:行政行为的实施者、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法律实践中行政机关概念的局限性使行政主体理论的提升成为必要,因此考生应从整体上把握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知识体系的高度来透彻理解行政主体问题,而不必以大纲某一考点的变化就事论事。虽然 2004 年的考题没有直接涉及行政主体理论的考查,但从前几年的命题来看,这部分基本理论还是占有一定的分值,应引起考生重视。至于新增考点“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我们只作一般的了解即可。

三、第十三章第一节“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新增考点“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关系”。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问题是理论研究的热点,也是司法考试中的常青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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