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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知识体系精讲(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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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 吴景明 副教授 200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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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之经济法篇

——拍卖法

一、拍卖法概述

(一)拍卖:

所谓拍卖,就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卖有如下法律特点:

1. 拍卖形式进行的交易活动必须通过中介人即拍卖人来实现,因此它较其他交易方式在法律关系上更为复杂;

2. 竞价是拍卖这一交易方式最主要的特征,买受人完全通过公开应价的方式取得交易资格;

3. 现场成交是买卖关系成立的重要表现。

(二)拍卖的分类

1. 物品拍卖和权利拍卖

2. 公物拍卖和非公物拍卖

3. 一般物品拍卖和特殊物品拍卖

4. 公开拍卖与定向拍卖

公物拍卖是指对国家所有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进行的拍卖。

在公物拍卖中,有的公物可以以拍卖的方式出售,有的公物必须以拍卖的方式出售。必须拍卖的公物为:

( 1 )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 2 )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 3 )无主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关于这一点,《拍卖法》第 9 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特殊物品拍卖是指对拍卖的资格有特殊要求的拍卖活动。

《拍卖法》第 8 条规定的两种标的的拍卖,即属于特殊物品的拍卖,该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规定须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委托拍卖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拍卖标的是指在拍卖活动中拍卖人展示的受委托人的委托准备出卖的并供竞买人出价应买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拍卖标的应该是委托人自己所有或者依法有处分权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拍卖标的的范围是极为广泛的。

 

(三)拍卖法

拍卖法是规定拍卖当事人主体资格和拍卖规则并调整因拍卖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拍卖行业的监督管理部门

1. 政府及其部门的管理:国务院拍卖行业的主管部门——全国范围内的拍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本辖区内的拍卖行业。

2. 自律管理:拍卖行业协会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管理。

《拍卖法》第 5 条规定:“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拍卖法》第 17 条规定:“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律性组织。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

拍卖企业是拍卖协会的会员,拍卖师是拍卖企业的雇员。

二、拍卖当事人

拍卖当事人是指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

 

(一)拍卖人:

拍卖人是委托人与竞买人的中介人,是依照拍卖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根据《拍卖法》第 12 条、第 13 条、第 15 条的规定,拍卖人、拍卖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有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3. 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从业人员,包括拍卖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4. 符合拍卖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5. 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6. 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文物拍卖的拍卖人其注册资本和从业人员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有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 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拍卖师是指有资格主持拍卖活动的自然人,拍卖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和资格:

1.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2. 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3. 品行良好;

4. 依法取得拍卖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拍卖师:

1. 被开除公职未满 5 年的;

2. 被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 5 年的;

3.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拍卖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拍卖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 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2) 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

(3) 有权要求竞买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以确定其竞买资格;

(4) 有权指定拍卖师;

(5) 依法主持拍卖活动,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

2. 拍卖人负有下列义务:

(1) 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2) 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3) 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有保管义务;

(4) 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应为其保密;

(5) 拍卖成交后,应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6) 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7) 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8) 不得与委托人串通损害竞买人的利益;

(9) 不得与竞买人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二) 委托人: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民作为委托人时,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 委托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 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2) 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但应支付必要的费用;

(3) 拍卖成交后有权取得拍卖品价款。

2. 委托人负有下列义务:

(1) 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2) 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3) 依照约定或拍卖法的规定,向拍卖人支付佣金;

(4) 按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拍卖人或委托人应按时交付拍卖标的物,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竞买人和买受人: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物的竞买人。买受人肯定是竞买人,竞买人却不一定是买受人。竞买人存在于整个拍卖过程,买受人却是拍卖结束时最终买到拍卖标的物的人。

1. 竞买人享有下列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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