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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知识体系精讲(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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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 隋彭生 教授 2005-06-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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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之合同法篇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考点提示 1.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意定之债),因此纵向的行政关系、经济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不适用合同法。如政府与国有企业厂长就利润超额完成的奖励合同、收养合同等不适用合同法。 2.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政府采购法》第 43 条)。 3.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56 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4. 合同是债的关系。债具有相容性。因此,一物双约的两个要约,原则上都有效;一物双卖的两个买卖合同,原则上也都有效。 5. 《合同法》与《民法通则》及“民通解释”不一致的规定,分别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或否定)前法的规则处理。如“民通解释”规定公民之间的赠与是实践性合同,而依照《合同法》,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则后法使前法失去效力。 6. 合同(包括赠与等无偿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要根据法律行为的要件审查合同。 二、基本规定和基本理论 (一)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 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法所说的合同,是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是关于财产关系的合同。 2. 合同的特征 (1)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①所谓合意即两个意思表示一致。 合意是合同成立的一个标志。例如,甲要卖给乙一头牛,乙以为甲要把这头牛送给他,就到甲的牛棚里把牛牵回了家,双方发生了争议。这是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呢,还是合同未成立?显然是合同未成立。两个表示意思没有取得一致,也就是说,没有达成合意,甲、乙双方之间的财产争议适用 2 年诉讼时效的规定,而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若撤销,适用 1 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②合意就说明合同是两个意思表示的结合。 一个意思表示不能构成合同。比如,“自己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签订合同,它实际上是一个意思表示,不能构成合同。在获得被代理人追认时,视为两个意思表示的结合,构成合同。如赠与合同、无偿的委托合同和无偿的保管合同,是两个意思表示的结合,是双方法律行为。两个意思表示的结合,还说明合同是当事人意志的产物。两个意思表示一致是通过要约和承诺建立起来的。 (2) 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是一个债的关系。 ①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要创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 我国《合同法》第 2 条给合同定义为民事合同,但从内容来看,实际上是讲债权合同,债权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当事人订立合同实际上是为了设立债权债务关系,或是变更已有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是终止已有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债权合同具有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这个“法锁”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第三人不受合同的拘束。合同当事人不得向第三人主张合同设定的权利。但相对性是一个基本原则,并不绝对。为了实现交易安全等价值目标,合同法还明文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及于第三人。如《合同法》第 73 条、第 74 条、第 75 条规定了代位权和撤销权,使合同的效力扩张至第三人。 ③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 商品交换是通过建立债的关系来实现的,所以人们常说,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从交换的角度看,合同是当事人通过自己的意志建立起来的交易关系。一项合同就是一个交易关系。当然,有偿合同是交易关系,无偿合同不是交易关系。合同法规定的绝大多数有名合同都是有偿合同。所以说合同法是市场交易法丝毫不为过。 ④债权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既然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是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合同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⑤债权合同是关于财产关系的合同。 财产关系与身份关系有不同的属性和不同的规则。合同法调整债权合同,是调整市场关系的法律,是调整财产流转的法律。“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 《合同法》第 2 条第 2 款 ) 。适龄男女之间的婚姻协议是身份合同,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家庭之间的分家析产协议,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收养协议,适用收养法的规定。监护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二)练习指导 1.A 公司给 B 公司发出订单买电器 ( 要约 ) , B 公司表示完全接受订单,签字盖章了,但是他又加了一个免责条款。这叫做附条件的承诺,就是反要约,不是承诺, A 公司遂不予理睬,合同没有成立,但 B 公司不知道,以为成立了,到期就发货, A 公司一看,货寄来了,还不错,就收了,这项合同成立了,不是通过订单成立的,是通过行为成立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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