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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重点难点提示及相关法条解析(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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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 刘玫 教授 2005-06-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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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之刑诉法篇 第一部分 刑事诉讼法概述 本章属于开场白,在以前的律考和司考中几乎没有考查过。但是,自 2003 年司法考试新增了论述题这种新题型以来,对本章的学习不但变得必要而且非常重要。因为本章的一些知识点都是刑事诉讼的基本问题甚至是热点问题,很容易被设计成论述题。
[ 重点提示 ] :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结合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目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惩罚犯罪是赋予国家刑罚权,保障人权是规制国家刑罚权。现代法治国家,将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价值置于刑事诉讼制度的首位,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原则上保障人权应当优先于惩罚犯罪。 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结合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其终极目的都在于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程序公正具有保障实体公正实现的作用,同时它对于实体公正又具有独立性,有其特有的评判标准。实体公正对于裁判的可接受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由于发现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实体公正具有不确定性,而程序公正的特性有助于给这种不确定提供正当性的基础。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还可能出现价值冲突,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目前诉讼法学界的通说认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同等重要,但是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当程序公正优先。这是因为:第一,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没有程序公正就没有实体公正;第二,程序公正本身是看得见的公正,实体公正的实现需要通过程序公正来体现;第三,程序公正一旦受到损伤,就不可弥补,而实体公正还可以通过二审和再审程序得以实现。 第二部分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重点提示 ] :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 关于该原则,提醒考生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走私犯罪由走私犯罪侦查局行使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侦查权,因此,走私犯罪侦查局也是行使侦查权的法定的专门机关。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学习该原则时,考生应当加强对程序重要性的认识,司法考试中经常有大型的综合案例分析题,让考生指出某一个案件的处理在诉讼程序上存在哪些问题。对于这种题,考生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 案件的管辖是否正确; 2. 采取某一行为的主体是否有权进行这种行为; 3. 进行某一行为的根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 进行某种行为时,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法律手续; 5. 是否有颠倒或者超越诉讼程序的现象; 6. 结束某一个诉讼阶段所使用的法律文书是否正确; 7. 进行某种行为,是否遵守了诉讼期间的规定。对于这些问题,必须全面掌握刑事诉讼法各章的相关内容,并将这些内容串联起来考虑。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三者密切相关、缺一不可。其中,分工负责是前提,配合和制约是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顺利进行刑事诉讼的保证。因为分工负责是前提,所以公安司法机关的互相配合不能理解为“联合办案”、“提前介入”等,没有分工的互相配合是违反本原则的,是违法的。 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立案监督。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检察院如果认为有错误,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 侦查监督。检察院的侦查监督范围包括所有能够行使侦查权的机关,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走私犯罪侦查局等。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二是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情况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意见通知书》。 3. 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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