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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自揭公证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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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侯兆晓 200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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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西湖区公证处公证假证据

随着西安“宝马”彩票案中公证员违法办案等典型案例的曝光,“公证不公正”的难题摆在了人们的面前。

2005 年 8 月将是华叶芳申诉的最后期限,此前,对华叶芳诉杭州太古工贸公司、浙江省商业集团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 2002 年和 2003 年作出一审和终审判决:华叶芳败诉。

两级法院定案的主要证据是,杭州市西湖区公证处公证的一份电话录音记录。

2000 年 6 月 1 日 ,杭州太古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太古公司)向华叶芳借款 22 万元,期限为一年。到期以后,太古公司没有偿还借款,被华叶芳诉上法庭。

太古公司当庭提供录音证据一份,但是拒绝向华叶芳的代理律师提供录音磁带副本和该磁带的书面翻译材料。

记者在西湖区公证处于 2002 年 12 月 11 日 出具的公证书上看到,“申请人陈威达于 2002 年 12 月 9 日下午 向我处申请对其与华叶芳的通话过程以电话录音的方式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员王美娟与孙科军于 2002 年 12 月 9 日下午 14 时 27 分 至 14 时 51 分,在本公证处对申请人陈威达致华叶芳的通话过程进行了现场电话录音监督。对录音带一盘当场进行封存。”

华叶芳提供的中国移动通信客户通话详单明确显示 12 月 9 日下午 来自公证处的电话纪录只有 9 分 43 秒,而杭州电信分公司计费账务中心提供的杭州西湖区公证处的电话,打给华叶芳的时间纪录也只有 9 分 45 秒,基本相同。可见 24 分钟的电话录音是编造出来的。

杭州市公证处的一位工作人员透露了事情的真相:“出具瑕疵公证是不得已的事情。我们现在绝大部分案件都得靠争取得来,主管领导去争取,公证人员跑到外面去争取。送上门来的更是放宽审查标准,降低收费,以行业信誉为代价,冒着个人被处分的危险,挣得一口饭吃,只不过是为了维持一个正常人的生活水准。这种现象在区县一级公证处表现尤为突出。”

这位工作人员还说:“案源的不稳定性,各公证处普遍存在无公证员资格的人员从业,省、市、区县公证处管辖区域上的重叠以及个案存在着多个公证处均有管辖权的事实,同时由于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拿不出或者不愿拿出有力措施,导致恶性竞争愈演愈烈。公证机构、公证员出具瑕疵公证造成当事人损失,应当作出赔偿,此乃天经地义。但目前公证机构出具瑕疵公证,当事人诉请赔偿时,公证处几乎都是以司法部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作为挡箭牌,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或最多也就是退还所收的公证费。” 

今年下半年有望出台的公证法第五十一条对赔偿责任做了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办理公证因过错给公证当事人或者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造成损害的,在公证机构资产范围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该法认为,公证活动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三类,其中,对公证机构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对公证人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这位工作人员最后说:“如果公证法能早一点出台,或许华叶芳的官司不至于拖到现在,或许‘公证'能够真正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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