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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如何夯实一体化法律基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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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坪 2005-06-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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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法国和荷兰对《欧洲宪法条约》说“不”之后,英国近日也推迟“欧宪”公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几乎已经宣判了欧洲宪法的“死刑”。人们对《欧盟宪法条约》乃至整个欧盟的发展前景普遍充满了忧虑。从法律角度来看,《欧盟宪法条约》之制订与被搁置对于与欧盟究竟有怎样的意义? 制定欧盟宪法目的 欧盟制订一部宪法条约是与欧洲一体化建设的发展历程密切相关的。 1951 年 4 月 18 日 ,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 6 个西欧国家签署的《欧洲煤钢联营条约》,拉开了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大幕。 1957 年 3 月, 6 国又签订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统称《罗马条约》)。正是在这 3 个条约的基础之上,西欧 6 国分别成立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可以说,西欧 6 国在经济方面的合作,主要得益于上述三个重要条约的支持;它们作为欧洲一体化进程早期的法律文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965 年 4 月,法德意荷比卢 6 国又签署布鲁塞尔条约,将上述 3 个共同体合而为一,统称欧洲共同体,该条约于 1967 年 7 月 1 日 生效,从而形成了欧洲经济一体化的强大实体。从那时起,布鲁塞尔条约成为欧共体发展壮大的法律基础。 进入上世纪 70 年代后,随着欧共体的不断扩大,欧洲一体化建设迈上了快车道,并逐渐从单一经济一体化组织走向包括政治、外交、防务等多方面联合的国家联合体。在这个欧洲多个主权国家相互融合的过程中,欧共体( 1993 年 11 月正式更名为欧盟)为了能正常运转,不得不制定了大量包括条约、规则等在内的法律法规,估计总数超过了 10 万页之多,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 但是,到了上世纪末期后,在欧盟进一步扩大并向更高层次一体化发展的压力下,其所制定实施的法律法规不仅庞杂混乱,而且显得不系统、不完备。正是在此背景下, 2001 年 12 月,欧盟首脑会议通过《拉肯宣言》,决定组建制宪筹备委员会,为欧盟制定一部类似一个国家大法的宪法条约,终于在 2004 年 10 月 29 日 由欧盟 25 国领导人在罗马峰会上签署。 法律问题搅入太多政治 2001 年 12 月的《拉肯宣言》给欧盟制宪委员会提出的主要任务有三项:更好、更清晰地界定欧盟的权能;简化欧盟的法律文件;解决欧盟运转透明、民主与效率问题。即对欧盟以往众多条约与规则进行整合、简化和修改,对欧盟复杂的决策机制和运行机制进行改革。 然而,对于欧盟来说,涉及政治事务的立法,显然要比以前制定有关经济合作方面的法规敏感得多。从 2001 年年底制宪工作启动后,围绕着未来宪法条约的内容,欧盟各成员国之间便展开了形形色色的斗争。英国对欧洲大陆的戒备心态,使得其一直在对欧盟宪法条约疑虑重重;在欧盟理事会的表决机制问题上,西班牙、波兰等国则接连对 “双重多数”的表决机制发难。此外,随着欧盟大规模东扩的启动,东西欧之间的矛盾在制宪问题上也鲜明地体现出来。东欧新入盟国家对在欧盟中能否享有同等地位与权利敏感而警觉,而西欧国家则普遍担忧其社会福利受到损失。不同成员国之间的外交斗争,给制宪工作造成了沉的压力。 进入条约批准阶段后,各成员国国内的政治气象表现出了不容忽视的影响力。比如曾经对欧盟制宪颇有微辞的西班牙,因为执政党和在野党的通力合作,在今年 2 月 20 日第一个以全民公决的方式顺利通过了宪法条约。而法国原本可以采取议会表决的方式通过欧盟宪法条约,但在反对派的执意要求下,希拉克总统最终选择了全民投票的方式。他原以为采取这种“民主方式”将有助于其争取民意、为 2007 年大选添分增彩,不料最终弄巧成拙,造成了尴尬的结局。 针对欧盟宪法条约遭遇的困境,分析人士认为至少还有两条“起死回生”之路。一是法国政府通过迅速改组内阁、加大宣传宪法条文含义等做法,重新赢得民众的支持,争取能再次举行一场全民公决并顺利通过《欧盟宪法条约》 , 二是欧盟在经过冷静的反省总结后,对其宪法条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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