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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法庭”——打贸易战最好的战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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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白涛 实习记者 王涛 200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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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贯宣称加入 WTO 是基于“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平衡”,那么其他国家根据约定实施的纺织品贸易限制应当早在预料之中。如果我们指责对方滥用条款约定,唯一的仲裁,是 WTO “法庭”。对滥用者还之以法律的手段——到 WTO “法庭”去。

国际法“武器”

可防被动挨打

自从中国加入 WTO 以来,国内媒体不断传出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遭受不公平待遇的消息:世界各国对中国产品抡起反倾销大棒;欧盟利用产品标准对中国产品设限;我国产品因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不断遭受反倾销重挫;如今,更兼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问题……

“这么多贸易纠纷,为何不见中国寻求 WTO 争端解决机制来澄清规则?”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的一位官员曾这样询问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教授黄东黎。

今年 5 月以来,中国与欧美因其对中国纺织品实行的贸易限制而引发纷争。纺织品陷入“四面楚歌”。“其实,美国等 WTO 成员早已开始对中国纺织品设限: 2003 年 12 月,美国对我国棉制袍服等 3 种产品设限; 2004 年 10 月,美国再次对我国 3 种袜类产品设限; 2004 年 12 月,土耳其对中国 42 种纺织品设限。只不过当时的贸易限制还没有形成今天的燎原之势,因而尚未引起足够的关注。” 黄 教授说。

6 月 1 日 ,中国正式取消对 81 种中国纺织品进行“自我约束”的出口关税,改变之前“自我约束”的加税措施,开始了一场对欧美在纺织品问题上的“自卫反击战”。

“不过,这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理性地分析, WTO 这个法律体系下正确的游戏规则,应当是选择通过 WTO 争端解决机制来澄清条款的适用。” 黄 教授继续分析认为:“因为这些贸易摩擦的产生,并非各国专门跟中国作对。只要有经济利益冲突,就一定会产生贸易摩擦。中国产品超强的国际竞争力,是导致摩擦真正的原因。而 WTO 法律体系,才是我国产品竞争力最有力的保障。这不仅仅是我国纺织品第 242 条款或者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因为没有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巴西、印度、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也往往必须依靠 WTO 法律体系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例如:印度曾因欧盟对其亚麻床单采取的反倾销措施(裁定报告日期 2001 年 3 月 12 日 ),美国对其钢板采取的反倾销措施( 2000 年 10 月 12 日 ),欧盟对其未漂白棉织品( 1998 年 8 月 7 日 )等采取的反倾销措施寻求 WTO “法庭”——争端解决机构( DSB )的裁定;巴西曾因欧盟对其管道装置( 2003 年 8 月 18 日 ),美国对其硅金属( 2001 年 9 月 21 日 ),欧盟对其棉锭( 1995 年 7 月 4 日 )等采取的反倾销措施寻求 DSB 的裁定;墨西哥曾因美国对其不锈钢( 2005 年 1 月 10 日 ),对其水泥( 2003 年 2 月 11 日 ),对其新鲜及冷藏西红柿( 1996 年 7 月 8 日 )等采取的反倾销措施寻求 DSB 的帮助。

“就事论事,纺织品贸易纠纷所反映的,是关于第 242 条款的法律解释问题,实际上也就是 WTO 条约的解释问题,属于国际法的研究范畴。”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 黄 教授分析指出,“既如此,无论是纺织品问题,还是中国加入 WTO 的其他承诺,如市场经济地位,其最终的解决方法,还得要靠对国际法的研究。但是,关于国际法的研究,直到今天也没有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所以,我们今天才会吃这么大的亏。”她总结说。

条约约定至上原则

《 WTO 协定》是一个国际条约,其实质相当于一个国际合同。达成这些协定条款本身表明, WTO 成员国是在行使国家主权,追求各自国家利益的基础上达成的协定。为获得作为一个 WTO 成员国可以获得的利益,作为交换,各成员国同意根据《 WTO 协定》的承诺来行使其国家主权。

黄 教授说,“ WTO 各协定条款,是贸易实践中各成员必须遵守的法律。各种贸易纠纷,或因条款的法律解释,或因条约义务的违反,最好还是通过 WTO 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澄清,以便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

因此,我们首先应当从思维方式上意识到,在 WTO 这个法律体系中,你必须考虑已经存在的游戏规则,而不是一味按照自己的思维惯性去行动。换句话说,要学会换位思考。用道德标准来期望各国履行 WTO 条约义务是没有意义的,这只能表明你还没有真正明白 WTO 的游戏规则。而这,是没有重视国际法研究的结果。解决贸易纠纷最终要靠国际法,即使是协商解决问题,也必须有对国际法深入的研究做后盾,否则,将永远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

修补“疏漏”之网

可以说,纺织品问题已经到了“肉搏战”阶段。 黄 教授指出,欧美等国对我纺织品设限,主要是因为《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 242 条款的规定过于“松散”。我们只能先通过 WTO 争端解决机构将这张“松散”的网织密,之后才能以此为依据指责其他滥用这个条款的国家,并要求这些国家严肃纪律。“这是一场关于国际法运用的较量,谁是谁非,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相关国际法的研究。而这,必须以重视国际法研究为前提。这不仅是纺织品的问题,今后还将涉及农产品、补贴、国营贸易等诸多关于贸易方面的法律问题。因此,重视国际法的研究刻不容缓。唯其如此,才是亡羊补牢,未为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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