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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搭车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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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远律师 200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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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去年 10 月 23 日,张某经朋友介绍搭乘我的汽车回老家探亲,汽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突然爆胎,汽车撞上路边的护栏,导致张某重伤并致残,花去医疗费 5 万余元。张某提出要我赔偿损失。难道我也要赔偿吗?

福建 孟 先生

律师视点 对于本案,您和张某对本次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应适用公平原则,由您对张某进行适当补偿。理由如下:

您与张某之间并未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客运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而本案张某是无偿搭乘,并不具备客运合同的构成要件,您不存在违约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公平原则的适用情况,即在不具备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情况下,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对于张某的损害,就应该适用公平原则,由您分担张某的部分损失,对张某进行适当的赔偿。

牧远律师

本栏目由牧远律师事务所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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