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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合作”诈骗 “大鱼”出逃审“小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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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记者 赵 矗 2005-06-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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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银行“ 7 · 28 ”系列金融诈骗开庭第一案 中国建设银行 5 月 27 日 向新华社记者证实,同意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行长梁富成辞职的请求,所辖基层行近两年案件多发是其辞职的重要原因。 三天之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拉开了“ 7.28 ”系列金融诈骗大案的庭审序幕,山西省太原市中国银行漪汾支行办公室工作人员杨纪何第一个出庭受审。 ■经典指数: ★★★★☆ ■经典元素: 1. 经营钱庄,可谓山西人的长项,曾经富可敌国的晋商辉煌了整整一个世纪。 2. “ 7.28 ” 金融大案涉案银行包括山西省辖内支行中的农行、建行、交行、中行和太原市商业银行,共 73 起案件,涉案金额近 10.38 亿元。 3. 涉及到山西省辖内银行分支机构近 20 家,十几位分理处主任和支行负责人。目前有 30 多名犯罪嫌疑人归案。太原一家银行的业务一度陷入瘫痪,按银行业内人士的说法——“太原银行业的中层几乎一网打尽。” ■出场律师 李晓军 律师 山西 君翔律师事务所 ■控辩焦点■ 不精业务 存在过失 控方(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 年 1 月 12 日 ,经王保林(在逃)介绍,被告人杨纪何以银行工作人员身份持空白开户资料及空白印鉴卡前往中国煤炭博物馆办理开户手续。办完开户手续后,被告人杨纪何将煤炭博物馆开户资料交给王保林,由王保林用私刻的印鉴更换煤炭博物馆的印鉴以后,交还给杨纪何假的印鉴卡,煤炭博物馆在中国银行漪汾支行府西街分理处开设了账户。 辩方: 被告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 从本案卷中煤炭博物馆的财务处长李德平和工商银行高拥军二人的陈述证实:本案是一起由李、高二人与王保林等人事先精心策划的一个以拉存款放贷款为名义的银行的正常业务,在本案业务酝酿的前期,存款单位煤炭博物馆就提出一个条件,即必须有一个银行工作人员出面与其单位财务人员接谈(见 P.84 高拥军证词)。由于煤炭博物馆这样的要求,王保林等人就利用了杨纪何,因为其具有不懂业务的劣势和中国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 而这时的杨纪何认为高拥军等人是业内人士,同时又和自己熟识,受到了蒙蔽,特别是为本单位吸纳存款有奖金的利益所推动,因此为煤炭博物馆提供银行开户服务。 这正是杨纪何不精通业务、疏忽大意,认为不会有什么问题和危害后果发生的过失。杨纪何当时对王保林等人的所作所为是不知情的。 “我是被王保林给套进去了”控方: 煤炭博物馆于 1 月 17 日 打入府西街分理处账户 100 万元, 1 月 18 日 王保林直接用假印鉴将 90 万元用支票转入建行长治路分理处晋隆商贸总汇账上,后全部提现; 4 月 22 日 煤炭博物馆打入府西街分理处账户 900 万元, 4 月 23 日 ,王保林又用假印鉴将此 900 万元用支票转入建行胜利桥东支行晋隆商贸总汇账上,其中提现 790 万元, 129 万元借给河南长垣建安五处。 2004 年 3 月、 6 月,煤炭博物馆两次给被告人杨纪何打电话,要对账单和利息单,被告人杨纪何两次从府西街分理处拿上对账单和利息单,交给王保林,由王保林提供假对账单和利息单,交给杨纪何,送到煤炭博物馆。后王保林给被告人杨纪何 5 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纪何帮助王保林实施票据诈骗 990 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94 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41 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辩方: 直到煤炭博物馆财务索要存款对账单时,杨纪何方才知道王保林已将煤炭博物馆存入银行的款项提取,就立即质问王保林怎么回事,此时杨纪何才明白自己是被王保林给套进去了(见杨纪何在案发后的第一次供述)。但是杨纪何面对王保林讲没问题,我会很快补上这笔款的承诺下,仍轻信王保林能够将款补上,并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所以去煤炭博物馆送了假对账单。本案中高拥军、李德平二人均证实拉煤炭博物馆这笔款,杨纪何在整个过程中是先盲从,后轻信,但确实没有诈骗和帮助他人诈骗的故意,正如其自己在侦查阶段第一次供述中所讲“我是被王保林给套进去了”。 本案中杨纪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就是本应对客户资料进行保密,由于轻信他人,疏忽大意,认为不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严重不负责任使资料被事先有预谋者骗取“掉包”;后又轻信王保林等人能够避免危害结果,以致发生了实际危害。 从客观看,杨纪何既不知道本案后来客户存款活动以及款项当日被提取的情况,也没参与分赃,显然无诈骗犯意,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杨纪何因为疏忽大意,对客户资料没有负责保密而造成危害结果,是严重的玩忽职守行为。 杨纪何在公安正式立案之前就向其所在单位领导如实陈述了整个案情经过,并据其陈述,杨纪何的单位立即向省行汇报,做出了正式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决定,杨纪何还配合追回了近 50 万元损失(见中国银行漪汾支行府西街分理处出具的证明材料)。据此,依照《刑法》第 63 条之规定,杨纪何的行为请法院核实依法应予认定“自首”情节,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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