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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雀巢奶粉事件引发“公益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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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郝亚超 实习记者 胡 伟 发自北京 2005-06-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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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费者苏 女士起诉雀巢 “公益诉讼”现身《民事诉讼法》修改意见稿 苏 女士要起诉雀巢 苏文清说,关于起诉雀巢公司的事情,还不能说得太多。 43 岁的苏文清是辽宁抚顺人, 5 月 30 日 ,她看到了有关雀巢奶粉含碘超标的报道后,心里一惊:两岁半的儿子从出生一直吃的都是这种奶粉——“中瑞合资双城雀巢有限公司制造”的雀巢能恩奶粉。 “孩子在晚上特别爱盗汗,只要一躺下,后脑勺就是湿漉漉的,而且脾气特别急躁。”而这些症状和甲状腺素超标的症状非常类似。 很快,医院的检验报告单出来了——儿子甲状腺素超标。其中一项关键指标 FT4( 甲状腺素 ) 大到了 27 ,而正常值是 9-25 。医生称符合甲亢的症状,怀疑是甲亢的前兆,医生提醒说,两岁半的孩子绝不应该这么高,同时建议:不要再给孩子食用雀巢能恩奶粉。 苏文清 41 岁才生下宝贝儿子,对孩子的爱护自然不比寻常,而自诩百年品牌、 100 多元的雀巢能恩奶粉竟然碘含量超标!这对孩子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雀巢竟然仅仅以换货处理?! “我跟雀巢公司北京总部和沈阳分公司都进行了沟通,对方的答复是:能恩的产品是免检的,不可能有安全问题。免检产品就一点问题都没有了吗?既然碘含量超标,那是不是有关职能部门该负责任呢?”苏文清很不满雀巢方面的态度。 因此,她决定一定要起诉雀巢公司。 “公益诉讼” 在我国还是空白 苏文清说,她相信像她这样的母亲不只一个,她也希望打听一下,是不是能够联手进行诉讼。但是,这无疑是有一定难度的,因为雀巢奶粉的消费者分布在全国各地,联系也不方便。她认为,这样的事件,应该请一个团体,比如说消费者协会,统一代为提起诉讼。 “在有些国家,消费维权部门可以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和集团诉讼,一旦胜诉,所有涉及到的受害者都可以依照法院判决获得赔偿。”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说,“可是在我国,这样的制度还是空白。” 实际上,关于消协提起“公益诉讼”的讨论,要追溯到 2002 年。当时,广东省消委会发现,一名儿童在使用“小明星”牌 16 英寸 儿童自行车时,被裸露在外的齿轮夹伤右手拇指,而这是儿童车普遍存在的隐患。广东消协在与生产厂家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出钱支持该消费者起诉最终胜诉。这一案例一度被冠以“公益诉讼”第一案之名。 “从严格的法律分类来讲,这不属于公益诉讼范畴,而是民事诉讼。但是因为我国目前没有规定公益诉讼,所以关于公益诉讼的讨论,是基于一个很宽泛的概念之上的。各方人士的观点也有很大差距。”代理此案的律师、广东省消协法律顾问黄志威说。 但是黄志威认为,如果我国未来确立公益诉讼制度的话,应该赋予消协诉权,使之可以代表消费者进行诉讼。也就是说,应该把消协的消费维权作为公益诉讼的一种。 根据普遍的观点,公益诉讼即不特定人群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典型的案例是在环境保护上,如果有证据证明某个行为对环境造成了污染,那么不特定的人(不一定是直接受到侵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教授于安在接受《法制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公益诉讼是一种行政诉讼。消费者以及消协提起的诉讼应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苏 女士可采用集团诉讼 “尽管关于公益诉讼制度还有一些争论,但可喜的是,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专家意见稿中,大致确立了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程序。这表明,这个领域的部分专家学者已经就‘公益诉讼'达成了比较统一的意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全程参与《民事诉讼法》修改专家意见稿统筹工作的孙邦清说。 据孙邦清介绍,《民事诉讼法修改(专家意见稿)》对“公益诉讼”是这样规定的:一是集团诉讼,如果有相当数量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由部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然后统计全国受害人的数量,由法院经过审理后做出判决给予赔偿;二是由检察机关、社会团体来对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如果拿雀巢来举例的话, 苏文清 女士如果想起诉,可以采取集团诉讼。这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是不一样的。而前者更能维护权益被侵害者的利益。”孙邦清说。 孙邦清解释说,《民事诉讼法》第 54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所谓代表人诉讼是指具有共同或者同种类法律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能进行共同诉讼时,由其代表人进行的诉讼。在具体实践中,在代表人诉讼中,法院要求所有主张权利的人都要在法定时间内到法院进行登记,否则视为放弃权利,这对遍布全国的消费者来说是很不利的。 而集团诉讼则不同。“文稿中规定,如果没有受害人对提起诉讼表示异议,所有被害人都自动适用该诉讼。当赔偿款赔付后,受害人可以去申领。” “在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中,美国的消费者获赔 8 亿美元,但是因为我国没有相关诉讼制度,就没有获得赔偿。这次的雀巢奶粉事件也是这样。如果有相关的法律,全体受害人获赔就简单得多。否则的话,很可能就是谁起诉,谁获赔。无法保证所有受害人的利益。” 目前,《民事诉讼法修改(专家意见稿)》已经出了第四稿,第三稿已经送到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审阅。 “我起诉雀巢,一方面是为自己,另一方面也是想替所有受害者们讨个公道。但是实际做起来,未必很顺利,这我很清楚。但是我有足够的证据,我也希望足够多的受害人联合起来做这件事。”苏文清说。 苏文清目前在查找资料。她发现,与大量广告堆积起来的“名牌产品”对公众消费选择的巨大影响相对应的,是名牌产品缺乏担保和强制监管的事实。 苏文清说,在整个社会对名牌产品形成机制缺乏有效监管的现实情况下,诉讼似乎是惟一解决问题的方法。但是,在没有更为有效的诉讼制度的保障下,受害者的利益保障之路,显得有点艰难。 雀巢公司北京公关部负责人何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暂时还不能对此事做出更多的评论。如果被起诉,只能是听从法院的判决结果。 “对雀巢提起的诉讼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因为首先被害人有直接的证据,同时都关系到孩子的健康,从一开始就引起了社会的关注,这起事例肯定会对法学界探讨公益诉讼必要性以及实际操作程序的深入探讨。”黄志威说。 链接 雀巢奶粉事件经过 ● 5 月 25 日 ,浙江省工商局公布了近期该省市场儿童食品质量抽检报告, ( 黑龙江 ) 双城雀巢有限公司生产的雀巢牌金牌成长 3+ 奶粉碘超标。 ● 5 月 26 日 ,雀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承认“雀巢成长奶粉金牌 3+ 中碘的含量略微偏离国家标准中规定的上限”。国家标准规定奶粉中碘含量应在 30~150 微克 / 百克,该批次产品的碘含量为 198 微克,超过国家标准的上限。并称,这是由于牛奶原料天然含有的碘含量存在波动而引起的。该成分的含量甚微,不会对人体造成什么伤害。并且,由于《国际幼儿奶粉食品标准》没有对碘含量设上限,该项碘检测结果符合《国际幼儿奶粉食品标准》; ● 5 月 31 日 ,中消协就雀巢公司“对其明知奶粉有问题仍然任其上市销售”的行为,表示将视情况介入调查并全力支持消费者起诉雀巢公司; ● 6 月 5 日 ,雀巢 ( 中国 ) 有限公司首次正式向消费者表示道歉。称“我们了解偏离标准一事在消费者和社会中造成了担忧”。但雀巢公司表示,购买该批次奶粉的消费者不能退货,只能换货,且只能更换其他批次的金牌成长 3+ 奶粉。 ● 6 月 7 日 ,雀巢终于松口,称问题奶粉可以退货,但没有透露退货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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