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主管 法制日报主办 深度报道有影响力的新闻 国内统一刊号:CN11-0143 邮发代号:1-198
汽车爆胎后无偿搭乘者的损害赔偿
新闻线索
移动用户
□陆建忠 2005-06-13
发送至52639020
联通用户

■法律驿站

去年 9 月 13 日,李某经朋友介绍搭乘陈某的汽车回老家探亲,汽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突然轮胎爆胎,汽车撞上路边的护栏,导致李某重伤并致残,花去医疗费 5 万余元。李某要求陈某赔偿,但陈某认为事故属于意外事件,而且是无偿搭载李某,只愿意适当作些补偿。

笔者认为李某与陈某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应适用公平原则,由陈某对李某进行适当补偿。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陈某驾驶的汽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但不可机械地认为本案就是高度危险作业。本案汽车在高速公路上,公路本身是封闭的,不存在安全状态可能受到危险的周围环境,而且是汽车自身出的问题,李某本身是处在高速运输工具的内部,并非处在相对于高速运输工具之外的周围环境中,没有损害“周围环境”中的“他人”。所以陈某驾驶汽车,相对于李某而言,构不成高度危险作业。

其次,陈某与李某之间并未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即使是无偿搭乘,陈某仍负有保障李某生命健康安全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只能是法定义务,而不是双方的约定义务,而且这种义务只能局限于陈某主观上能够控制的注意能力。车轮爆胎,是轮胎本身固有的某种致损风险,是独立存在于人的行为之外的,既非人的行为所派生,又不受人的意志所左右,也是当事人所无法预见的。所以,在本案中,李某的损伤,陈某没有任何过错。

本案李某受伤,陈某与李某对此均无过错,李某搭乘陈某的汽车,陈某虽然在物质上没有受益,但他作为车辆的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其在精神上应该有一种自我满足或成就感,应视为一种受益,所以,对于李某的损害,就应该适用公平原则,由陈某分担李某的部分损失,对李某进行补偿。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陆建忠

 

发送至92639020
往日早报
登陆邮箱
本报面向全国  
诚征广告代理商
 
 
 
 
 
 
 
 
 
 
 
 
 
 
 
 
 
 
 
 
   
     
 
法制早报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本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法制早报,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法制早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制早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法制早报网络部 电话:010-84710314

法制早报网络部制作 文章版权归法制早报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