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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港诉本报案 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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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家成 200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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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 6 月 2 日 ,法制早报社收到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的一纸裁定,裁定书中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信息港科技创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法制早报》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信息港科技创业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6 月 1 日 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信息港科技创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 300 元,减半收取,其他费用 100 元,由原告承担。

信息港仅仅花费 250 元的费用,让《法制早报》派员先后三次赴天津应诉此案,这不仅给《法制早报》造成时间和经济上的损失,还给国家的司法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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