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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三邪说”岂能否定东京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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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学院国际法系 龚迎春 200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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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5 月 26 日 ,日本厚生劳动省政务官森冈正宏在执政的自民党国会议员会议上宣称“甲级战犯在日本国内已经不是罪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是任意以反和平和反人道进行单方面审判的”;随后,自民党总务会长久间章生也发言,否定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结果,进一步为这些血债累累的刽子手翻案。

日本政要为二战甲级战犯开脱罪责,目的完全是为了抹煞日本所发动的侵略战争的性质,为实现“大国梦”创造条件。日本右翼势力一直在推动这样一种运动,即想通过否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结果,为甲级战犯翻案正名,其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否认日本发动的侵略战争的非正义性,抹煞这场战争的性质。

但是,日本曾经犯下的滔天罪行是不容狡辩和抵赖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也不容否认。东京审判的正义性、合法性不容否定,远东军事法庭审判的法律效力是受联合国权威和国际法来保障的。远东国际军事宪章和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所确立的原则,成为战后国际法和国际政治的基础。

东京国际军事法庭自 1946 年 5 月开庭,至 1948 年 12 月执行判决,前后长达两年半之久,公开庭审 818 次、秘审 131 次,受理各类文件证据 4330 件,证人证词 1194 件。法庭在公审庭上作出了 56 件裁定,在法官内部会议上作出了 175 件裁定。审判记录共计 48412 页,判决书长达 1200 多页。耗资 750 万美元。不论怎么说,这旷日持久的审判与卷帙浩繁的文件材料,包含着各国法官们巨大的劳动和心血。

日本的右翼学者文人作为右翼政客的言论智囊,主要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违反罪行法定主义的原则是事后法”、“东京审判是战胜国对战败国的单方面审判”、“甲级战犯在日本国内早就不再是罪犯”等谬论,来质疑、否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及其判决的合法性。

“违反罪行法定主义的

事后法”说

此种论调主张:当时的国际法并没有 “反和平罪”和“反人道罪”这样的罪名,法庭对东条英机为首的战犯适用“反和平罪”和“反人道罪”违反了罪行法定主义,属于事后法。

对此,有必要指出,国内法上的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在当时也并不是一项国际法原则,也没有被一项国际文书确认过。其次,国际法的特征之一就在于国际法的主要渊源除了国际条约之外还有国际习惯,国际法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在不断变化中的。

1946 年 4 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开始对战犯进行审判之前,追究发动战争者个人的刑事责任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同时,《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等法律文件的存在,说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欧洲国际军事法庭的成立以及对德、意、日轴心国战犯的审判,不但具有国际条约的依据,同时也有国际习惯法的依据。具体来说,在国际条约方面, 1943 年 12 月 1 日 由中美英三国政府首脑达成的《开罗宣言》; 1945 年 7 月 26 日 , 由中美英三国首脑发表的《波茨坦公告》; 1945 年 9 月 2 日 ,日本发布无条件投降书。日本在其投降书的开头部分即明确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的全部条款,并在“日本投降条款”中承诺“忠实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通过投降书这一法律形式,日本接受了盟国对其战争人犯进行审判的法律义务。

1945 年 12 月 16 日 至 26 日,苏美英三国外长举行了莫斯科会议并通过协议决定设立“盟国管制日本委员会”。依据该项权力,以及上述《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以及日本投降书,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于 1946 年 1 月 19 日 颁布《盟军最高统帅部特别通告》,公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据此设立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于 1946 年 4 月 29 日 接受了盟军最高统帅部国际检察处对东条英机、广田弘毅等 28 名被告的起诉,并于同年 5 月 3 日至 1948 年 11 月 12 日 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在东京对上述日本甲级战犯进行了审判。在审判中对战犯适用的“反和平罪”和“反人道罪”的罪名,依据的正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这一国际法律文件。由此可见,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是根据上述国际法律文件而设立的,其合法性不容置疑。

“战胜国审判”说

此种论调主张:东京审判是战胜国对战败国的单方面审判,是不公正的“黑暗审判”。这一主张不仅涉及对东京审判的评价,也直接关系到对纽伦堡审判的评价。

德国和日本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始作俑者,导致 60 多个国家和地区、全世界人口的 80 %被卷入战争的劫难,因战争而死亡的平民和军人多达 5500 万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法官虽然由部分盟国的法官代表组成,但它所代表的是所有战争受害国及地区的人民的利益,是国际正义对侵略罪行的审判。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被告辩护团成员就多达一百多人。对 25 名战犯的审判时间长达两年零 7 个月,公开开庭 818 次,英文庭审记录 4.8 万余页,包括日本在内的 12 个国家共 419 名证人出庭作证, 779 人书面作证,证据资料达 8000 件,其中检察方提供的证据资料 21200 页,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资料 26800 页,法庭判决书长达 1231 页。法庭通过公开审判披露的日本法西斯军队的暴行令在战争中受到舆论控制的日本国民深感震惊。

其实,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仍有遗漏之处。比如:由于当时中国国内仍处于拿过国共内战的局势,日军在根据地地区实施的杀光、抢光、烧光的“三光”政策以及强征劳工等反人道罪行没有在起诉书中提及;审判以日本对美、英的战争责任为重点,没有从受战争伤害最大的亚洲国家和地区的角度对日本的加害责任进行彻底的追究等。就是这样一个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和惩罚不够彻底、存在诸多缺憾的判决,如何能够被称作为对日本不公的“黑暗审判”呢?

“甲级战犯

日本国内无罪”说

日本厚生劳动省政务官森冈称日本的甲级战犯“在日本国内已经不是罪人”,其依据是:日本国会不是全体一致通过有关法律,给甲级战犯遗属发放抚恤金和养老金吗?

对此,首先有必要回顾日本于 1951 年 9 月与各战胜国签订的《旧金山和约》第 11 条。该条明文规定:“日本接受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与其在日本境内或境外之盟国战罪法庭之判决,并将执行各该法庭所科予现被监禁于日本境内之日本国民之处刑。对此等人犯赦免、减刑与假释之权,除由每一案件科刑之一政府或数个政府之决定并由日本之建议外,不得行使。如该项人犯系由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所判决,该项权利除由参加该法庭之多数政府之决定并由日本之建议外,不得行使”。

日本甲级战犯在日本国内的待遇和评价的改变,并不能改变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甲级战犯所作判决的内容,也不会对判决的国际法效力产生任何影响,更不会导致判决的无效。相反,由于日本在《旧金山和约》第 11 条中做出了接受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的承诺,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日本在其国内也必须履行条约的义务,任何改变战犯法律地位的国内法的制定,都意味着日本单方面违反了《旧金山和约》第 11 条的规定。而且,日本甲级战犯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由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判决所决定的,《旧金山和约》的全体缔约当事国也没有权利改变日本甲级战犯在国际法上的法律地位,除非国际社会对日本的甲级战犯重新审判并作出无罪判决,否则日本甲级战犯在国际法上作为战争犯罪人的地位是不会改变的。

 

靖国神社中的十四名甲级战犯

1978 年 10 月 17 日 ,靖国神社举行例行“秋祭”时,正式把 14 名甲级战犯的灵位放进了靖国神社。他们均犯有破坏和平罪、违反战争法规惯例及违反人道罪,是双手沾满了亚洲人民鲜血的刽子手。

另外,在甲午战争后侵略台湾战争中死去的北白川亲王和侵华战争中死去的北白川宫永久的灵位也于 1959 年 10 月被安放了进去。这些人以及原先就祭祀在靖国神社的乙级、丙级战犯,合计 1000 余人。

至今,靖国神社供奉着 246 万多个灵位,其中 210 万死于二战。

1. 东条英机

东条英机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与希特勒、墨索里尼齐名的三大法西斯头目之一,是日本军国主义侵略亚洲、侵略中国的头号战争罪犯。在其出任日本陆军大臣和内阁总理期间,日本军队疯狂侵略、践踏亚洲 10 多个国家和地区,造成数以千万计的生灵涂炭。 1945 年 9 月 12 日 ,日本头号战犯东条英机自杀未遂,被捕入狱。 1948 年 11 月 12 日 ,东条英机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以犯有发动战争、侵略别国等罪行判处死刑; 12 月 22 日 被执行绞刑。

2. 土肥原贤二

19 世纪,日本确定以中国和朝鲜为侵略对象的大陆政策后,在中国建立了许多特务机关。其中,最著名的是一脉相承的日本陆军三大特务机关:清末时期的青木宣纯机关、北洋政府时期的坂西利八郎机关和 20 世纪 30 年代建立的土肥原贤二机关。 日本战败投降后,土肥原贤二被盟军逮捕。 1948 年 11 月,土肥原以“破坏和平”、“违反战争法规惯例及反人道”等罪行,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为甲级战犯,在巢鸭监狱执行绞刑。

3. 松井石根

日军在南京的暴行震惊了国际社会,作为日本盟国的德国当时派驻南京的代表曾向其本国政府报告说,“这不是个人的而是整个陆军即日军本身的残暴和犯罪行为”,日军是“兽类的集团”。 1945 年 9 月 19 日 ,驻日盟军总部下令,将松井石根作为战犯逮捕入狱。 1948 年 11 月 12 日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定松井为甲级战犯,处以绞刑。

4. 木村兵太郎

1940 年 10 月,被调任关东军参谋长,专事讨伐东北地区的抗日武装。 1944 年 8 月 30 日 ,被调任驻缅甸方面军司令官。在与中国远征军作战中,他所率的日军损失大半。他将失败迁怒于当地民众,一手制造了仰光大屠杀血案,并因此得到“缅甸屠夫”的恶名。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处绞刑,是七名甲级战犯中最后一个被绞死的“屠夫”。

5. 广田宏毅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上,广田弘毅因为在其执政期间,疯狂扩军备战,发动侵华战争,并积极推行向东南亚的扩张政策和对苏联的侵略政策,对人类和平和安全犯下了滔天罪行,被判处绞刑,是七名被处以绞刑的甲级战犯中唯一的文官。 1948 年 12 月 23 日凌晨 ,在东京被处死。

6. 板垣征四郎

板垣征四郎是双手沾满中国人民和亚洲人民鲜血的刽子手。板垣征四郎作为日本法西斯军事头目之一,积极参与策划和实施了对中、美、苏等国的侵略战争。他在侵华战争中充当了重要角色, 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 1945 年 12 月下令将甲级战犯板垣征四郎逮捕。

1948 年 11 月 12 日 ,法庭最后判决板垣征四郎绞刑。同年 12 月 23 日, 板垣被押上东京巢鸭监狱行刑室的绞刑架, 12 分钟后气绝命亡。

7. 武藤章

武藤章是指挥制造南京大屠杀的主谋之一。他借口“城外的宿营地不足”,“由于缺水而不敷使用”,命令城外的日军可随意在南京城内选择宿营地,从而给南京市民带来了灭顶之灾。战后,于 1948 年武藤章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处死刑。

8. 松冈洋右

松冈洋右作为“满蒙是日本的生命线”谬论的鼓吹者,松冈洋右在“九一八”事变前多次担任日本驻中国领事,鼓吹“满蒙是日本的生命线”,“日本确保和死守满蒙生命线当然也是天经地义,无可非议的”,为日本侵华大造舆论。“九一八”事变后作为日本驻国联首席代表,为日本入侵中国东北辩护。 1935 年,松冈洋右担任日本在东北的满铁总裁, 1940 年担任日本外相,参与缔结德国、意大利和日本的三国结盟。 1945 年日本投降后作为甲级战犯接受审判。

9. 永野修身

1937 年 2 ~ 12 月任日本联合舰队总司令兼第 1 舰队司令。 1941 年 4 月~ 1944 年 2 月任海军军令部总长,主张对美、英、荷开战 , 参与制订并最后批准袭击珍珠港的作战计划。 1943 年被授予元帅称号。日本投降后被捕,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受审期间病死狱中。

10. 白鸟敏夫

日本法西斯“少壮派”代表人物之一。日本法西斯“少壮派”所领导的法西斯政府,野心勃勃,积极对华全面宣战。他是极力主张军事扩张的的外务大臣,是日本一系列重大侵略行为的积极参与者。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白鸟敏夫作为甲级战犯被捕并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处无期徒刑。

11. 平沼骐一郎

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后不久,平沼以 A 级战犯嫌疑被逮捕,关押在巢鸭拘留所。 1947 年 11 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因其对中国、美国、英国、荷兰的“侵略战争罪”以及发动诺门坎事件的责任,以“共同谋议侵略战争罪”判处终身监禁。

12. 小矶国昭

是积极策划发动侵略中国,实行侵略战争的罪魁祸首。

1944 年 7 月 22 日 ,日本成立了以陆军大将小矶国昭为首相的内阁。随着战局恶化,在菲律宾的日军遭美军进攻、在海战中日本联合舰队也遭到惨败。日本军队节节溃败,慌张失措的小矶国昭曾经想过向盟军“求和”,但他找不到任何可以取悦盟军或者美国军队的方法。 1945 年,他辞去首相职务。战后,他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接受审判,被判处无期徒刑。 1950 年在狱中结束罪恶的一生。

13. 梅津美治郎

1936 年 3 月到 1938 年 5 月,梅津出任陆军省次官。在此期间,他积极支持和参与向中国实行全面进攻的“卢沟桥事件”,为日本展开侵华战争扮演了重要角色。 1939 年起至 1944 年 6 月,梅津在中国东北实行残酷的殖民统治,加紧对东北经济的控制和掠夺,并对东北抗日联军实行“大讨伐”,给东北地区军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 1948 年 11 月 12 日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处梅津美治郎无期徒刑。

14. 东乡茂德

甲级战犯东乡茂德,日本战时疯狂扩张的外交路线的策划者和执行者。

他犯有破坏和平罪、违反战争法规惯例及违反人道罪,是双手沾满了亚洲人民鲜血的刽子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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