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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话好好说:律师和解 “家”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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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朱雨晨 通讯员 李 思 200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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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推出律师和解制度

民事案件的代理律师除了穿着律师袍在法庭上为当事人慷慨陈辞、唇枪舌剑之外,将可以坐在法院特别布置的“家”里为当事人争取利益的最大化。

5 月 30 日 ,北京市朝阳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在全国率先推出了律师和解制度,从即日起正式实施。

特别的“家”

五六平方米的面积,铺了格子桌布的长方形桌子摆在房间的中央,正对着门口的墙上挂了幅古香古色的壁画,画上是一个大大的“家”字,壁画下面还特意摆着三个可爱的小摆件公仔。

5 月 30 日 ,朝阳法院 6 个派出法庭在全国率先建成了和解室。

“这里不挂国徽,没有法台,法官跟我们双方一起坐在桌边,就像在自己家的客厅里谈事,一点也不像在威严的法庭里那么紧张,心情特别放松。”一个当天在和解室接受调解的当事人发出了感叹。

“这三个可爱的小摆件,每一个都深有寓意:老头儿老太太的公仔象寓意赡养老人让父母安度晚年是儿女的义务;两个小人儿亲嘴的造型则提醒那些想离婚的夫妻,不要忘了当初甜蜜的爱情;童男童女的形象是告诉爸爸妈妈们,抚育孩子是他们的天职。”张庭长进一步解释。

据了解,类似的和解室,朝阳法院的六个派出法庭新建或改建了 13 个。

法庭之外化解案件

“在我们法院受理的一般民事纠纷案件,如果双方都聘请了律师,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应当主持当事人进行庭外和解,”朝阳法院民一庭庭长马勇进介绍说。“尽量将矛盾化解在法庭之外。”

“当然,律师主持的和解工作可以在人民法院的和解室进行,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或者律师协商地点进行。”马勇进表示,律师促成和解的和解协议,需经人民法院确认。人民法院确认和解协议有效的,即可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关于律师和解工作规定》列举了四种情况不适用律师和解:

(一)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明确表示不同意律师进行和解的;

(二)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的;

(三)涉及身份关系、权属关系、合同效力等必须由人民法院裁判确认的案件;

(四)其他因案件性质及特定情形不适宜律师进行和解的。

同时,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律师在和解过程中应当做到:

(一)不得强迫、诱导或蒙骗当事人做出与其真实愿望相悖的错误意思表示;

(二)不得串通当事人或其他律师达成规避法律、损害他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和解协议;

(三)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四)应当就其提出的和解方案向己方当事人进行详尽、客观、准确的讲解,使当事人明确一旦接受该和解方案将引起的法律后果;

(五)应当对己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提出的和解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告知己方当事人该和解方案将引起的法律后果;

(六)应当及时将和解过程中发现或发生的新情况通报承办法官,并遵守承办法官做出的终止和解或其他的决定;

(七)在无法促成和解的情况下,应及时通报承办法官并终止和解。

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出现四种情形的,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继续协商进行修改,法院不予确认:

(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四)协议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对三方都有利

朝阳法院推出律师和解制度有着深厚的背景,主要是源于该院的高受案率。

据介绍, 2004 年,朝阳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共计 47107 件,位于北京市法院系统之首。最近几年,更以 15.5 %的速度持续增长,今年截至 5 月 27 日 就受案 2.6 万余件。而与高速增长的受案数量相比,有限的审判资源明显不足,审判员长期超负荷运转。为此,庭前和解制度尤为重要。

从去年 7 月,朝阳法院推出了“法官助理庭前调解”和“特邀调解员”制度。律师和解制度是继上述两项制度之后,朝阳法院为完善庭外和解制度而推出的又一项新举措。

马勇进认为,律师和解制度的实施将有利于案件的分流,使得有限的审判资源充分利用,提高办案效率。

北京浩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传利对律师和解制度的实施表示欢迎。他认为,这项制度可以有效地减少诉讼成本,减缓法官的审判压力。

“律师和解实质上就是当事人双方的妥协,这是个对三方都有利的事情。”中银所律师杜道强认为,这个制度的实施,法官能集中审判精力确保案件审判的质量,也使律师的价值在更大空间内充分展现。

此外,和解结案的案件没有上诉环节,执行起来也很顺利。相比之下,法院判决之后,双方当事人都会有一方对判决表示不满,因此,在法院判决化解原有的矛盾后,又会滋生新的矛盾。而判决之后的执行问题也不容忽视。

“执行难是现在的一个软肋,”张传利持有同样的观点:“申请强制执行就增加了诉讼成本。”

律师和解既能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又能使冲突双方化干戈为玉帛,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律师靳学孔最后评价说:“律师和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产生的协议,可以避免新矛盾的产生,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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