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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还是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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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李君 200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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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驿站

2004 年 7 月,秦某出差至某市,在宾馆 601 房住宿一夜后,因房间临街,比较吵闹,遂调换至 602 房间。宾馆服务员阎某在收拾 601 房间时,发现秦某留下的一只皮包,便从中抽取一 20000 元。事后,秦某想起皮包遗忘在了 601 房,便回 601 房寻找,发现包内钱款被盗。后在宾馆经理的配合下,找到阎某,阎某承认拿了秦某的钱,并当场将钱如数归还。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阎某构成盗窃罪。另一种意见认为,阎某侵吞顾客的遗忘物,属侵占,由于其在案发前如数交出,不构成犯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被害人对财物已暂时失去了控制。盗窃罪针对的是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实际控制下的财物,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不在物主实际控制下但可以恢复控制的财物。所谓遗忘物,是指物主暂时丧失但并未完全丧失对物之控制。所谓遗留物,是指物主故意放置留存于某一特定地方的财物,该财物在物主的实际控制之下。本案秦某在调换房间时因疏忽将包遗忘在原房间内,暂时失去了对皮包的控制支配,符合遗忘物的特征。

其次,本案中,正是由于秦某对皮包暂时失控,使皮包成为暂时无主的遗忘物,发现或捡拾遗忘物的行为人可以直接控制他人的遗忘物,也就不存在秘密窃取的行为,因此,阎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根据《刑法》第 270 条的规定,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本案中,阎某在受害人的追问下退还了全部款项,不构成侵占罪。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周李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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