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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应否审判死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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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朱雨晨 张有义 2005-06-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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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法早目光 最新事实 死者未经判决 无法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家属索赔无期 2005 年 4 月 27 日 上午 9 时,吉林市公安局五楼会议室。 这里正在就一起上访事件进行答疑听证。 上访人赵英田认为,他的儿子赵东波被警察违法使用枪支致死,要求赔偿 10 万元损失。 5 月 9 日 ,吉林市公安局答复:赵东波构成妨害公务罪,办案民警是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枪支失火,该民警及其单位龙潭公安分局没有任何责任。 2002 年 6 月 20 日 ,龙潭分局对赵东波作出《不移送起诉决定书》,因此赵东波未被列入法院审判范围。 之后,赵英田申请国家赔偿,遭到法院拒绝,原因是警察的行为未被有关机关确认违法。 赵东波之死 “东波出事了,你们快来!” 2002 年 4 月 8 日 晚上,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划破吉林省珲春市幽静的夜空。 晴天霹雳的消息,震惊了赵英田夫妇。 延边朝鲜自治州珲春市距离吉林市 600 多里,经过 9 个多小时的颠簸,赵英田夫妇于第二天凌晨 5 点到达。直到当天中午,夫妇俩才在尸检中心见到了儿子,赵东波上半身裸露着,左胸处留有血迹。 就在四年前,赵东波的大哥因交通肇事死亡,母亲孙秀兰第一次经历丧子之痛。这次,惟一的小儿子又离她而去,她再也承受不住打击,当场晕倒过去,两度入院抢救。 赵东波,吉林市轻型车厂车身厂工人, 4 月 8 日下午 4 时 许,随朋友前往龙潭区圣泽溪酒店参加邢宏彦为其母亲举办的 60 岁大寿。 令赵东波没有想到的是,邢宏彦是公安机关重点抓捕对象。更让他想不到的是,这次祝寿竟然让他与家人从此阴阳两隔。 下午 6 时许,邢宏彦走出酒店,上了一辆白色面包车,等候在酒店外的龙潭区土城子派出所民警张中海、周春辉、徐勇三人将车拦住,把邢宏彦拽下车,民警李强用手铐将邢宏彦的右手铐住。 邢宏彦之兄邢宏卫及其妹邢冬梅等人闻讯后冲向办案民警,高喊:“把人抢回来”,并围攻民警。 办案民警鸣枪示警,这一伙人继续向前将邢宏彦抢了回去。办案民警立即又将邢宏彦抢回,并再次鸣枪示警。邢宏卫等人没有退后,继续围攻,并击打办案民警。 再一次枪声响起的时候,赵东波倒在了血泊中。 一位现场的出租车司机证实,在民警第一次鸣枪示警的时候,他身边的一个男子向他借火点烟,过了大约五六分钟,枪声再次响起,他发现跟自己借火的男子倒在了地上,胸部的衣服被鲜血染红了,吸了大概三分之一的烟掉在了地上。 警方: 赵构成妨害公务罪 “我们的民警张中海可以证实,在抓捕过程中,赵东波开始位于警车左侧车门,阻止民警从侧门将邢宏彦带上车,在民警准备将邢宏彦从警车后门带上车时,赵东波又到警车后门强行扯拽张中海的衣服,并将其衣服扯坏。”土城子派出所侯长富所长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案发当时,民警单永盛持的枪支走火,子弹从吉 OB3035 号警用吉普车里射出,击在赵东波身体左侧腋前线距足跟向上 1.45 米 的位置。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书认定,“第一着弹点(车身)至第二着弹点(赵东波)水平距离约 90 厘米 ,足以证明赵东波当时就在案发现场,是犯罪嫌疑人,而非普通观众。” 从当地公安机关提供给记者的材料上看,民警单永盛枪支走火的原因是不可抗力。警方对“不可抗力”解释是,“单永盛右手持枪,左手拽邢宏彦上车时,被邢宏卫撞到在车厢里,造成枪支走火,子弹从车厢里射出,击中车外的赵东波……” 家属索赔无期 2002 年 7 月,赵英田找到龙潭公安分局要求对其儿子的死亡作出赔偿,由此拉开了他漫长的索赔路。三年来,他几乎每天上午八点半到下午五点,都会出现在有关司法机关。 “检察院认定我们没有过错,法院没有判决我们赔偿,”吉林市公安局宣传处刘处长说,“我们愿意给家属补偿,是从人道主义出发。其实我们这个‘先河'是开不得的。” 2005 年 5 月 9 日 ,赵东波家属得到吉林市公安局答复:出于人道主义,公安机关决定给予 34096 元(子女抚养费 33696 元,赵东波丧葬费 400 元)的补偿。 “我们当然不满意这样的结果,”一脸紫铜色的赵英田对记者说,“人死了不能复生,但不能给死人安上罪过,一定要洗清这个罪过。” “我都 60 多的人了,我能无所谓,可是孙子怎么办?一辈子将被别人指指点点取笑——他的爸爸被公安局打死了。我们既要补偿又要正名!” 公安机关说了算? 中国政法学院法学家 侯国云 教授认为,在警察执行抓捕任务的过程中,任何人不得干扰。抓捕邢宏彦一案中,如果确实存在妨害公务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是不用负任何责任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谢望远 教授则认为,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的时候不能有任何理由伤及无辜。 但是,专家分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已经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移送起诉,法院也可以不对已经死亡的被告作出判决。问题是,“不对死者做出判决,那是不是说死者已经构成犯罪了呢?” 记者在相关资料中发现,公安机关已经确认赵东波构成妨害公务罪。 谢望远 教授说:“这显然是没有任何道理的。未经法院判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宣布某人有罪。” “法院不判,检察院不管,公安局认为有罪,家属申请国家赔偿,又必须公安机关确认警察违法,可以说,对于死者而言,他的有罪与否,就可能造成只有公安机关说了算的现象。” 谢 教授强调。 专家建议:法院也应当对已经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可能对于死者而言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了,但是在剥夺了死者的上诉权甚至对是否有罪的知情权后,他身后家属的权益就很难得到保证,无法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国家赔偿也就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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