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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机场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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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建强 200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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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辩之余■

对敦煌机场坠亡事件,媒体和社会公众表示了极大的关注,毕竟,鲜活的生命在当事人的懵懂和机场的疏忽中消逝,而留给社会公众更多的是对机场安全隐患所表现出来的顾虑与担忧,这种担忧在机场表示“绝不赔偿”后突出的反映出来。诚然,还有一部分公众反对由机场承担责任,但这种反对并不是对机场责任来自民意的放纵,更多的是出于对公民自身的约束:不要违反有关规定;而这种有限度的反对同时也认为,敦煌机场应该对社会公众、对乘客予以“赔偿”。

公众的这种担忧是有道理的,在机场出现如此重大的坠亡事件之后,“机场出站口通道洞开,领取托运行李的出口也没有民航工作人员值守,一些接站的人更是随便从出口进入停机坪接客人。”而至 5 月 26 日 ,“出站口仍然管理松散,记者畅通无阻地进入出站口到停机坪的大门,发现通往停机坪的大门也没有上锁,想进入停机坪轻而易举。在这次体验的 3 分钟内始终没有人前来干涉。”(据《兰州晨报》报道)按照这种状态,发生坠亡的偶然事件又几乎是必然的。

如果说这种现象只有少数人经历,那么敦煌机场党委书记潘有军的表态则让公众无法解忧,他不仅没有对事故发生机场方面的责任表示歉意,反而把责任全部推向受害者,并且一口否认赔偿,同时表示出高尚的“人道主义精神”,“出于人道考虑,机场方面可以支付其家属来回敦煌的旅途费用、住宿费用以及后事处理的一些费用。若李德朝家庭确实困难,可以考虑补助部分钱财。”

如果潘以及敦煌机场是正确的,那么,假设进入机场的不是一个无知少年,而是恶意破坏者呢?后果我们不难想象!果真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潘书记是否还能理直气壮的追究恶意破坏者的责任?

当然,这仅仅做一个假设,但无知少年都可以进入,精心谋划者呢?仅仅是这样一个假设就可以把机场所有严格的安检手续架空,就可以让整个飞机的乘客生命安危系于一旦,我们还拿什么来给公众安全感?尽管飞机的安全系数是所有交通工具最高的,但历史的经验告诉,不出事则已,一有事故就是用人命做代价。

有侵权赔偿方面的权威专家为潘书记的言论解围(碰巧还是故意笔者不得而知),“机场方面坚持自己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也有自己的道理,这就是,如果赔偿,将给机场管理带来很大问题。”(详见《法制日报》 5 月 30 日 5 版)笔者表示质疑的是,如果机场承担责任,是不是就会像这位专家所说的,出现管理问题?难道有人会认为反正坠亡了你机场也要赔偿就都攀越到机场里来?难道这些人真的就不怕死(或者被逮后的处罚)?退一步讲,就算会出现管理问题,这也不成其为机场推卸责任的理由,机场管理的漏洞才是最基本的原因。

从这个角度来说,关于机场和受害者双方所持的法律条文的谁应该优先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对公众的约束是普通的,正是在预知公众并不一定会很好的遵守,才要求机场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因此,机场必须承担责任,并且以责任作为“前车之鉴”还公众安全感,不仅仅是乘机者的安全,也包括像李德朝这样无知但无辜的社会公众。

本栏宗旨:以“法辩”观点为思考样板,为“公共利益”独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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