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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前介入”报道令检方工作尴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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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侯兆晓 2005-06-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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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海纵深之拍案醒世■ 李达昌案引发程序正义之争 北京市检察院权威人士称—— 刑诉法专家指出,检方的“提前介入”是可以的,但要进行引导和监督,不能完全代替 日前,记者从最高人民检查院获悉,四川省原副省长李达昌涉嫌滥用职权案由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已基本侦查完毕,北京市检一分院起诉二处已成立了办案组,提前介入到李达昌案。 为得到李达昌一案最新进展情况,记者联系了北京市检察院和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负责宣传的部门,对此,两部门负责人士均三缄其口。 案情回放 继马德、韩桂芝等高官由最高人民检查院指定异地审查起诉以后,四川省原副省长李达昌成了另一位异地审查起诉的高官。 检方初步认定李达昌涉嫌滥用职权的事实是: 1997 年,财政部拨 1 亿元专款给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四川省财政厅担保后,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向中川国际提供 5 年期 1000 万美元的专项贷款。财政部明确要求,这笔资金不准挪作他用。但是,李达昌利用职权多次批准挪用了这笔资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1 月 6 日 ,最高检已对李达昌涉嫌滥用职权案进行立案侦查。 1 月 14 日 ,四川省检受最高检委托,并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同意,对李达昌采取了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提前介入 日前,很多媒体报道认为“提前介入”是不合法的,但是真正的“提前介入”是什么呢? 所谓提前介入,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某些重大、复杂案件尚未正式提请批捕、移送起诉前,主动参与某些侦查活动,以了解案情,掌握证据,为正式受理案件做准备,同时进行侦查活动监督。可见,“提前介入”的出发点和归宿在于配合并服务于侦查活动,停留在为了“从快”办案、提高工作效率上。 而李达昌案的“提前介入”并非检警关系上的“提前介入”,而是检察机关内部的“提前介入”,即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提前介入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 李达昌案是涉嫌滥用职权的职务犯罪,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一个内部职能部门,肩负着惩治腐败,打击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犯罪的重要职责,其办案质量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检察机关的形象。 检察机关内部提前介入制度,发生在自侦部门同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之间,也就是内部监督、配合的问题。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自侦案件在侦查阶段应有一定的保密性,知道案情的人一般仅限于侦查人员、自侦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其他部门不会知晓案情。 因此,对于重大、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经检察长批准后,侦查部门应及时商请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应积极派员提前介入,参加案件的讨论,听取案件情况介绍,并从审查逮捕角度,提出指导性意见。 侦查部门则应主动加以配合,虚心听取其意见,并积极按照侦查监督部门的要求补充完善有关证据,以保障全面及时查清案情,准确作出逮捕决定。 于法无据? 有专家认为,侦查权和起诉权本身在法律设计就是分离的,起诉部门提前介入不利于对案件的监督。不管是公安机关侦查还是检察机关的自侦,起诉提前介入导致了侦查和起诉一锅煮的情况,检察机关办案效率是提高了,但案件质量难以保证。 还有人认为,“提前介入”法律上缺乏依据。 但也有学者认为,提前介入在法律中没有直接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并不是没有依据,其依据散见于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某些条文中:如《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上述条款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侦查监督权,而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是实现侦查监督权的重要手段。 早在 2004 年 3 月,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贾春旺检察长就提出,各级检察机关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履行批捕、起诉职责,对重大案件适时介入侦查。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专 家樊崇义 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检警关系上的“提前介入”和检察机关内部的“提前介入”完全是可以的。要进行引导和监督,但是不能完全代替。 李达昌案检方公诉部门的“提前介入”之所以会引来争议,主要原因在于以前形成的一种错误看法,即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公安机关、法院的执法活动,监督权是对外的,而对内部侦查活动的监督不很重视,没有把提前介入这一监督手段,有效地应用于自侦案件的侦查活动中。 其结果是:侦查人员过分强化侦查意识,不注重从审查案件的角度,客观地收集证据,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对案件缺乏事前了解,导致自侦案件在逮捕、起诉环节“卡壳”,退查率高,检察机关内部相关部门相互“扯皮”,影响了自侦案件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不利于打击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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