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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议2004年司考卷一28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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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 2005-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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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 为便于讨论,笔者先将此题摘录如下: 王某的日工资为 80 元。 2004 年 5 月 1 日 至 7 日,根据政府规定放假 7 天,其中 3 天属于法定假日, 4 天属于前后两周的周末公休日。公司安排王某在这 7 天加班。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除应向王某支付每日 80 元的工资外,还应当向王某支付多少加班费? A . 560 元 B . 800 元 C . 1120 元 D . 1360 元
2005 年 5 月 16 日 《法制早报》的“争议”栏中刊发的刘鸿与杨勇两位先生对 2004 年司法考试 28 题答案的不同看法,笔者也有自己的观点。 首先,对 于刘鸿 先生提出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原则不加薪”的观点,笔者持有异议。理由如下: 刘鸿 先生在论述这一观点是引用了劳动部于 1995 年 5 月 12 日 实施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之补充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为便于讨论,笔者也将《通知》摘录如下: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 2000 〕 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 ( 劳动和社会保障 ) 厅 ( 局 ) :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 国务院令第 270 号 ) 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 7 天改为 10 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 20.92 天和 167.4 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年 三月十七日
据此, 刘 先生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这个通知实际上明确了职工全年每月的薪酬是按实际工作日来计算的,也就是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原则上都是不带薪的”,这种观点是不对的,其一,根据此通知,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原则上是以月工资进行折算的,而不是相反,这可从该通知的“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 20.92 天和 167.4 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规定可以看出。另外,此亦可从《劳动法》第五十条 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的规定得到一定程度的佐证。其二、“不带薪”的观点也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另外,从《通知》的文义和立法精神来看,日工资以扣除了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后的天数进行计算,这样算出的日工资,比把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计算的日工资要高,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利益,而不能据此认为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原则上不带薪,否则与立法精神相悖。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题目中“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除应向王某支付每日 80 元的工资外”的字眼,可以推断出,命题者也认为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是带薪的。 此外,对 杨勇 先生的观点,笔者也是不能苟同的。让我们先来看看《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在这里,首先应弄清楚工资的含义,《劳动法》未对其下定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此对工资做出了界定,规定工资不限于名称为“工资”的收入,但其美中不足的是,其中的“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含义未能进一步明确。下面笔者对工资的含义作进一步的探讨。 笔者认为,劳动报酬,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工资,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工资,泛指人们从事各种劳动而获得的各种货币收入或有价物。它既包括国家公职人员的各种收入,也包括公民因加工承揽、委托、运输、约稿等各种劳动的收入。狭义的工资,也称为“薪金”、“薪水”、“薪酬”、“薪资”,专指《劳动法》中所调整的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取得的各种劳动收入,它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我们这里说的劳动报酬是之后一种含义的工资。 《劳动法》中所讲的工资具有其规范的内涵和外延,其是指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从用人单位获得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用人单位以各种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保险福利费用及其他非劳动收入。 另外,考察国外的法律,我们得出相似的结论。如日本《劳动标准法》第 11 条规定:工资是雇主为酬报雇员的工作而支付的各项开支,无论它是叫工资、薪金、或是津贴、奖金,还是其他别的名称。韩国法院的判例确定,工资是指劳动者以劳动为对象所支付的一切报酬。 因此,虽然司考第 28 题中有“ 80 元的工资”、“加班费”等字样,但两者之和方为我们讨论的工资,此才符合《劳动法》第 44 条规定的“工资”含义。 杨 先生观点的错误在于,将两者截然分开,而《劳动法》第 44 条是没有将两者分开的,统称为“工资报酬”。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此题中的“加班费”应如此计算: 80 × 300% × 3+80 × 200% × 4 — 80 × 7=800 ,标准答案 B 是正确的。 (作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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