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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司法考试试卷一:多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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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勇 200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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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解 2004  备战 2005

66. 下列哪些属于法律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A. 发行人在公司成立之日起 3 年内转让其所持股票

B. 公司董事、经理、监事在任职期间转让本公司股票

C.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买卖该种股票

D. 为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在该文件公开后 5 日内买卖该公司股票

本题考点:本题考查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关于证券交易的知识。

根据《公司法》第 147 条第 2 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故选项 B 为正确答案。

根据《证券法》第 39 条第 1 款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 6 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同时根据第 2 款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 5 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故本题中选项 C 、 D 均为正确答案。

对本题有争议的是选项 A ,根据《公司法》第 146 条第 1 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而选项 A 所述是“发行人”,有考生认为, A 项指的是“发行人”而不是“发起人”,二者的内容应有所不同。发行人可以是发起人委托代理的发行人,并不等同于发起人。还有考生认为,“发行人”转让的是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票,其转让行为应是允许的。法律禁止“发行人”持有本公司的股票,但并不禁止其持有其他公司的股票,转让其他公司的股票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对此,笔者认为,根据《证券法》第 37 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也就是说,该规定也对作为发行人的证券公司作了禁止买卖股票的规定,因此没有规定时间限制,所以应理解为在任何期间年限内买卖(包括转让)股票都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选项 A 所述也是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

参考答案: ABCD

 

67. 甲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以自有的流光大厦作为抵押,贷款 8000 万元。双方办理抵押手续后,银行发放了贷款。现甲公司在流光大厦的土地上新建一幢溢彩楼。有关本案中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的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银行有权将流光大厦单独拍卖,并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B. 甲公司在流光大厦的土地上新建的溢彩楼不是抵押财产

C. 甲公司不按期还款时,银行可以将流光大厦和溢彩楼一同拍卖,但只能由流光大厦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D. 溢彩楼是在建工程,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设置抵押,也不得拍卖转让

本题考点:本题考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关于房地产抵押的知识。

应该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46 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法第 51 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本题中甲公司以自有的流光大厦作为抵押贷款,后又在流光大厦的土地上新建一幢溢彩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新增的溢彩楼不属于抵押财产。如果甲公司不按期还款,银行可以将流光大厦和新增的溢彩楼一同拍卖,但只能由流光大厦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选项 B 、 C 为正确说法。关于选项 A ,笔者认为,该选项也是正确说法,因为甲公司抵押的是流光大厦,溢彩楼是新增建筑,银行完全有权将流光大厦单独拍卖,因为这两座楼房虽然都属于不动产,但是可分的,在本题中也没有任何提示说明流光大厦不能单独被拍卖,理论上来说,一栋大厦的某一楼层也可单独拍卖,因此,流光大厦完全可以单独拍卖。但参考答案中 A 也正确,笔者揣摩出题者之出题意图是为了考查考生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46 条和第 51 条的掌握,因此将选项 A 列入错误错法之列。选项 D 所述溢彩楼是在建工程,就不得设置抵押,也不得拍卖转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错误说法,法律没有如此规定。

本题是纯粹考查法律条文的,对于法律条文的掌握,一个技巧是先通读法律条文,划出重点,然后再做同步练习,以此方式复习,效果很好,考生不妨一试。

参考答案: ABC

 

68. 甲国白鹭公司与乙国黑鹰公司签订了一项进口化工废料到甲国的合同。该化工废料是被《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列为附件中的危险废物,现位于乙国境内。甲乙两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根据相关的国际法规则,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 乙国政府或黑鹰公司应将拟出口废料事项通知甲国政府,并得到甲国政府的书面准许,才能出口

B. 甲国政府必须证实黑鹰公司和白鹭公司对该废料已作出无害环境的处置安排,包括详尽的处置办法和相关合同,才能准许进口

C. 该种废料如果进行越境转移,必须有相关的保险或担保

D. 如果甲国退出了《巴塞尔公约》,这种废料就不得再由乙国向甲国出口

本题考点:本题考查国际法部分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制度的知识。

随着人类活动对环境各方面的影响能力大幅度增强,环境问题不仅限于国家各自管辖区域以内,而且会跨越不同管辖区域,因而具有国际性乃至全球性。基于此,国际社会逐渐形成了以一系列条约为主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原则和制度,即国际环境法。其中《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公约》(又称《巴塞尔公约》)对于列举在其附件中的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包括:( 1 )缔约国禁止向另一缔约国出口危险废物,除非进口国没有一般地禁止该废物的进口,并且以书面形式对某一进口向出口国表示同意。( 2 )出口国有理由认为拟出口的废物不会被以符合有关标准的对环境无害的方式在进口国或其他地方处理,否则不得出口。( 3 )不得向非缔约国出口或自非缔约国进口危险废物。故选项 D 为正确判断。

关于越境转移的程序和其他事项,公约规定:( 1 )出口国或者危险废物的生产者或出口者,应将拟出口的废物的越境转移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国家的主管部门。进口国应作出书面答复。故选项 A 为正确判断。( 2 )出口国应当证实通知人已得到进口国的书面同意,并且进口国已证实出口者和处置者之间已经订立合同,详细说明对废物的无害环境的处置办法,才能开始越境转移。故选项 B 为正确判断。( 3 )如果越境转移的废物不能按照合同的条件完成,如无其他合法安排,应运回出口国。( 4 )危险废物的任何越境转移都必须有相关的保险、保证或担保。故选项 C 为正确说法。( 5 )公约不适用于其他国际制度管制放射性废物。

参考答案: ABCD

 

69. 甲国船东的货轮“欢乐号”(在乙国注册)在丙国港口停泊期间,非丙国籍船员詹某和卡某在船舱内因口角引发斗殴。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和实践,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 丙国通常根据詹某或卡某的请求,对该事件进行管辖

B. 丙国通常根据该船船长的请求,对该事件进行管辖

C. 丙国通常根据甲国驻丙国领事的请求,对该事件进行管辖

D. 丙国通常根据乙国驻丙国领事的请求,对该事件进行管辖

本题考点:本题考查国际法部分关于领海制度的知识。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中航行的外国船舶拥有管辖权。根据《海洋法公约》以及国际实践,除非特殊情形,国家一般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的船上行为行使管辖权。关于刑事管辖,沿海国对外国船舶上人员在船舶无害通过期间船上所犯行为行使管辖权的情形有四种:( 1 )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 2 )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的性质;( 3 )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当地政府予以协助;( 4 )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上述各种情况下,如经船长请求,沿海国在采取任何步骤前应通知船旗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本题中货轮是在乙国注册,因此乙国是船旗国,非丙国籍船员在丙国港口斗殴,根据上述国际法规则,可以由船长向丙国当地政府请求处理,也可以由作为船旗国的乙国驻丙国领事官员向丙国当地政府请求处理,故可排除选项 A 、 C 。需要考生注意的是,本题考查的是刑事管辖,考生还应注意复习民事管辖方面这一知识点。

参考答案: BD

 

70. 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在依法应适用外国法律时,如果该外国的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应如何确定准据法?

A. 依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

B. 可以直接选择适用该国任一地区的实体法

C. 在无法根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确定时,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

D. 依当事人的住所地确定准据法

本题考点:本题考查国际私法部分关于准据法确定的知识。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律。由于冲突规范的直接作用只是确定法律选择,所以它并不能直接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它只有和它所指定的准据法结合起来才能发挥作用。因此,冲突规范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准据法。区际法律冲突是指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或者说,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我国立法对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问题没有作明确规定。不过, 1988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92 条规定:依法应当适用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由此规定可以直接得出选项 A 、 C 为正确答案的结论。

参考答案: AC

 

71. 根据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物权问题的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 船舶抵押权适用抵押地法律

B. 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C.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行为地法律

D. 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

本题考点:本题考查海商法规定的关于涉外关系法律适用的知识。

解答本题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海商法》第 270 、 271 、 272 条,为便于考生清晰准确掌握,将本部分知识点列表如下:

对于此类知识点,考生可以用表格形式对比记忆,可以大大提高识记效果,提高答题准确率。

参考答案: BD

 

72. 某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提出司法协助请求,我国法院应该依照什么程序提供司法协助?

A. 依照国际惯例进行

B.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C. 依照该外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但该程序不得违反我国的公共秩序

D. 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依照外国法院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

本题考点:本题考查国际私法部分关于国际司法协助的知识。

本题实际是考查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部分法律条文的题目,并且该部分知识点每年必考,由于本部分没有什么难度,只是纯粹的条文记忆,实际上是送分题,因此考生应准确记忆本部分知识点,才不至于因大意丢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265 条规定,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取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题中选项 C 的错误在于不是依据外国法律进行,而是首先依据中国法律进行,只有在外国请求采取特殊方式,该方式又不违反中国法律时,才能进行。由此,选项 D 为正确说法,选项中所说的“一定条件”就是不违反中国的法律。

参考答案: BD

 

73. 中国山东某公司于 2003 年 6 月 14 日 收到甲国某公司来电称:“×××设备 3560 台,每台 270 美元 CIF 青岛, 7 月甲国×××港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 2003 年 6 月 22 日 前复到有效。”中国山东公司于 2003 年 6 月 17 日 复电:“若单价为 240 美元 CIF 青岛,可接受 3560 台×××设备;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国公司于 2003 年 6 月 18 日 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价格不能减少。此时,该机器价格上涨,中方又于 2003 年 6 月 21 日 复电:“接受你 14 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福建分行开出。”但甲国公司未予答复并将货物转卖他人。关于该案,依 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 甲国公司要约中所采用的是在甲国完成交货的贸易术语

B. 甲国公司将货物转卖他人的行为是违约行为

C. 中国山东公司于 2003 年 6 月 17 日 的复电属于反要约

D. 甲国公司于 2003 年 6 月 18 日 回电是在要约有效期内发出,属有效承诺

本题考点:本题考查国际经济法部分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知识。

解答本题中的选项 A 需要考生掌握 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规定的主要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这一知识点每年必考,考生应当花费一些时间将其中涉及的贸易术语的涵义、相互之间的区别记忆清楚,以免混淆。交付货物包括实际交货,即由卖方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实际占有下;也包括象征性交货,即由卖方将控制货物的单据交给买方,由买方在指定地点凭单向承运人提货。依据 2000 年通则规定, CIF 的意思是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指定目的港),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货港船舷转移。也就是说,此种价格条件下,只要卖方将货物在港口装上船,从货物越过船舷那一刻起,该批货物的风险就由买方承担,而不是卖方承担了。本题中甲国公司是卖方,提出采用 CIF 价格条件交货,风险自装货港船舷转移,也就是是在甲国完成交货。故选项 A 为正确说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它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后成立的。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要符合三个条件:( 1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对于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如广告、报价单等是要约邀请。( 2 )要约的内容应十分确定,缺少确定内容的和附条件的表示是要约邀请。( 3 )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失效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 1 )要约因期间已过而失效,即要约因受要约人没有在要约规定的期间内作出有效的承诺而失去效力。( 2 )要约因要约人的撤销而失效。( 3 )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受要约人的拒绝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默示的拒绝主要表现为对原要约内容的改变,对原要约内容的改变称为反要约。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有效的承诺须具备三个条件:( 1 )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作出可以声明或行为表示,但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承诺。( 2 )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作出。理论上迟到的承诺或逾期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新的要约,一般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3 )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所表示的对要约的内容有变更即是反要约,或称为还价,反要约是对要约的拒绝,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它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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