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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险:避不避税很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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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夏春春 李玉荣 发自北京 200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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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地方子公司打电话来问怎么办,他们有些担心影响业务量”,某大型国有人寿保险公司团险管理部的一位工作人员向《法制早报》记者表示,“其实这个文件不会有多大的影响力,我做团险很多年了,商业保险不能避税是一项很早就有的政策,这个文件只是以前的文件精神的一个重申。真的要谈影响可能还是企业方面的影响多一些,一些想要通过团险避税的不上这个项目了。”

该人士所指文件是指 4 月 13 日 国税总局( 2005 ) 318 号文件。这个文件实际上是一个批复,具体内容如下:“你局《关于代扣代缴单位为员工支付保险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 2005 〕 19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批复最后有一行小字:“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表明这个批复是作为政策全国范围内施行的。

对于很多人来讲,国家税务总局这个看似简单的批复文件引发了有关“团险避税”等问题的持续讨论,是很不可思议的。但是对作团险业务或者研究和关注这一问题的人来讲,又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对于国税总局的批复文件能取得多大效果,这些人仍持观望态度。

根据有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明确是免税的。而其他免税规定则很少有很明确提出团险免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第 4 条第 4 款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可以免税,第 5 款规定保险赔款可以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 6 条第 3 款也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 2 %、 14 %、 1.5 %计算扣除。

对公司为职工买的商业寿险,税法中并没有特别提出来,如果公司用职工福利来定义为职工买团体寿险的这部分钱,那么按照税法,的确是在免税行列中的。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8 条第 1 款中对必须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又有如下解释: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有报道认为,团险当然是“与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所以的确应该是不能够避税的。

但是根据记者的调查和查阅相关政府文件,团险避税问题显然要复杂得多。

两部门共堵团险避税

保险公司的违规行为主要体现在“未经监管机构依法核定擅自开展或变相开展团险业务;通过特别约定或‘地下协议'改变保险合同条款,团险个做或个险团做;长险短做,违规退保,短期退保套现,退保金不回原单位。”

那位大型国有人寿保险公司团险管理部工作人员认为,如果说有企业通过团险避税,其实主要责任在税务部门执法不力,保险公司只管接业务,税务部门加强征税监管管的应该还是企业。

虽然对国税总局发文不以为然,但是如果作为保险公司监管部门的保监会也下文批示,他就不能无动于衷了。

实际上,国税总局关于堵漏通过团险避税的工作的确得到了保监会的支持。就在国税总局发文后不久,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开展 2005 年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该文件对团险中存在的不规范给予更为详尽的描述和批评。其中有保险公司被点名批评。

《通知》中被点名批评的保险公司的违规行为主要体现在“未经监管机构依法核定擅自开展或变相开展团险业务;通过特别约定或‘地下协议'改变保险合同条款,团险个做或个险团做;长险短做,违规退保,短期退保套现,退保金不回原单位。”

据业内人士介绍,“保险公司与企业合作一般采取‘团单个做'加‘现金退保'的方式。企业先以单位名义用支票购买保单,将巨额资金分散到几十甚至上百个员工名下进行投保。多数情况下,普通员工对投保一事并不知情。钱到保险公司账后,长则几个月,短则几天,投保企业就按照事先双方的约定退保,保险公司扣除应得的手续费后,以现金形式将钱打回企业或其指定的个人账上。”

有人将这种方式称为套现,一位寿险公司的部门经理则明确告诉记者,这是洗钱,是违法的。

另外,“‘个险团做' 也是一种方式。出钱的是企业,保单却是每一名员工填写并拥有。这种方式多用于企业避税,不含洗钱的动因。”

研究这一现象很长一段时间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庹 国柱 教授表示, 一些企业通过团体养老保险洗钱这一问题提出来有很长时间了,只是这几年发展的比较厉害。

至于原因,庹教授分析认为跟改革的大环境有关系,国企改革越向前走,问题越复杂越突出,保险洗钱的问题就和国有资产流失掺合到一块了。而且由于目前我国的法制不太完善、监管工作有漏洞,因此一些企业就借机避税或洗钱,从而达到个人或小团体的目的。

这样做保险公司也有动因。 目前保险公司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存在问题,一般不关注业务质量好坏,只注重规模扩张。只要分配的任务完成了,就可以拿奖金。虽然企业的钱只从保险公司这过了一段路,但要交手续费。洗钱企业与保险公司就这样“不谋而合”。

对于洗钱占保险公司团险业务的比例,庹教授说,具体多少还没有数据支持不太清楚,估计是不小的份额。

“国税总局对这一问题 ,发现的比较及时,看得也比较准,只是执行出了问题。”

 

正常团体寿险应该鼓励

“目前买保险成为企业变相发奖金的行为了。比如说保险公司推出一些理财保险、投资保险,等于单位给员工买保险,几年后还本,实质是储蓄,这样失去了养老保险原本的意义。”

做团险业务多年的某寿险公司团险部员工 刘 先生表示,目前我国的团险主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为职工买的团体寿险,但很少有企业能够将这种寿险进行长期规划。“那些企业领导都不知道自己能干多少年,所以他们即使为职工买团险也是短期险,保险公司也愿意做这种短险,一方面能够增加现金流,另一方面短险核算也比较清楚,不容易产生纠纷。”

但是 刘 先生作为保险专业人士认为,正规的健康的寿险是应该做长期规划的。特别是在社会老龄化进程日益加快的今天,发展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买寿险最基本的含义不就是为了养老有更好的保障嘛。如果不能体现这个基本含义的话,长此以往,对整个寿险市场是很大的伤害。”

中央财经大学 刘桓 教授表示,目前买保险成为企业变相发奖金的行为了。比如说保险公司推出一些理财保险、投资保险,等于单位给员工买保险,几年后还本,实质是储蓄,这样失去了养老保险原本的意义。

同时, 刘 先生还比较了国内的团险避税政策和国外的一些团险避税方面的差距,对于企业养老金的发展,美国政府一直是持非常重视和支持的,企业年金是美国最重要的养老计划之一,对此政府提供税收激励。

一方面是对企业本身。如果企业采纳一个员工退休金计划,那么该企业向计划缴纳的费额从企业应税所得额中免除出去。比如公司今年收入 1000 万,向员工退休金计划缴了 100 万,则企业实际需要付税的收入只有 900 万。

另一方面是从个人角度,鼓励企业员工参加计划。员工每年向企业年金计划缴纳的金额,也从个人的当期应税收入免除出去。大家熟悉的 401k 计划就是这种计划。

另外,由公司为雇员缴纳的费用也不列入雇员个人的的当期应税收入。如一个人年薪 10 万美元,他向 401k 计划交了 1 万美元,公司也为他交了 1 万美元。则他的 401k 账户中有自己提供的 1 万美元,公司的对应缴费( matching contribution ) 1 万美元。这 2 万美元都不需要列入员工当期应税收入中。因此只需就 9 万美元的收入进行缴税。

美国通过优税政策达到社会工程的目的,即希望通过企业和员工的双方努力,来共同完成国民养老的任务,而不是完全依赖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同时,为了避免企业只为自己的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优厚的企业年金的权利,而不对普通员工提供类似待遇,美国政府规定,如果要建立一个企业养老金计划,必须要符合税收法案规定的最低的企业员工覆盖率的要求。

刘 先生认为我国在一些政策上应该借鉴美国的养老金计划来解决日益严重的老龄化问题,目前的年金制度已经有了这种税收优惠政策了,如果能够广泛规范地使用,应该能够遏制团险避税、洗钱等不规范行为。

企业年金:可避税的团险?

“一说团险就是避税洗钱什么的,其实团险也分很多类的,如果是纯商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肯定要交税的。企业年金其实也是一种团险,但目前的税收是归在地方税种里的, 在一些试点的地方,根据当地的税务法规,是有相关避税规定的。”

“目前对团险的报道,比较客观的很少。”北京贝恩克咨询有限公司的专 家杨 先生这样对记者说,“一说团险就是避税洗钱什么的,其实团险也分很多类的,如果是纯商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肯定要交税的。企业年金其实也是一种团险,但目前的税收是归在地方税种里的, 在一些试点的地方,根据当地的税务法规,是有相关的避税规定的。”

但是,年金制度还处在试用阶段,有试点限制,另外实际上能够实行年金制的企业也有限。这在 5 月 14 日 举行的“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研讨会”上有印证。

有相关权威人士透露:在企业年金发展的过程中,税收政策并不存在障碍。因为现在有 4 % 的列支成本政策,这个政策的意义是对企业年金的发展起必要的鼓励作用。不过到目前为止, 4 % 的列支政策对非试点省份不适用。

虽然多位保险专业人士对企业年金给予了高度评价,但是他们同时也承认,目前的年金制度还没有办法普及开,尚有很多资质限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去年 5 月 1 日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规定,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和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才有资格建立年金制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关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目前在内地能够三项要求都满足的只有一些效益较好的大型国企,比如宝钢就建立了年金制度,但是这样的企业很少。

另外《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必须采用基金管理方式,而 2005 年 3 月 1 日起 施行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中,对于能否获得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资格等也作了相当多的限制规定。所以目前年金规模还比较小,发展速度也比较慢。而且中央财经大学 刘桓 教授还表示,企业年金在办法的使用上缺乏规范性。但是一旦年金管理规范起来,它不仅是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力补充, 还会带来不错的投资效益,这也是养老金计划在国外能够成为主要养老金体系制一的原因之一。

权威人士表示,在税制方面,有关部门已确立用不同的原则对待不同类型的资金:基本养老保险全免,商业性的保险基本上是前征后免,补充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原则上是前免后征。前征后免是指买商业性寿险时要计税,但是在领取这些保险金的时候是免税的;而前免后征正好相反。

“但是有时 ‘原则 '是很脆弱的,目前能够完整执行的恐怕只有基本养老保险,另外两个都打了大折扣,是税务部门行动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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