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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纵股价判5年太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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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郝亚超 发自北京 2005-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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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坐 5 年的牢,出来之后还有亿万家产;二是不必坐牢,但是受高额罚款直至倾家荡产。这两种命运,哪一种更让人可怕?当然是后者。” 《刑法》再次面临修订,重点是金融证券犯罪。 “据我了解,这次修订从去年就开始了,是由银监会牵头,联合保监会、证监会一起,在人大法工委的领导下,形成小组来进行具体修改工作。是对《刑法》本身进行修改,而不是出台司法解释。在这一揽子修改中,关于证券市场的新增罪名会有四到五个。比如说,针对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以及大股东占款行为,可能会增加‘挪用客户资产罪'和‘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罪'。” 一位法学界人士表示。 法律条文渐粗糙 “在不断出现的各种新形式的证券金融犯罪中,《刑法》的规定日渐显得粗糙,使查处案件变得困难。近年来,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总结了很多经验,是对此进行‘大修'的时候了。”
关于《刑法》中“金融证券犯罪”规定的最早质疑,恐怕来自 2002 年 6 月 11 日 。在被喻为“中国证券市场头号大案”的中科创业股票操纵案的庭审中,由于根据《刑法》规定,最高刑期仅有 5 年,因此,犯罪嫌疑人甚至面带微笑,看不到太多紧张——这一幕给公众留下了深刻印象。 而中科创中“第一被告人”丁福根的辩护律师柴冠宏也在稍后表达了感慨:“对于操纵证券市场交易价格罪,为什么最高刑罚限制在 5 年之下?这种罪对社会带来的危害与所应当承受的刑罚,显然不对等。” 时隔两年后,当《法制早报》就《刑法》修改问题采访柴冠宏律师时,他显示出浓厚的兴趣:“这个消息(《刑法》修改)来得比较突然,但是传闻中的两个观点没有问题。我非常赞成,一是,在《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根据一些消息,该条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被建议删去,这是很必要的。因为刑法理论上讲究犯罪构成,有人把这点看成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而从实践上来看,判断股价操纵的目的意义不大,反倒会成为认定罪名的障碍,只要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出现,就应该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可以对其进行刑事处罚。所以取消合适。” “另外一个就是提高刑罚的幅度。 5 年的最高刑罚,不足以对股票操纵者起到震慑作用。” 在柴律师看来,在《刑法》与经济法规之间的衔接中,也出现了一些空白点。我国的刑事立法采用的是单一刑法典的单轨制立法模式,将法定犯纳入刑法典,而很多罪状在经济行政法规中又根本找不到描述。比如刑法典中关于证券犯罪在《证券法》里找不到相应的解答,而《证券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却有 16 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于是出现了循环求证不得其解的局面,只得求助“司法解释”,不利于《刑法》的适用。 “在不断出现的各种新形式的证券金融犯罪中,《刑法》的规定日渐显得粗糙,使查处案件变得困难。近年来,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总结了很多经验,是对此进行‘大修'的时候了。”最高法院一位人士表示。 重刑轻民 还是重民轻刑? 刑法学界人士可能更倾向于在证券金融犯罪中加重刑罚,但是关注证券市场实际发展的人士,可能会更期望注重民事赔偿
尽管这次《刑法》修改涉及到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等多方面,但是业内人士指出,就难度和意义来讲,关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产所引发的民事赔偿如何规定,才是修改面临的挑战。 在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法学博士 梅 君看来,关于证券金融市场的立法首先要保护投资者利益,以保护证券市场稳定——这两者其实也是一个问题,只有保护证券市场稳定,才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因此,他建议应“重民轻刑”。 “一是坐 5 年(或者更多时间)的牢,然后出来之后还有亿万家产;二是不必坐牢,但是受高额罚款直至倾家荡产,甚至以后相当长时间的劳动所得都需要赔偿。这两种命运,哪一种更让人可怕?当然是后者。” 梅 君对记者强调,他的看法更多来自对现实的考量。在已经判处的几个案件中,主犯几乎都潜逃了,而违法所得,人们完全有理由怀疑已被转移。这样,在坐牢几年后,这些人还有大量财富,这显然难以震慑住罪犯,而往往成为一种诱惑极大的赌注,有恃无恐。 德隆集团资金黑洞曝出以后,被监视居住的唐万新曾口出狂言:“只要留我一条命,十年后我又是一条好汉。”这句话被公众从多个角度解释,以上 梅 君的看法即是其一。 不过, 梅 君并不反对加重刑罚的年限,对资本市场进行操纵的行为危害巨大,“甚至终身监禁也不为过。”但是, 梅 君认为,必须加大民事赔偿的力度。 “现在《刑法》中有一点必须改变,就是第一百八十二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这里不应该是‘违法所得',而应该是操纵中全部所用资金。因为操纵股票也可能会亏损,这罚金如何计算?” 梅 君认为,刑法学界人士可能更倾向于在证券金融犯罪中加重刑罚,但是关注证券市场实际发展的人士,可能会更期望注重民事赔偿。 “应该改变刑罚的观点,鼓励和解,比如美国的几大证券公司如果被发现操纵股价,可以交罚金,赔偿给受侵害的股东。因为首先需要保护的是投资者的利益。” 除去“刑罚”和“民事赔偿”之间的权衡外, 梅 君同时建议,在《刑法》修改中,对操纵股价、虚假陈述等犯罪事实的认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在诉讼中,投资者要对此进行举证是很难的。所以,最大的流通股股东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进行操纵。” 尽管此次修订尚未形成草案,但是法学界和经济学界都对其抱有很高的期待,认为这是目前金融界加大监管力度和法治的必然一步,也是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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