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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立法何时限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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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有义 曹芃 实习记者 李 亮 200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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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 4 月,国家工商总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制定了《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这项规章细化了 1994 年的《广告法》,并将当前广告领域一些新的违法现象归纳进来。但令人遗憾的是,从中人们依旧没有看到对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产品、明星所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惩治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无法可依——

■中国政法大学 陈丽苹 教授指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当和其他法律主体一样承担连带责任。

刘嘉玲成被告

2005 年 3 月初,江西消费者吕萍起诉了世界 500 强之一宝洁公司,同时将其公司产品 SK- Ⅱ产品代言人刘嘉玲也列为了被告。据媒体报道,这是我国相关诉讼中,第一次将明星代言人列为被告的案例。

刘晓庆成被告

2005 年 5 月 26 日 ,杨连弟状告北京桐君阁大药房、重庆太极集团涪陵制药厂以及刘晓庆一案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杨连弟说:“刘晓庆做推荐番茄胶囊广告的行为影响了我的购买行为,导致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伤害,因此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刘晓庆当面道歉。”

针对杨连弟要求刘晓庆书面道歉的诉讼请求,记者了解到,实际上,在违法广告的处罚主体中,一般只涉及广告主、广告制作者和发布者。但是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对广告中代言人的行为产生了质疑。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无规约束

明星代言广告产品所引发的投诉已经屡见报端,这主要是因为明星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对熟知他们的消费者所起到的引导作用甚至远远大于产品本身。厂商选择明星代言广告的出发点也就在这里。但明星是一个社会公众人物,其一言一行都有社会导向作用,尤其是代言广告,就更要对消费者负责。

如果明星所代言的产品出现虚假问题,我们的广告法规应当怎样规范呢?

从我国现行的各类法律法规来看,这是一个真空地带,也是需要我们亟待认真对待的问题。

增加处罚主体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教授陈丽苹分析指出,各种明星,包括因为经常参加广告片制作而成为明星的人,他们的特殊群体作用决定他们也是广告法律关系中一个组成要素,这个要素的作用就是增加了广告产品的关注程度。如果有关机关确实确定该产品进行了虚假宣传,使消费者产生了某种损害,任何人也无法否认,消费者在购买这种产品时,考虑了明星的作用。因此,国家应当考虑将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列为广告法律关系的一个主体。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 孙虹副 教授说,明星的种类很多,有竞技名人,有演艺名人,还有其他社会工作领域的名人。如果广告法要进行这方面的修订,应但酌情考虑相关的分类并确定不同的责任体系。

孙虹副 教授主张,要把名人和其他代言虚假广告的人区分开来。这主要是因为一般人和明星在广告或代言行为中的社会责任的大小不同。

明星要承担多大的责任

“某明星说他吃过什么什么,产生了什么什么疗效,这就属于明星以个人身份在宣传产品和以演员的身份宣传产品有很大的区别。” 陈丽苹 教授针对演艺界明星参加的广告行为指出:“代言人和广告人有一定的合同。广告人或厂商会定期或一次性支付给代言明星一定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明星有义务审查或亲自验证所代言广告产品的真实效用。此时明星应当知道自己在代言广告中的地位。他们在广告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其应当的义务,当所代言产品出现问题或有虚假宣传时,上述义务决定他们要承担责任,这是法律对等性的要求。因此,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当和其他法律主体一样承担连带责任。

孙虹副 教授则认为,对于一些夸张艺术的广告,“名人”代言一定要有所声明,演员的身份和个人的身份是有区别的。主要还要看“名人”有没有亲自使用过代言的商品,并且有没有如实地向消费者宣传。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方,“名人”应归属于广告主一方,这样就要付广告主的法律责任,这种日益增加的现象也对“名人”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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