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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性病传染VS“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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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实习记者 申欣旺 赵瑜 200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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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娘新婚后十天染性病,新郎六年性病史而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

■焦点■

■从新娘楼兰所受到的伤害来看,新郎明知可能传染而未采取任何措施,这种行为是否适用“故意伤害罪”?

■一些传染性疾病的传播扩大,新生儿出生缺陷率走高等等,令人反思,强制婚检到底应不应该被取消?

■声音■

新娘楼兰:“申请婚姻无效只是我维权的第一步,接下来,我一定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给那些明知自己身患性病、却故意隐瞒、把性病传播给自己爱人的人敲响警钟!不能走公诉的道路,我就刑事自诉!”

“我这一辈子都已经毁了,我觉得自己就像楼兰新娘,生命已经化成了木乃伊!”

“我要给所有的未婚男女们提个醒:一定要重视婚检!出了事,一定要勇敢地站出来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避免更多的人遭遇类似的不幸!”

派出所:“国内从未有过婚内传染性病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先例,楼兰丈夫的行为属于“道德范畴”,楼兰可向其索要民事赔偿,但派出所不能立案。”

法学专家:“在这个案子中,直接故意是可以排除的,而对于间接故意,新郎应该知道性病不采取措施可能通过性行为传染,但他并没有采取措施予以防范,所以适应‘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是成立的。”

■新闻回放■

《成都商报》 5 月 16 日 报道“新娘婚后十天染性病,怒告丈夫故意伤害未立案。”

新婚仅十天,新娘就发现身体出现异常。结婚两个月后,成都市两家权威的医院都确诊她患了“非淋”,且查出了病源,是“生殖系统衣原体和支原体感染”。这是一种严重的性病,而且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根治困难。此时她才知道,新郎隐瞒了他有六年性病史、一直未能治愈的事实。悲愤之余,她发誓要追究配偶“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据悉,因被传染性病而追究配偶“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在国内尚属首次。 5 月 12 日 ,她向男方户籍所在地法院申请“婚姻无效”,该案已被正式受理,将于下月开庭。 5 月 14 日上午 ,楼兰带着这几个月来收集的相关证据来到辖区派出所报案,举报丈夫对她“故意伤害”。但值班警官称,国内从未有过婚内传染性病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先例,楼兰丈夫的行为属于“道德范畴”,楼兰可向其索要民事赔偿,但派出所不能立案。

■质疑■

之一 法律漏洞:

我国《刑法》对“传播性病罪”的规定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夫妻一方在明知道自己染有性病而未采取任何措施,致使对方染上性病,无疑会给对方在精神和身体上带来巨大的伤害,这种行为确实并不符合“传播性病罪”的要件。但问题远不止于此,在一个性行为已经越来越开放的社会,该夫妻的另一方就可能将性病传染给他人,都可能导致性病传播的事实,对于这种情况,前者的行为应该怎样处理?《刑法》对此并未给出答案。

之二 法律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如不做婚前检查,以什么为依据“禁止男女双方结婚”或者是判定婚姻无效?以上法律如何实施?假如《婚姻法》的意思就是需要婚检予以确认,以《婚姻登记条例》一法规的出台是不是对《婚姻法》这一高位阶法律的架空?成都新娘楼兰(按《成都商报》化名)蜜月未完身染性病,新娘的身心遭受双重打击。到底谁之过?新郎李强规避婚检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在这种背景下,强制婚检的取消又一次被提上桌面,婚检到底应不应该强制进行?但这个事件的背后远远不止重新婚检问题的讨论,在楼兰以“故意伤害罪”报案被派出所以“国内从未有过婚内传染性病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先例,楼兰丈夫的行为属于‘道德范畴'”为由未能立案的背后,一方面是夫妻一方因未采取任何措施而致使性病传染给对方,另一方面是夫妻另一方所受的精神和肉体上的双重伤害,我们不禁要问:婚内性病传染应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一方致使另一方染上性病的这种行为到底属不属于“故意伤害”?

 论争 致使对方染病,是否适用“故意伤害罪”?

“结婚十天,我就觉得身体不适。而我发现他一直在偷偷服药。我问他是怎么回事,他仍说他可能是前列腺炎。此后我们在一起时,他仍未采取任何措施。我的疑心越来越重,有一次我逼问得急了,他才冲口而出‘查出来过,医生说就是那个,但是没查出病源,不晓得有菌没菌'”

从这个报道(见新闻背景)来看,新郎六年前就患有性病,在婚检的时候新郎逃避了泌尿系统的检查,而在夫妻发生关系时新郎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就是在楼兰疑心并问及之后,新郎仍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新郎应当知道性病是可以传染的,而事情的结果是导致楼兰“生殖系统衣原体和支原体感染”,并且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根治困难,对生育也有影响。在楼兰带着几个月来收集的相关证据到辖区派出所报案,举报丈夫对她“故意伤害”时候,并没有得到立案。

那么,这种行为到底是否适用“故意伤害罪”呢?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之间的这种行为不应该适用这个罪名。比如楼兰报案时的值班警官就称,国内从未有过婚内传染性病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先例,楼兰丈夫的行为属于“道德范畴”,楼兰可向其索要民事赔偿,但派出所不能立案。部分市民的想法更是坚定的支持了这种观点:“要是夫妻之间的这种行为都构成犯罪,那说不定哪天我们就犯罪了。”

北大一刑法硕士的观点则更明确:“‘法无明文不为罪'这是经典刑法理论的基本原则,也是刑罚的权威和社会公众心理得以预期的基础,在这个案子中,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予以明确规定,那么就不能适用刑法。从犯罪概念来看,要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如果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一般都不认为是犯罪。”但是,如何认定社会危害性的标准并不是很明确,“如果以个人为本,对一个人的身体和精神都造成如此大的伤害只能算是情节轻微,难道非得非死即残才算严重?”另外一位北大本科学生的发问充满着疑问。

明确到“故意伤害罪”的适用,“一位在记者介绍该案情况的市民疑惑的表示,她的丈夫没有要故意去伤害她呀,尽管楼兰确实造成了伤害,但也不能说他丈夫就是故意的吧。”另一负责法制的警察则认为,“传播性病,对身体健康的确造成了伤害,但这种伤害是否涉嫌“故意伤害罪”存在争议,从楼兰目前掌握的证据来看,其丈夫的传播动机和目的是否为了要伤害她还不明确,因此立案‘的确存在难度'。”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这种行为在客观上伤害了楼兰的身体,客观方面则是因为新郎实施了伤害行为;从主观上,新郎明知这种行为可能使楼兰染病,但并没有采取措施防范。那么,新郎的行为实际上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从这个案子来看,适用‘故意伤害罪'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行为人是否存在着伤害楼兰的故意。

“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前者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出现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而后者则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中国政法大学 曲新久 教授指出。

据此,在这个案子中,新郎应该知道性病不采取措施是可以通过性行为传染,但他并没有采取措施予以防范,所以适应‘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是成立的。 

反思 强制婚检取消:应不应该?

“强制婚检取消一年半,新生儿出生缺陷率走高,由之前的 1.15% 上升到目前的 1.32%, 这意味着,每新出生1万名婴儿中,存在出生缺陷的比前一年多了17个”

浙江省有关部门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把婚检从“强制”改为“自愿”后, 2004 年一年,该省的婚检率由上一年的 95 %狂跌到 1.57 %。而这个数字的背后则是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凸显:一些传染性疾病的传播扩大,新生儿出生缺陷率走高。来自婚检统计的数据显示,浙江省 2003 年婚检的疾病检出率近 15 %,其中主要以生殖系统疾病和性病为主,而在 2004 年这两项比率分别上升了 8 个百分点和 4 个百分点。新生儿出生缺陷率也从 1.15 %上升到 1.32 %。“这意味着:每新出生1万名婴儿中,存在出生缺陷的比前一年多了 17 个。”专家担忧,照此发展,遗传性病残儿的患病率将在3至5年后明显增加。

显然,这组数据直指强制婚检的取消。在当初众人叫好而如今问题层出不穷的强制婚检取消到底是否合适?

从专家意见来看,南京大学法学院 张理 教授认为,“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要求婚检的硬性规定,所以应该尊重新人自己的意愿与选择,新条例的实施符合《婚姻法》的实质精神,如当事人在日后婚姻权益受侵害可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不做婚前检查,以什么为依据“禁止男女双方结婚”或者是判定婚姻无效?以上法律如何实施?假如《婚姻法》的意思就是需要婚检予以确认,以《婚姻登记条例》一法规的出台是不是对《婚姻法》这一高位阶法律的架空?

对此,记者进行了随机采访,采访的结果显示争执巨大,主要表现在:

支持取消强制婚检的观点有:

第一,“当婚检成为结婚的第一道门槛时(必须持婚检合格的证明才能登记结婚),医院手中持有的这种权利就成了权力,医生有权决定你是否可以结婚,而事实上这种权力又常常异化:乱收费、走过场等等,导致婚检对象在精神和物质上不堪重负。”

“那个时候登记结婚,有时候还不得不给医生送礼,否则你就得一趟、两趟朝医院跑”,“有时候还要测身高、体重、视力,当然,这些项目是要收费的”等等,接受采访的市民不无感慨。

第二,“健康状况、生理特点属于个人隐私,取消婚检更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

第三,“婚前性行为愈来愈普遍,婚前对对方的身体状况已有一定了解,婚检早已名存实亡。”

反对取消婚检的观点则认为:很大一部分人表示,婚姻不仅仅是一个个人问题,更重要的是以一种社会形式出现,那么,结婚理所当然的需要接受检查。并且,鉴于我国现阶段公民对这种认识不够以及其他的一些原因,需要强制规定,只是在操作上需要进行某些改进。

这些观点主要包括:

第一,“乱收费和医院的腐败行为并不是婚检制度产生的,如果仅仅因为这些不规范的现象存在就取消婚检,那么结婚可能生育一些有缺陷的婴儿,我们是否要禁止结婚?”

第二,“不婚检你怎么知道对方有没有一些可能给整个家庭带来痛苦的疾病,为什么不能把这些本可以避免的痛苦及时消除?”

第三,“婚检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如不能或不宜近亲结婚的病例、男女双方有无血缘关系、生殖系统的检查等等,这些都难以目测,自行进行婚检,那么其中一方有可能对病情隐瞒,那该产生多少原本不该有的问题?”

■相关链接■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 、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2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3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 14 周岁末满 16 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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