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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华 2005-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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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 9 月 28 日 ,河北省景县居民曹世明、杨国敬等十人以拆迁严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致使拆迁补偿悬殊为由,向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景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称“拆迁办”)撤销拆迁许可证。 景县人民法院认为,“拆迁办”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要求原告撤回对“拆迁办”的起诉。撤回对“拆迁办”的起诉后,该案又于 2004 年 10 月 18 日 正式立案,但立案人员告诉原告按景县政府要求必须交纳诉讼费 1000 元。 立案后,原告分析景县政府提供的证据材料发现,拆迁许可证就是“拆迁办”核发,其应该是本案的被告。 直至 2005 年 1 月 18 日 ,三个月审限已到,景县法院才告诉原告,因该案案情复杂正向省高院报请延期审理。直到 2005 年 3 月初,法院才答复省高院批复准予延期三个月。原告又等到了 2005 年 4 月 12 日 ,该院行政审判庭的庭长又说,该案的开庭申请报告正报审判委员会讨论。 6 个月审限后的第三天,即 4 月 20 日 ,景县人民法院以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 原告的律师认为,法院的上述行为明显违法: 首先违反审限规定。法院在 2004 年 10 月 18 日立案,经省高院批准审限延长三个月,至 2005 年 4 月 17 日 六个月期限届满仍未审结。 其次程序违法。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即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追加被告申请,应当作出追加或不追加的书面通知,但景县法院不予理睬,属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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