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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陈年积案承德中院判决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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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有义 200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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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岔沟河西矿”采矿权纠纷案涉及关系复杂,争议多年,经历了两地三家法院的审理。日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解决了该起“老大难”的案件。

1993 年 3 月 24 日 国矿沙坡峪铁矿将其东南采区小北沟西坡至八岔沟东坡矿体授权沙坡峪村开采。后国矿沙坡峪铁矿更名为兴隆县兴盛矿业有限公司。由于公司对采矿权疏于管理,在 2000 年前后,当地村民蒋占月在八岔沟河西矿开采后转手于张广礼,从此对外都以张广礼的名义开采。

此时国有兴盛矿业经营能力下降, 2000 年 4 月 3 日 将兴盛矿业租赁于徐万魁。 2001 年 1 月 9 日 兴盛破产,清算组与冶金主管部门以 800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国有兴盛铁矿整体卖给徐。

被告张广礼一直没有退出对该矿的开采。因此双方围绕采矿权问题,多次发生纠纷。

2003 年 11 月,双方依事先约定的管辖协议,诉至遵化县法院。 2004 年 5 月,遵化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此前双方签订的“ 2002 年协议”为无效合同,判令双方拆除妨碍。

2004 年 7 月,因双方均未上诉,遵化县法院判决生效,但是纠纷仍未得到解决。同年 11 月,争议一方兆隆公司作为原告又将该争端诉至兴隆县法院,要求排除妨碍,恢复自由生产状态;而被告之一张广礼则提出反诉,要求法院确认其由历史原因形成的对“八岔沟河西矿”采矿权。兴隆县法院一审判决后,张广礼不服,上诉至承德中院。

承德中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兆隆公司对沙坡峪铁矿拥有开采权,但争议的“八岔沟河西矿”系原国有铁矿。为了生产经营及维护地方经济发展所划出的“边缘矿山”,后历经村集体经营转化到个体承包,已成历史存在。据此,承德中院依法判决:张广礼在“八岔沟河西矿”拥有采矿权,但不得越界开采;双方撤除妨碍物,恢复双方正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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