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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鉴定带来控审两难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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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侯兆晓 200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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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海纵深之拍案醒世■

2005 年 4 月 19 日 ,因辩护人对司法鉴定的质疑,公诉人也认为辩护人的意见有一定道理,该案需要补充证据,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法院审理被告人罗光术伤害李刚一案被迫搁浅。

从 2004 年 8 月 17 日 被逮捕至今,被告人罗光术已经被羁押八个月之久。

法院难于定罪量刑的原因在于新乡市公安局法医做的司法鉴定,即司法鉴定所认可的李刚眼睛的重伤是否是因罗光术殴打所致。

司法鉴定的出炉

2004 年 2 月 2 日 晚 8 时许,新乡通威饲料厂工人罗光术在厂门卫处将强行进入厂内修理石羊饲料厂水闸的李刚拦住,双方发生口角,进而相互殴打。

据罗光术回忆,当时,李刚用管钳打了他头部一下,血马上就流了出来,他就愤怒地用脚和拳头还击。李刚倒地以后,罗还照李刚的脸部踢了一脚。随后被人拉开,两人各自到医院就诊。

李刚却回忆说,是罗用管钳打他的头部,还有一个人揪住他的头发,他就和他们打了起来,又来了几个人打他,最后什么都不知道了,到了医院才清醒过来。

打架发生以后,平原派出所民警接受 110 指令出警。

2004 年 2 月 24 日 ,从新乡第一人民医院出院的李刚的出院诊断是:头面部外伤,手外伤及左胸软组织伤,右眼黄斑区损伤。

同年 3 月 12 日 ,新乡市公安局技术大队接受平原派出所的委托,该队法医李成海、潘闽生对被鉴定人李刚的损伤进行了法医学伤情鉴定。 6 月 3 日 ,技术大队得出客观视力检查报告:被鉴定人李刚右眼视力< 0.05 ,左眼视力 0.5 。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九条规定,被鉴定人李刚的损伤已构成重伤。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同年 8 月 4 日 ,罗光术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刑事拘留。 8 月 17 日 ,经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罗光术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逮捕。 11 月 11 日 ,红旗区人民检察院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质疑司法鉴定

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当庭提出对河南新乡市公安局医学活体检验( 2004 )新公刑技法学第 944 号鉴定书重新鉴定的要求。被害人李刚也提出作伤残等级鉴定的请求。但是在重新鉴定的过程当中,郑州市中心医院、上海市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均拒绝了重新鉴定的请求。

为什么会遭到拒绝呢?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一位姓吕的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重新鉴定是应该的,这关系到定罪量刑的问题。我们请示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处,该处建议找一个双方均同意的机构进行鉴定,但是郑州市中心医院只同意对李刚进行客观视力检查,并不对眼伤和外力击打的因果关系下结论。由于李刚中途退出检查,只是检查了几项的郑州市中心医院也没有对视力的损伤情况做出诊断结果。于是只好找到更权威的上海市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由于缺少住院病历,该中心拒绝鉴定。”

2005 年 4 月 19 日 ,红旗区法院第二次开庭,辩护人余琼律师向鉴定人提出质疑:

余琼:请问你有鉴定人资格吗?

李成海:我在大学学的是医学专业,后来参军,部队转业后分到新乡市公安局,今年三月份参加了鉴定人资格考试 ( 另一鉴定人潘闽生后来也表明没有鉴定人资格 ) 。我们没有拿到鉴定人资格证不是个人问题,而是体制问题。

余琼:你是接受哪个单位的委托进行鉴定的?

李成海:我们接受的是新乡市公安局平原派出所的委托。

余琼:委托单位不合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才是刑事诉讼的主体,才可以进行鉴定或委托鉴定等侦查活动。公安部 1998 年 5 月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聘请书》。”由此可见,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的应当是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

李成海:整个新乡市都是这样做的。

针对这一鉴定人员资格和委托单位的问题,新乡市政法委副书记张新成对记者说:“很多军医转业到公安从事法医工作,一直没有人对他们的资格问题提出疑问。平原派出所是否有权委托做法医鉴定,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办案单位均有权委托。”

司法鉴定让控审两难

第二次开庭时,辩护人提出对司法鉴定的质疑,公诉人认为辩护人的意见有道理,该案需要补充证据,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审判长当庭同意延期审理。

如果红旗区法院委托重新鉴定时,郑州市中心医院、上海市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等机构没有拒绝均如期做出鉴定,而且如果鉴定结果截然相反,出现鉴定结果打架的局面,那么法院该如何采信呢?

张新成副书记说,就此案,我们已经组织公检法会同市政府、企业的有关人员开过协调会,现在必须再找一个机构进行重新鉴定,中国这么大,总会找到的。当然是哪个权威就采信哪个。

鉴定的公正程度、信任程度逐渐下降早已为人所诟病。中国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郭金霞分析说,公检法机关中的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的鉴定状况,使司法鉴定有暗箱操作、近亲繁殖之嫌,自然就产生许多缺点和不足。

呼声较高的侦鉴分离、审鉴分离的改革要求目前基本上得以实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 以下简称《决定》 ) 第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但是,仍然留了尾巴,“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今年 10 月 1 日即将实施的《决定》毕竟开始规范决定一个人命运甚至生死的“一纸鉴定”,其制度上的意义远远大于“尾巴式的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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