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司法部主管 法制日报主办 深度报道有影响力的新闻 国内统一刊号:CN11-0143 邮发代号:1-198 | ||||
| 七警察被判刑 | |||||||
| 新闻线索 |
![]() |
||||||
移动用户 |
|||||||
□本报记者 张家成 2005-05-30 |
|||||||
| 发送至52639020 | |||||||
联通用户 |
|||||||
|
■李久明案追踪报道■ 5 月 26 日 上午 9 点 10 分,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因采取灌矿泉水、辣椒水和芥末油等刑讯行为,而制造一起震惊全国的李久明冤狱 867 天的七名办案警察刑讯逼供罪名成立,被判处相应处罚。(有关李久明案本报 2 月 1 日 曾在一版头条重点报道) 法院认定: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卢卫东、教导员黄国鹏、唐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张连海、唐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宋金全参与刑讯逼供李久明,以上四名被告人犯刑讯逼供罪名成立。 卢卫东等四人被押下法庭之后,法庭继续宣判:唐山市南堡分局原局长王建军犯刑讯逼供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原副局长杨策犯刑讯逼供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唐山市刑警支队一大队原大队长聂晓东犯刑讯逼供罪名成立,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后,王建军在法庭上最后陈述:“这是一个很普通的刑事案件,但是,因为李久明有很深的背景,他捏造事实,实施报复行为;因为媒体的操作,将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变成一个有全国重大影响的案件。王建军当庭表示上诉。杨策对判决持有异议,当庭亦表示上诉。聂晓东认罪服法,当庭表示不再上诉。 听到判决结果后,被害人李久明告诉记者:“我遭受了非人的折磨和伤害,王建军、杨策不仅仅没有悔罪的表现,在法庭上还捏造事实,顽固抵赖,法院应该从重处罚他们。王建军、杨策判得太轻了。”
|
|||||||
| 发送至92639020 | |||||||
| 往日早报 | |||||||
| 登陆邮箱 | |||||||
| 本报面向全国 | |||||||
![]() |
|||||||
| 诚征广告代理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制早报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本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法制早报,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法制早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制早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法制早报网络部 电话:010-84710314 法制早报网络部制作 文章版权归法制早报所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