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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除刑讯逼供 最高检不再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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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侯兆晓 200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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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公诉工作会议上说:“刑讯逼供严重侵犯人权,同时又是冤假错案的温床,不仅人民群众反应强烈,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害十分严重,必须作为侦查监督的重中之重,坚决拔掉这颗刑事诉讼的‘毒瘤'。”

杜培武案、李久明案、佘祥林案……深刻地暴露出:

“疑罪从有”的观念在许多执法人员心目中根深蒂固

至今,电击、戴噪音耳麦、灌辣椒水、抹芥末油等体罚过程仍令李久明心悸不已,噩梦也许会伴随他一生。

令法律尴尬的冤案

刑讯逼供严重侵犯人权,必须坚决拔掉这颗刑事诉讼的“毒瘤”

从杜培武、李久明到佘祥林等诸起冤案无不是因为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刑法基本原则在“疑罪从有”、“有罪推定”的现实做法面前黯然失色。

如果真凶没有出现、被害者没有生还,杜培武们、佘祥林们肯定要冤死、肯定要把牢底坐穿。

近年来,发生的几起社会反响强烈的冤假错案令行使国家公诉权的最高检不再沉默。

2005 年 5 月 25 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公诉工作会议上说:“刑讯逼供严重侵犯人权,同时又是冤假错案的温床,不仅人民群众反应强烈,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害十分严重,必须作为侦查监督的重中之重,坚决拔掉这颗刑事诉讼的‘毒瘤'。”

“凡是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依法坚决予以排除。检察机关要坚持以证据为本,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坚决排除非法证据”。

刑讯逼供何以出现

完成任务、尽快破案无可厚非,但是如果采取“刑讯逼供”来达到目的,无疑会导致冤案丛生

“命案必破”、“破案指标”几乎成了悬在刑警们头顶上的利剑,无时无刻不在折磨他们的神经。

记者曾经在采访时遇到过本不应该发生的事情,却在一些公安部门真实地上演。

一位缉毒警察曾对记者说,由于指标问题,自己双休日从来都不休息,每天在大街上转,好像疯了一样,看见谁都像是贩毒吸毒的。每次抓到毒贩,如果在 24 小时内不能审讯出问题,必须放人,长时间的抓捕准备工作就付之东流。没有办法,只好将毒贩拇指铐在窗户的铁棍上,两只脚的脚尖点在凳子上,不交待问题,就一脚把凳子踹了。类似这样的办法是经常用的。

河北某市为了在年底的时候凑够劳教人员的指标,就集中全市所有的警力,在双休日两天突击搜查浴池、歌厅等娱乐场所,一年所剩的任务基本上可以毕其功于一役。

完成任务、尽快破案无可厚非,但是如果采取“刑讯逼供”来达到目的,无疑会导致冤案丛生。“刑讯逼供”之所以屡禁不止,是因为办案人员头脑中“疑罪从有”的思想根深蒂固。

办案人员审讯时,只要做到涉案人员“供认不讳”就可以交差,于是“刑讯逼供”就被用来“屈打成招”。封建社会实行纠问式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先入为主地推定为有罪,这是刑讯逼供得以产生的思想根源,也是刑讯逼供至今仍然难以禁绝的主要原因。

近年来随着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有的办案人员仅仅是完成了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轻”的转变,有的人甚至认为“无罪推定”是法院的事 , 与己无关。要想从根本上根除“有罪推定”这一顽疾,必须转变办案人员的办案理念。

同时,要加大冤案的办案“成本”。目前制造冤案的涉案人员仅仅是受到判刑几年的处罚,远远不能起到警戒的作用。

刑讯逼供 法律的不幸

刑讯逼供是以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作为前提和代价,是对刑事诉讼法追求程序正义的一种亵渎

任何一个冤假错案对当事人来说都是极大的不幸。

刑讯逼供是通过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主要是有罪供述,只有本罪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口供,才是对案情的真实复述,才有助于案件真实事实的查清,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其大兴其道的原因是因为可以获取实体事实,而被办案人员奉为圭臬。

但是,刑讯逼供是以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作为前提和代价,是对刑事诉讼法追求程序正义的一种亵渎。

刑讯逼供的危害,具体表现为:因刑讯逼供有很多人被屈打成招,从而形成冤案,放纵了真正的犯罪人;刑讯逼供伤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使本来有可能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不愿供述或虚假供述。刑讯逼供严重地侵犯了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拷打,其基本的人格尊严、意志自由和隐私权利都被侵犯和剥夺,这是严重违反程序和人道原则的;刑讯逼供还会严重降低刑事诉讼的效率。

根除刑讯逼供的对策

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一律实行疑罪从无;

坚决排除非法证据;

建立协调案件特别备案审查制度

如何消除刑讯逼供?有关人士也提出,诸如提高司法人员主体素质,严把司法队伍的入口,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以权利对抗权力”等具体措施,但是理论与实践的差距无疑令这些建议如同隔靴搔痒。

高检院今后的工作重点要重点采取以下三条措施:

首先坚持以证据为本,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坚决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凡是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扎实、排除合理怀疑、形成内心确信,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一律实行疑罪从无。

其次坚决排除非法证据。靠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手段取得的非法证据,是导致冤案错案的重要原因。在办案中必须切实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凡是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应当依法坚决予以排除;对于其他未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收集的证据,必须依法重新收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最后是建立协调案件特别备案审查制度。从公诉实践看,很多错案都曾经过协调,协调不当是造成错案的一个直接原因。为了支持下级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有效防止冤假错案,高检院决定建立协调案件特别备案审查制度。

今后经过协调的案件,凡属于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敏感案件和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协调意见与检察机关意见不一致的案件,以及参与协调的司法机关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必须及时将协调情况报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特别备案,上级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答复。

应当特别备案而未按规定上报的,如果发生错案要严肃追究责任。这里要特别强调,各地发现重大冤假错案,必须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由于故意隐瞒造成不应有的恶劣影响的,也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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