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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过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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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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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言■

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 167 年)的一次刑制改革,使“改过自新”这个词在中国法制史上留下了一笔。

据《汉书·刑法志》记载,齐太仓令淳于公犯了罪被判处刑罚(西汉当时仍旧沿用奴隶制五刑,即墨、劓、刖、宫、辟),要押解到长安受刑。

淳于公没有儿子,只有五个女儿。当狱卒来逮捕他的时候,淳于公无奈地看着自己一干女儿叹息:“生你们这么多女儿却没有一个儿子,碰到事情一个也不顶用!”

他最小的女儿缇萦非常悲痛,便历尽千辛万苦,随犯罪的父亲来到长安,上书给汉文帝,说明死者不可以复生,断肢体、刻肌肤的肉刑将使犯罪者终生不能有改过自新的机会,因此愿意将自己卖为官奴婢,为父亲赎刑。

她的做法感动了汉文帝,不久便下诏,表示可以用其他手段,比如打板子代替肉刑,以便给犯罪者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汉朝史学家班固曾有诗称赞缇萦:“百男何愦愦 , 不如一缇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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