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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勇 200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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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司法考试试卷一:多项选择题

59. 下列有关我国唐宋时期法制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  《永徽律疏》不仅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也是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

B.  《宋刑统》不仅是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C.  自首、类推、化外人、区分公罪与私罪等原则都是唐律中重要的刑罚原则

D.  唐代和宋代在中央司法机构的设置上是一致的,即在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

本题考点:本题考查中国法制史部分关于唐宋时期法制的知识。

《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和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同时,因此前的《贞观律》等至今都已佚失,所以,《永徽律疏》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故选项 A 为正确表述。

《宋刑统》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是在宋太祖建隆四年,也就是公元 963 年制定颁行的,在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等人的奏请下,开始修订宋朝新的法典。同年 7 月完成,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刑统》的编纂体例可以追溯到唐宣宗时期颁行的《大中刑律统类》。《刑统》在具体编纂上,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故选项 B 为正确表述。

唐律中有几项重要的刑罚原则:( 1 )区分公罪、私罪原则。唐律规定公罪从轻,私罪从重。其中公罪是指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私罪包括两种,一种是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强奸等,一种是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虽然是因公事,但也以私罪论处。( 2 )自首原则。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代罪行的,叫作自首。( 3 )类推原则。唐代法律规定:对律文没有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 4 )化外人原则。唐代法律规定:同一国籍的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照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的,按照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这在当时不仅维护了国家主权,同时也比较妥善地解决了因大量外国侨民前来所引起的各种法律纠纷问题。故选项 C 为正确表述。

唐代沿袭隋制,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执行各自的司法职能。宋沿唐制,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但是,宋太祖时期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设立了审刑院。使“狱讼之事,随(审刑院)官吏决劾”。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讫,同署以上于朝”。另外,地方上报案件必须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这一制度虽然有助于司法集权中央,但也加剧了审判的复杂化。宋神宗时裁撤审刑院,恢复刑部与大理寺的原有职能。由此看来,宋代与唐代中央司法机关的设置虽有许多基本相同之处但也并不是完全一致的,主要体现在宋代设置了审刑院,这在唐代是没有的,并且由于审刑院的存在使宋唐两代司法机关的职能不尽相同。因此,本题中选项 D 所述不很严谨,应属于错误表述。但公布的试题参考答案却将该选项也作为正确答案,请考生予以注意。

参考答案: ABC

 

60.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发生了许多发展变化,对后世法律具有重要影响。下列哪些表述正确揭示了这些发展变化?

A. 《北齐律》共 12 篇,首先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

B. 《魏律》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

C. 《北周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

D. 《北魏律》与《陈律》正式确立了“官当”制度

本题考点:本题考查中国法制史部分关于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变化的知识。

《北齐律》是北齐政权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成的当时最有水准的法典。共有 12 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为维护封建国家根本利益,《北齐律》中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故选项 A 为正确表述而选项 C 为错误表述。

《魏律》又称《曹魏律》,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订刑制,作刑律 18 篇。新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首先是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其次是以《周礼》“八辟”为依据,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第三是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故选项 B 为正确表述。

《北魏律》是北魏统治者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经过综合比较修成的。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故选项 D 为正确表述。

参考答案: ABD

 

61. 下列有关古罗马《国法大全》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国法大全》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法学汇编》、《查士丁尼新律》

B. 《国法大全》是由乌尔比安主持编纂的

C. 《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达到了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

D.12 世纪意大利注释法学派将《国法大全》的研究变成一门科学,为罗马法复兴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

本题考点:本题考查外国法制史部分关于《国法大全》的知识。

罗马共和国时期,查士丁尼皇帝为重建和振兴罗马帝国,成立了法典编纂委员会,进行法典编纂工作。从公元 528 — 534 年,先后完成了三部法律法规汇编。第一部是《查士丁尼法典》,它将历代罗马皇帝颁布的敕令进行整理、审订和取舍而成。第二部是《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是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也是官方制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第三部是《查士丁尼学说汇纂》,这是一部法学著作的汇编,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类地汇集、整理,进行摘录,凡收入的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公元 565 年,法学家又汇集了公元 535 — 565 年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时所颁布的敕令 168 条,称为《查士丁尼新律》。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至公元 12 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经达到了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故本题中选项 A 、 C 为正确说法,选项 B 的错误在于《国法大全》是由查士丁尼皇帝主持编纂,而不是由乌尔比安主持的。

12 世纪初,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一个研究和采用罗马法的热潮,史称罗马法复兴。公元 1135 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了《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从此揭开了复兴罗马法的序幕。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学者采用中世纪西欧最流行的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因而得名为“注释法学派”。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他们使对《国法大全》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了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故本题中选项 D 为正确说法。

参考答案: ACD

 

62. 某县审计局 4 月 20 日 开会决定对该县国有企业 A 进行审计, 22 日该审计局的一名审计人员先期到达 A 企业进行审计,审计过程中发现 A 企业与该县另一企业 B 之间的一笔购销木材合同存在疑点,遂决定到 B 企业进行调查。 4 月 29 日 ,该审计局的两名审计人员来到 B 企业,并向 B 企业的负责人口头说明了自己的身份,要求其提供与 A 企业木材购销合同的相关情况。该审计局的上述审计活动中,哪些不符合关于审计程序的法律规定?

A. 实施审计前未组成审计组

B. 实施审计前未向被审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C. 实施审计 3 日前未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D. 审计人员进行调查时,未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本题考点:本题考查审计法规定的关于审计程序的知识。

根据《审计法》第 37 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故选项 A 、 C 为正确说法。根据该法第 38 条第 2 款规定,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故选项 D 为正确说法。选项 B 的错误在于,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不属于审计法规定的审计程序。

参考答案: ACD

 

63. 甲从国外低价购得一项未获当地政府批准销售的专利产品“近视治疗仪”。甲将产品样品和技术资料提交给我国 X 市卫生局指定的医疗产品检验机构。该机构未作任何检验,按照甲书写的文稿出具了该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随后,该市退休医师协会的秘书长乙又以该协会的名义出具了该产品的质量保证书。该产品投入市场后,连续造成多起青少年因使用该产品致眼睛严重受损的事件。现除要求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外,受害者还可以采用哪些民事补救方法?

A. 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 要求该卫生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 要求该检验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 要求该退休医师协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题考点:本题考查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关于产品质量责任的知识。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 43 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赔偿。本题中甲生产的“近视治疗仪”存在缺陷,给受害者造成损失,因此,受害者可以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选项 A 为正确说法。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 57 条第 1 款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2 款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第 3 款规定: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 20 条第 2 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本题中市卫生局的医疗产品检验机构未作任何检验就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给受害者造成损失,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责任的认定和承担上,应与甲一起对受害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选项 C 为正确说法。另有考生认为,依据第 57 条第 2 款规定,检验机构承担的应当是“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这里需要考生注意的是,条文中是明确规定的“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责任的具体承担上,应当与甲、退休医师协会一起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该选项说法也是正确的。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 58 条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退休医师协会作为社会团体,其秘书长以该协会的名义出具了产品质量保证书,给受害者造成了损失,因此,应与甲承担连带责任。故选项 D 为正确方法。

对于选项 B ,虽然医疗产品检验机构是由市卫生局指定的,但市卫生局并不是该产品的直接检验者,医疗产品检验机构是独立的法人,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要求卫生局承担连带责任是不妥的。故该选项为错误说法。

参考答案: ACD

 

64.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且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A. 限制资产转让

B. 限制分配红利

C. 责令暂停部分业务

D. 促成机构重组

本题考点:本题考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的关于监督管理措施的知识。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37 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1 )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2 )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3 )限制资产转让;( 4 )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5 )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6 )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 3 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故本题中选项 A 、 B 、 C 为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 ABC

 

65. 某商业银行发放的下列贷款,哪些应计入不良贷款?

A. 甲公司的一笔流动资金贷款于本周到期,现银行同意其延展还款期 1 个月

B. 乙公司的一笔房地产项目贷款于 2005 年 6 月到期, 2004 年 7 月该项目因资金短缺而停建

C. 丙公司的一笔委托贷款于 2005 年 9 月到期, 2004 年 7 月该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D. 丁公司的一笔拖欠多年的固定资产贷款,现已按规定以呆账准备金予以冲销

本题考点:本题考查贷款通则规定的关于不良贷款监管的知识。

根据《贷款通则》第 33 、 34 条规定,贷款人应当建立和完善贷款的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不良贷款包括呆账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三种。其中,呆账贷款是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贷款。呆滞贷款是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者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经终止、项目已经停建的贷款(不含呆账贷款)。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本题中选项 A 银行同意延展还款期,因此不属于逾期贷款,不应计入不良贷款。选项 B 中该贷款虽然尚未到期,但因资金短缺已经停建,所以应属于呆滞贷款,应计入不良贷款。选项 C 中尽管贷款尚未到期,但丙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生产经营已经终止,因此应属于呆滞贷款,应计入不良贷款。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 57 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冲销呆账。根据财政部 1988 年《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第 2 、 3 条规定,呆账准备金是按银行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的专项补偿基金,用以弥补银行因本规定第 3 条各款所列原因造成的贷款坏账损失。由于下列情况不能收回的贷款可列为呆账。( 1 )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2 )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3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4 )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本题中选项 D 所述属于呆账而不是不良贷款,因此该选项应予排除。

参考答案: BC

  (八)

(下期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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