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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05-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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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保险做到学校里 河南焦作市温县招贤乡东招贤学校是一所仅有师生 100 余人的普通小学, 2003 年秋季开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的工作人员向前来报名的学生家长散发保险宣传单。 这种以其低廉的保费、高额的保障性和全面的补偿性为宣传口号的险种很快得到了学生家长们的认可和肯定,许多家长为自己的孩子投了保。 然而,由于保险工作人员少,为了工作方便,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温县支公司的工作人员便和学校结合,要求学校为他们代收保费,然后打入保险公司的账户。最后,保险公司在统一收齐了保费之后再和学生签订保单。这样,代收保费的任务就落在了各班级的班主任身上。而班主任在代收了保费之后向学生家长出具的是盖有保险公司公章的收据,等保单签好后再拿这张收据换取保单。 2003 年 8 月 26 日 ,崔小琴在送儿子王小冬到学前班报名时,也交了 26 元钱给儿子购买了人身平安保险,同样在班主任老师那里拿到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温县支公司出具的收据。 保险从哪天起算 天有不测风云。 2003 年 8 月 31 日 ,王小冬和两个小伙伴在公路边玩耍时,不慎掉入路边水坑内,等他们被发现送到医院时,已经太晚了,三个小生命离开了这个世界。 孩子出事后,王小冬的父母找保险公司赔付,然而,他们却等来一纸拒赔通知书。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原因,就在于王小冬是在 2003 年 8 月 31 日出的事情,然而他投保险种的起保时间是从 2003 年 9 月 1 日 开始,也就是说,虽然王小冬已经于 8 月 26 日 交过保费,但是保险公司后来发给王小冬的保单上签订的保险期间为 2003 年 9 月 1 日 零时起至 2004 年 8 月 31 日 24 时 止,所以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虽然成立但还没有生效为由拒绝赔付。 对此王小冬的父母表示无法理解。崔小琴说:“对一个农民来说,只想着这个保险费今天交上去明天就生效了,他没有给我说 9 月 1 日 生效。” 那么当时学校在替保险公司收取保费的时候,是否了解此险种的起保时间呢?王小冬的校长说:“我们受他们的委托,先收一下保险费 26 块钱,保一年。那个保单嘛,上面写的就是 24 小时生效,我想就是把钱交到就开始计时,学生把 钱交给 老师,老师给他出具保险公司留给的收据,学生拿到收据就开始生效。” 虽然学校和家长都认为王小冬是在保险公司的保证期限内出的事儿,保险公司应该赔付,但是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未到起保时间,而拒绝赔付。 ■律师点评■ 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从合同订立这一角度来讲,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向学生家长散发的保险宣传单属于要约邀请,该宣传单无疑对《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作了充分的介绍,也就是说该宣传单虽然属于要约邀请,但是它实际上已经提出了合同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小冬的母亲向保险公司交付保费就是向保险公司提出了保险要求,从合同订立的角度来讲就是向保险公司发出了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必须符合“内容具体确定”这一要求。从表面来看,小冬的母亲在发出要约时似乎并没有提出具体明确的内容,好像并不符合要约的要求,但是,小冬的母亲是在看到保险公司的宣传单后才向保险公司发出要约的,也就是说小冬的母亲是希望按照宣传单所载明的内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即宣传单上的内容就是小冬母亲所发出要约的内容。 保险公司接受保费并为小冬的母亲出具收据表明保险公司同意了小冬母亲的要约,从合同订立这一角度来讲就是承诺,即保险公司承诺按着宣传单所载明的内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可以说宣传单上的内容就是双方所确定的合同内容。 因此,尽管小冬的母亲和保险公司没有签订书面保险合同,但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003 年 8 月 26 日 该保险合同已经成立。 而从上述合同的整个订立过程中,并没有看到双方约定合同于 9 月 1 日 才生效这一情节,因此应当认定该保险合同在 8 月 26 日 就已经生效,对小冬在 8 月 31 日 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金研律师事务所 傅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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