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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投保”推出两年“少人问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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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崔世海 发自北京 200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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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不足,潜存法律风险

为何“少人问津”

“手机与银行卡绑定是有很大风险的,万一钱划错了怎么办?出了问题,银行还得让你找证据去证明,很麻烦的”

“我不会通过‘手机投保'的方式买保险。” 5 月 18 日 ,民族证券 刘欣欣 女士接受《法制早报》记者采访时说,“手机与银行卡绑定是有很大风险的,万一钱划错了怎么办?出了问题,银行还得让你找证据去证明,很麻烦的。”

今年 5 · 1 长假前,中国移动与太平洋人寿保险、泰康保险合作推出的“手机投保”服务再次升级。这一服务被称之为“五一出行最便捷的个人短期意外险投保渠道”。

5 月 18 日 ,记者致电太平洋人寿北京分公司询问“手机投保”业务情况,一位工作人员说:“已经有客户通过这种方式投保,但不是很多。”

长假前另一家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推出的短信投保旅游意外险业务,在投放市场的第一天有 3 笔保单业务成交。

其实,“手机投保”这种买保险方式早在 2002 年就已经初露端倪。

2002 年 12 月 18 日 ,中国移动和平安保险签署《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框架协议》。该协议中就涉及关于“手机投保”的业务合作。

2003 年 5 月,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率先实现利用智能手机直接销售保险。 2004 年 7 月,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推出“手机投保”业务。

对这一新的投保方式,媒体更多关注的是它简化了繁琐的投保程序,却少有报道这一投保方式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和潜藏的法律风险。

记者打电话到泰康保险北京分公司咨询“手机保险”相关事宜,电话不断地被转来转去。有一位工作人员甚至告诉记者“目前泰康人寿只有网上投保业务,没有开通手机投保业务。”

认识不足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和完善起来,人们对将自己的银行卡与手机联系起来不放心

 

“手机投保”是基于中国移动、中国银联等开办的“手机钱包”而推出的新型投保方式。

手机钱包业务,是中国移动和银行系统合作推出的为客户提供移动金融服务的业务。通过将用户的手机号码与其银行信用卡账户进行绑定,客户可通过手机随时随地对其银行信用卡账户进行查询以及转账、缴费、交易等支付性操作。

“手机钱包”用户可以通过发送短信的形式购买指定的险种。险种主要是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手机钱包”用户发送包含投保功能码、产品代码、被保险人姓名、被保险人身份证号、生效日期等信息的短信至“ 7777 ”,经过回发确认就可以完成投保。保险费通过投保人的“手机钱包”自动支付,保险责任从次日零时或投保次日起 30 日内的任一指定日期生效。

至于发票和保险凭证,用户凭身份证可以到保险公司指定的营业厅索取或由保险公司邮寄到用户指定地址。

保险经营的是一种无形商品,交易的是保险利益关系,不受地域限制,也不涉及物品转移、物流配送,最适合用于短信、网络等形式进行销售。那么为什么“手机投保”推出两年还被公众当新鲜事物来看待呢?

有专家分析说,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和完善起来,人们对将自己的银行卡与手机联系起来不够放心。再加上目前我国虚拟电子交易方式尚未完备起来,人们对这种交易方式还没有充分认识或养成习惯。

另外,“手机投保”只能由“手机所有人”为自己投保,对家庭其他成员则因“保险利益”问题无法确认而无法利用这种方式投保。

“手机投保”业务其实当前也并非具有便捷的优势。现在保险代理人都是上门服务,而且对具体条款都会详细说明。与通过手机短信投保比起来,我更愿意接受上门服务,因为这样可以通过保险代理人更详细地了解保险的细节。 刘欣欣 女士说。

潜存的法律风险

按照《保险法》和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在投保前,保险公司应对保险责任特别是免除责任内容,向投保人作出特别的说明,“手机投保”业务则因为投保前双方无法见面而无法实现这一规定

 

由于“手机投保”方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无需见面,这在法律上也存在一定风险。

在“手机投保”业务中有这样的规定:“手机钱包”用户进行投保前,需认真阅读保险责任及免责条款,如果用户投保则视同声明“本人已认真阅读了本保险的详细解释和明确说明,已经了解保险条款的所有内容,并充分注意到其中有关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条款”。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为其本人或经被保险人同意为该被保险人投保保险。

“对保险责任、免除责任等内容的认识可能会出现异议而导致合同的全部条款或部分条款无效。按照《保险法》和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在投保前,保险公司应对保险责任特别是免除责任内容,向投保人作出特别的说明,“手机投保”业务则因为投保前双方无法见面而无法实现这一规定。当客户收到保险公司的保单后,一旦对“免除责任”的内容提出异议,则可根据《保险法》中‘双方有异议时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的规定,有关部门应依法认定合同的这部分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将不得不违反其初衷对有异议的部分责任承担保险责任,这对保险公司是一种经营风险。” 保险律师支援网创办人、富华邦律师事务所张玉伟律师分析说。

“极有可能出现投保主体的投保条件不适格问题,由此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客户发出投保信息后,保险公司一般即时回复承诺,但鉴于银行向客户开立银行卡的条件比较宽松,未满 18 周岁也可以开立银行卡,这样持有银行卡的客户成年的和未成年的人均有,同时持有手机的客户更是人员复杂,如投保人不具备投保人的资格,如未满 18 周岁等,则可能因投保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到头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只是一种资源浪费”。

此外,张玉伟律师还举出了一种可能,就是客户手机捆绑的银行卡余额不足,保险公司无法扣划保险费。若如此,将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

“手机投保”推出虽已有两年时间,但由于这一投保方式本身潜存的法律风险,再加上目前我国虚拟电子交易的不完备,现在只能说:它还仅仅是一种“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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