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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记者 孙 昀 发自北京 2005-05-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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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端访谈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 调整税收政策究竟对当前部分地区房价畸高是否能够有效抑制还需要时间观察,短期看,政策的调整显现政府调控房价的决心的宣示作用已然达到。 5 月 12 日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表示,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税收征管,确保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等政策落实到位。 那么,对房地产营业税等的优惠政策进行调整的预期效果如何?《法制早报》记者就此专访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 记者:你能否介绍一下此前国家在鼓励房地产业发展方面曾制定了哪些优惠的税收政策?为什么现在要对这些优惠政策进行调整? 贾康:我国在 1999 年和 2003 年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后对外销售给予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几方面的优惠。如:对居民个人购买并居住一年以上的普通住宅,在转让时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等。 这些优惠政策是在国民经济处于内需不足的时期,国家为了鼓励和刺激国内需求,贯彻积极的财政政策、鼓励房地产业发展并以此带动其他产业的繁荣推出的,这些政策客观上促进了房地产业走出内需不足的阴影并快速发展,我国房地产市场在诸多政策的支持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其发展对于促进城市化进程、改善居民住宅条件以及拉动经济上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从去年以来,在部分行业出现过热的局面下,房地产业也呈现了一定程度的过热局面,由于房地产产业链长,牵涉上下游部分行业,尤其是房价增长过快和结构不均衡势必会加剧宏观经济过热,出于对宏观经济调控的整体考虑和对房地产业非良性发展某些担忧,国家在政策导向上进行了一些调整,中央和各地政府相继出台了一些新的措施,通过金融、税收等杠杆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控制、管理和引导。这些措施的实施,主要是为了消除市场发展中的不稳定、不健康因素,以抑制房地产业局部过热的势头。这次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是国家综合调控房地产市场政策、措施之一。 记者:这次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贾康:这次主要是对营业税进行了调整,体现了国家对商业性买卖住房和消费性买卖住房的区别对待。一是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 2 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不再享受按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而恢复为按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为了防止炒卖普通住宅,损害广大群众对普通住宅的消费性需求,对这种销售行为的营业税政策不再区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二是对于个人购买住房超过 2 年转手交易的,为了体现对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区别,凡普通住宅可以继续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对非普通住宅则只能继续享受按售房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其他税种,如契税、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仍继续执行。 记者:取消这些税收优惠的作用是什么? 贾康:这次的调整主要是针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二年进行转让的以及对非普通住宅进行买卖的,取消了其过去享有的优惠税收政策,以此加大了投资性购房的成本,从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房价上涨的压力。这次调整主要从抑制投机性购房需求的角度来稳定、抑制房价,同时以税收政策导向来调整住宅业供需结构,促进其健康、协调发展。这次调整对普通住宅的优惠政策的保留也体现了国家对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要的考虑。 记者:目前针对房价过高问题,运用税收手段进行调控是否合适?能不能起到预期的效果?还有哪些税收政策空间可以利用? 贾康:税收政策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一个有力杠杆,在当前房地产市场部分存在畸形发展的状况下,依法运用税收手段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节是非常合理和必要的。长期来看,房地产税收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走向势必会产生影响,但此次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只是针对房地产二级市场的销售转让行为,出于对投机行为的抑制,究竟对当前部分地区房价畸高是否能够有效抑制,还需要时间观察,短期看,政策的调整显现政府调控房价的决心的宣示作用已然达到。 除对具体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外,对整体房地产税制进行综合调整改进,也是可供选择的方案。目前房地产税费主要集中在开发投资环节,而保有、交易环节税赋较轻,“明租、正税、清费”将是房地产税改革的基本方向,但对房地产税制的改革要慎重,具体的方案、时机的选择要具有前瞻性和理性,要配合土地、价格等其他宏观政策的调整。 税收政策不能包打天下,仅靠税收政策进行调节无法彻底理顺房地产市场秩序并规范其良性发展,还需要其他相关政策,如货币政策、土地政策等各方面互相配合、共同作用。综合运用财税、金融、法律、行政等政策手段,是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有效方式和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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