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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讯逼供“死穴”——“证据获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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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有义 2005-05-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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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国云:“建立健全防范刑讯逼供行为的长效机制,不是一次会议、一项文件、一个部门所能解决的问题,这是我们国家司法改革进步的过程中,不断探究和摸索的一项大的系统工程。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在抓好对徇私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非法动用侦查手段、违法取保候审等违法行为监督的同时,将把对刑讯逼供的监督作为今年侦查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 ■诊脉刑讯逼供的“病根儿”恰恰多出在刑事证据的获取上。 ■对于目前我国刑事证据立法而言,理论界正在促动《刑事证据法》的立法进程。 转变证据的优先顺序 在《刑事诉讼法》中,只有两条原则性的规定,即“只有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和“没有口供而有其他证据,可做定案的依据”。 郭兴华 教授认为,对刑事证据质和量的要求,以及其他标准,现在只是在法官的脑海中的习惯。而法官脑海里的证据规则和习惯都是过去形成的。 侯国云 教授补充说,这导致很多案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两位教授总结这种现象里存在两个相悖的问题: 其一,先刑讯逼供得到口供,再找到其他证据,这个其他证据算不算非法证据? 其二,根据刑讯逼供得到的口供,进而找到其他证据后,把刑讯逼供得到的口供隐藏,按没有口供处理,照样可以定罪。 因此,立法留下了这样一个空白:对非法证据的有效性,规定不明确。根本在于,我们立法时对非法证据的价值判断不清。 郭兴华 教授主张,法院判定证据时,应当严格划分证据的优先效力。首先是物证,其次是书证,再次是口供。他说:“口供最多是一个参考证据,我们甚至可以建立‘零口供'的制度。” 这样还有一个遗留问题,“先刑讯逼供得到的口供,进而找到其他证据后,把打出的口供隐藏”的问题应该如何面对? 全国十佳律师高智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出现因刑讯逼供而产生的冤假错案,至少还有一方面原因——律师介入不足。改变刑讯逼供现象不是实践上有多难,我认为只是技术问题。”高智晟希望将“沉默”制度写入立法。他说:“所谓技术问题的改革,就是律师不在场,侦查机关取证无效。仅此一点,就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防范刑讯逼供。” 如果高律师所说的内容能够被立法者接纳,就可以解决 郭兴华 教授的遗留问题了。 相关措施应落实到位 2004 年 8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施行的《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 ( 试行 ) 》中规定:刑讯逼供者将被开除。 中国政法大学 侯国云 教授说:“开除是行政处分,在对被发现的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这种处罚行为使用最多。而刑法中规定的刑讯逼供罪被使用的却很少。所以,除了对被发现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绝对严惩不贷外,我们还应该用新的制度来取代现行的某些落后机制;要把业已出台的对刑讯逼供的惩罚文件与实践紧密结合,不要脱节。” 搜集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证据 也是其一项重要职责
为什么一些办案人员有时明知违法,还要进行刑讯逼供呢? 郭兴华 教授分析说:“其中最主要的一个原因是,刑讯逼供获得直接口供的这一方式,成本最低,最直接、便捷。当前在我国一些地方,办案经费紧张,侦查设备落后,这也是造成用刑讯逼供获取证据的一种根源。” 郭 教授说,改变办案人员思想和素质的教育工程、整体刑事诉讼和证据立法的工程、惩罚刑讯逼供人员的细化工程,律师介入侦查阶段深化问题,法庭控辩的平衡问题,办案经费的解决问题等等,都与消灭刑讯逼供息息相关,有一项措施不到位,都会给我国的治安现状带来不堪的后果。 侯国云 教授正在编写一本《法制构造》的书,他在书中提到一个案例,一起刑事案件中的被告在法院当庭脱下外罩,露出里面的血衣,并阐述了被刑讯逼供的全过程,最后法院对刑讯逼供的事情却没有任何表态。 “这个案件的幕后所暴露出的问题是刑讯逼供的延伸。”侯国云主张:“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不能只停留在获取有罪证据上,搜集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证据也是其一项重要职责。” 高智晟律师说:“在审判阶段必须强化‘疑罪从无'的最基本理念。” 郭兴华 教授说:“确立防范刑讯逼供的配套措施,是一个常态的也是动态的过程,也是必须的。除了刑诉基本理念的坚持和落实和法院庭审改革以及公安机关的取证职责导向等问题,需要认真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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