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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机制”能否跳过“政绩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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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兴庭 200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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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西部生态补偿(国际)研讨会于日前在贵州省贵阳市召开。

“生态补偿说到底是个社会公平问题。”环境经济学家安德雷·维斯特认为,一些人多占有了环境资源,另一些人占有得远远不够,国家应该在他们之间进行平衡和调整。

毋庸置疑,这种平衡和调整指的就是生态补偿。然而,生态补偿谁来补?补给谁?怎么补?却是一个绕不开的关键问题。无一例外的是,所有的学者都在努力寻求生态补偿的“草根之路”,并希望草根终能长成大树。(《中国青年报》 5 月 17 日 )

有关生态补偿,浙江省杭州市近日也曾端出酝酿达半年之久的《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 ( 送审稿 ) 》。《意见》提出将结合政府调控与市场化运作,逐步建立公平公正、权责统一的生态补偿机制。该《意见》被称为“全国首创”,笔者也认为是探索当下生态补偿机制的一个重要蓝本。《意见》采用政府政令形式对生态补偿机制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看起来也似乎给地方政府套上了生态保护的“紧箍咒”。然而笔者以为,停留在行政效力上的“生态补偿”,与真正的“草根之路”、“民间力量”有着遥远的距离。

生态的破坏很大程度上本来就源于某些地方政府的政绩冲动,现在又要让政府来充当补偿的主角,这样的政府规制再怎么“科学”,也还是一种“体制内生成”,最终也将陷入“内部人控制”的泥淖。寻求生态保护以及生态补偿的草根之路,必须形成广泛的民意基础,我想,这没有比一部“生态”民法典更让人期待了。

现在出台的各种生态补偿机制,他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一些环境资源保护法,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只是环境法的使命,这种认识使得生态保护仅仅依靠行政控制手段。行政手段虽然短、平、快,但限于人力和财力,不仅不太现实,而且行政手段也最容易异化和被利用。协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解决代际之间在利用环境资源方面的利益冲突,这是整个法律制度必须面对的挑战,而不仅是“环境资源法”和政府机关所能解决的。政府调控手段的局限性让许多人的眼光转向了私法领域——民法。由于生态环境恶化的加剧,代际公平早已超越伦理学的范畴,在许多司法实践中得到贯彻。

未来世代人作为法律主体的案例,已出现在菲律宾最高法院在 1993 年的一个判例中,法官授予 42 名儿童诉讼权,使之能以自己及子孙后代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政府停止大规模出租国家森林开发公司砍伐。最后,法官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原告胜诉,从而使大量的森林资源特别是热带雨林得以保全。地球只有一个,它不仅仅属于这个时代的人,也属于未来时代的人。“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仅可予以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还可以未来世代人的名义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承担恢复生态和环境的治理费用,而后者正是我国现行法律所欠缺的。”

而生态补偿作为生态保护的重要环节,在机制化、法律化的过程中,也应该在民法物权法上得到体现。我国正在修订的民法典,笔者以为,对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或准用益物权就应该加以明确规定,以解决水资源、土地资源的生态补偿等问题。“人类中心主义”所引发的生态危机及其此后的补偿机制,不仅需要行政部门的反思以及法律制度的应对,也更需要民法典以及民法典背后的私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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