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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务员法》中“工资”规定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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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金培 200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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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但尚未生效的《公务员法》将公务员明确为“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笔者以为其中的“工资”二字不妥。

旧有“官发俸禄、军人关饷、职员领薪水、工人挣工钱等不同身份的收入亦有不同”之说法;曾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运动中,只能讲奉献的“勤务员”,突出表现为“绝不言酬”之极“左”; 现行公务员工资制度及《公务员法》皆云“公务员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需要指出的是:国家财政负担的工作人员“发工资”,国家与公务员是“劳动关系”吗?

《个人所得税法》明列课税科目第一系“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据此迄今征缴“公务员工资中的个税”。 据《辞典》和《辞海》:“工资——作为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货币和实物”;“薪水,旧指俸给。意谓俸给打柴汲水等生活必需费用 , 今统称工资。”而“工资”又有“资本主义的工资,劳动力价值的货币形式,即劳动力价格”和“社会主义的工资,按劳分配的主要形式”等内容。 据这种解释及对《公务员》的理解,笔者认为:“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福利的工作人员 ”的收入,应属国家下发的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而不应该是“工资”。

据我国《税法》规定,凡月工资收入超过个税起征点的公务员(甚至包括“养千日,用一时”的军官和“必须随时履行职责”的警察),在发工资的同时统统的被“代扣代缴”了个税。

唐朝的白居易有“虚受吾君蠲免恩”之语醒世,现况却是国家将财政货币按规定发给履行公职之公务员,又采用“将公务员所得列为工资的形式”收回其中部分,且级别越高,贡献越大而责任越重者因工资多却缴税反多!简言之:“既然扣,何必发?”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国家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税。”据此,笔者认为应该修改《公务员法》,将公务员定义中的“工资”二字删除,使公务员定位为“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的工作人员。”这样一来,就可解决公务员的规定所得被课个税之不妥。

国务院可颁布“公务员工资收入免征个税”的文件,在处理对当初稽征的是与否和既往已征个税时,不宜适用超时效而“不理”,可参照香港“养廉银”的模式改动,即根据《公务员法》,俟其不再是公务员之时,核查其符发放条件一次性发还。如此不仅彰显国家责任之无超时效,还能增强公务员的廉洁自律动力(即可以参照此额,作为每月缴养廉银之数)。更重要的是,政府免征公务员工资税,既温暖了公务员人心,也将使得家法治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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