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司法部主管 法制日报主办 深度报道有影响力的新闻 国内统一刊号:CN11-0143 邮发代号:1-198 | ||||
| “郑州诺华”坑农金额近千万 | |||||||
| 新闻线索 |
![]() |
||||||
移动用户 |
|||||||
| □本报记者 侯兆晓 2005-05-23 | |||||||
| 发送至52639020 | |||||||
联通用户 |
|||||||
|
“郑州诺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诺华”)非法经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引起国务院领导关注,温家宝总理亲自作出了批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被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列为 2004 年直接挂牌督办的六大农资案之一。 2005 年 5 月 13 日 , 由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这起非法经营案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在中原区法院审结。 由于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生产、经营农药,销售金额达 990 余万元,并且还以不合格农药冒充合格农药往外销售,金额达 458587 元。被告单位“郑州诺华”被以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 80 万元。该单位董事长郑磊、生产厂长郑小文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7 年,并处罚金 50 万元;有期徒刑 3 年零 6 个月,并处罚金 25 万元。 通过对“郑州诺华”制售假劣农药的个案剖析,可以清晰看在农药生产、经营、销售等环节上的漏洞。要割治假农资毒瘤,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制定新制度对此规范是当务之急。 “郑州诺华”是如何坑农的 经检察机关查明,被告人郑磊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该公司的经营。被告人郑小文任该公司的生产厂长。在经营过程中,“郑州诺华”取得了氯氰菊酯、高效氯氰菊酯两种农药的农药临时登记证,但其在未取得其他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情况下,为谋取私利,擅自生产、经营假劣农药,并分别销往四川、河北、江苏、山东等地,截止到 2004 年 3 月份,销售金额达 990 余万元。 2002 年 1 月至 2004 年 3 月,被告人郑磊、郑小文等人在经营被告单位“郑州诺华”期间,在没有对其生产的农药进行检验的情况下,即以合格产品在全国进行销售。以上农药经河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均为不合格产品。 2004 年 4 月 1 日 ,被告人郑小文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 4 月 8 日,被告人郑磊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郑州诺华”制售假劣农药案,暴露了以下漏洞: 不设防的农资消费 “郑州诺华”生产的假劣农药能够顺利流入农村,与目前广大农村地区存在一个不设防的农资消费市场分不开,正是这个不设防的市场,吸引着假农资源源不断地流入。 近几年,随着农业结构调整迈出较大步伐,农产品生产朝精细化、集约化和产业化进军,农资消费已成为农村日益扩大的一个市场。同时由于农村信息闭塞,农民的文化、法律素质较低,假农资在这里就有了栖息之地。 中国农业大学农学和生物技术学院 高希武 教授不无忧虑地说,由于目前农药品种太多,检测农药质量的技术要求高、成本大,让农民自己来提防假农资是不现实的。 “打游击”的造假企业 “郑州诺华”制售假劣农药事件之所以拖到3年后才被彻底查处,就在于其生产上采用的“游击战术”。 生产场地不固定,租赁几间房子,开工生产一阵子,然后就搬迁到别的地方继续生产;加之其主要从事农药分装业务,原料本身问题不大,只是勾兑比例未达标准或者非法勾兑,而且基本上是按照订购陆续生产,生产出来马上拉走,所以查处难度大。 高希武分析说,由于当前农药生产经营的专产专营化程度不高,目前如此众多的农药生产、经营单位,自然为农药生产经营的市场准入开了很大的口子,为“游击”式的农药生产和经营提供了空间。 市场监管的失控 这次“郑州诺华”被彻底查处,并非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首先出击,而是公安部、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派人前往郑州调查后,通知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处的。出现这种尴尬的情况,表明目前市场监管所必需的信息相当匮乏,这除了和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敬业程度有关外,欠缺一种信息反馈机制是主要原因。 实际上,从目前查处的假农资案件看,制售假农资的行为大都发生在农村地区或城郊交界的“真空”地带。这种地理屏障,给有关部门获取违法信息增添了难度。 应该说,与执法部门相比,制售假农资地的出租人、有关单位更容易获得违法信息,在一定条件下让他们负有告知义务和连带责任,也许是解决此类问题的良策。 当前屡禁不止的假农资案件,恰恰也说明了建构这种强制性信息反馈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执法机制的脱节 有专家指出,目前打击出售假农资犯罪的法律规定是比较严密的,《刑法》关于生产、销售假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规定足以满足打击这类经济犯罪的需要。但由于以下三方面的原因,导致了这类犯罪难以扼制: 一是伪劣农资产品成本低、售价高,巨大的利润刺激犯罪分子铤而走险; 二是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使得伪劣农资产品的查处不及时、不彻底; 三是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不严密,给一些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 目前对破坏市场秩序犯罪的查处,基本上是由有关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然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如果这一执法流程存在某些“空缺”,这类犯罪的屡禁不止就具有某种必然性。 “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不严密,是当前司法机关打击经济犯罪不力的关键原因。”郑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志民说。
|
|||||||
| 发送至92639020 | |||||||
| 往日早报 | |||||||
| 登陆邮箱 | |||||||
| 本报面向全国 | |||||||
![]() |
|||||||
| 诚征广告代理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制早报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本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法制早报,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法制早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制早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法制早报网络部 电话:010-84710314 法制早报网络部制作 文章版权归法制早报所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