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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部主管 法制日报主办 深度报道有影响力的新闻 国内统一刊号:CN11-0143 邮发代号:1-198 | ||||
| 国际大导演唐季礼“武打”8家媒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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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荣环 2005-05-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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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导《警察故事Ⅲ》、《红番区》、《醉拳Ⅱ》、《超级计划》 法院判定: 范志毅案,公众人物应有忍受义务; 唐季礼案,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并非完全不受保护。 两案判决,对今后侵犯公众人物名誉权案的审理将起到示范作用。 ■经典指数: ★★★★★ ■经典元素: 1. 制造名人的八卦新闻《怀着孩子为情跳楼成终身残疾,唐季礼前女友惊爆内幕》 2. 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范围,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 中国足球队原国脚范志毅,为《东方体育日报》登载他传闻涉嫌赌球报道,状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犯名誉权一案,上海市静安法院 2002 年 12 月 18 日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范志毅之诉不予支持。理由是,对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公众人物——范志毅,对于可能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忍受。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认为,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并非完全不受保护,判决参与报道或转载的媒体向唐季礼赔礼道歉并刊登致歉声明。 ▇出场律师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崔武 执导过成龙主演的《警察故事Ⅲ》、《红番区》等一系列影片的国际大导演唐季礼,在诉国内 8 家媒体不实报道侵犯名誉权案中“武”打获胜。 4 月 30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参与报道或转载的媒体向唐季礼赔礼道歉并刊登致歉声明。 乱侃“八卦” 8 家媒体 1 个记者成被告 诉讼历时一年零三个月 经济、精神索赔 750 万 2004 年 2 月 3 日,《怀着孩子为情跳楼成终身残疾,唐季礼前女友惊爆内幕》(以下简称《怀》文)发表在杭州《青年时报》第 26 版,文章一经刊发立即引起轰动,有 100 多家媒体转载、摘录,有的还增加了报道内容。 文章的主人公唐季礼在香港可谓家喻户晓,他以导演《警察故事Ⅲ - 超级警察》、《红番区》、《符碌先生》等影片不断刷新香港票房记录,以《过江龙》等作品赢得国际著名导演。 《怀》文称,据可靠人士孙先生爆料,唐季礼前女友名叫陈美芬,是马来西亚著名的记者,陈美芬自曝唐季礼从 1990 年开始和她一起过了 6 年同居生活。一日,怀有身孕的陈美芬因看到唐季礼和某女星躺在家中床上,气急之下跳楼自杀,所幸被电线拦阻没有身亡,但是腹中的孩子流产,陈美芬也因此落下残疾。 唐季礼认为,这些报道严重损害了他的公众形象,连他受聘执导的影片也被迫搁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 月 19 日他亲自赶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将青年时报社、芮红、成都商报社、江南时报社、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搜狐爱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信息产业公司、解放日报报业集团、新华日报报业集团 8 家媒体和 1 名记者告上法庭。除要求消除影响外,向被告索赔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750 万元。 “转载这篇不实报道的共有 100 多家媒体(包括网络媒体),我们选择了其中侵权比较严重 9 家媒体。”上海友林律师所陈申律师这样解释了被告的范围。 崔武律师介绍,南京有多家发行量超过《江南时报》的报纸转载,都没成被告,《江南时报》作为《人民日报》的子报,挂在人民网上,于是,以其影响面广而被原告认为“侵权比较严重”。 舌战 12 名律师 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程度 唐季礼是否应自证清白 巨额索赔是否有法律依据 据崔武律师介绍, 2004 年 11 月 4 日和 5 日连续开庭两天,庭上辩论很激烈。原告两名律师舌战 12 名被告律师。 其辩论焦点就是唐季礼作为公众人物,名誉权受保护的限度,他是否应该忍耐;唐季礼是否应自证清白;巨额索赔是否有法律依据。 通过辩论,法庭最后认为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并非完全不受保护。新闻媒体为履行社会舆论监督职责,可以对公众人物进行适度的报道,此种报道如果内容基本属实且确实属于社会公众利益所应关切的内容,即使报道本身可能会给被报道对象带来种种不便,甚至对其名誉造成负面影响,被报道对象也须加以忍受”。判决强调,“社会公众利益所应关切的内容,指报道的内容与该公众人物在社会公众中所处的角色相关。” 被告律师们一直强调,原告应出示能证明唐季礼与陈美芬没有这个事实的证据,法庭没有支持。认为这同我国宪法保护人权的要求是严重相悖的,“新闻媒体不能证明被报道对象确实从事过媒体报道之行为,则应当认为其新闻报道严重失实”。 至于提出的巨额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被告律师众口一词认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唐季礼笑了 第一被告提出异议 转载媒体认为公正 唐季礼本人出席了 4 月 30 日的庭审宣判。 法院判决最早刊登文章的媒体——杭州《青年时报》支付唐季礼经济和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 155686 元,新浪、搜狐除了被要求在首页上刊登声明向唐季礼赔礼道歉外,还分别被要求赔偿唐季礼人民币 5200 元和 3000 元。 对法庭作出这样的判决,他感到十分高兴:法院能够判决报道失实,让虚假报道媒体受惩罚,保障公众人物的人权,我觉得已经很开心了。至于经济赔偿的数额和原先提出的有较大差异,唐季礼坦言自己并不是为钱。 第一被告《青年时报》代理律师王红燕则就判决中的侵权认定、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三点提出了异议将考虑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崔武律师提出的对转载媒体的责任和首刊媒体的责任应该予以区分的代理意见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江南时报》善意转载作品 ■经典辩词: 原 告 2004 年 2 月 3 日《青年时报》发表《怀着孩子为情跳楼成终生残疾唐季礼女友惊爆内幕》文章,国内一百多家媒体转载。 这些不实的报道,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严重损害了其公众形象,连他受聘执导的影片也被迫搁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媒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650 万元,精神损失 100 万元。 被 告 江南时报 善意转载 《江南时报》 2004 年 2 月 4 日第六版的转载作品只有二百字左右,在转载时非常忠实于原文,注明了出处、作者,而且在报纸的不显著位置刊载。 被告江南时报社转载时只有将标题改变了。压缩成:《唐季礼逼“前女友”跳楼》,纯属忠实于原文原意的概括。 如果说是哗众取宠,这种哗众取宠完全是首发媒体报道的必然结果。就像时评作者根据报上的新闻发表的评论。不能因为引用的新闻不实来追究时评作者的侵权责任。除非时评作者明知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还肆意扩大影响,惟恐天下不乱。 而且,江南时报社在得知原文报道可能失实的情况下,次日立即采取了补救措施,以负责的态度对原文内容进行了更正。 首刊、转载 义务不同 新闻作品首刊媒体的核实义务和转载媒体的审慎注意义务是完全不同的。 江南时报社对国内合法出版物上的已经公开发表的新闻,在无相反证据证明其报道严重失实的情况下,有转载的权利,无须浪费资源,重复行使首发媒体必须行使的核实义务。而且,江南时报社在转载时,特地在新闻导语中加入“某上海媒体曝出”——字样,以申明不代表本报观点的立场。 江南时报在该消息登出的第二天,发现有关各方对芮红的原创作品作出了强烈反应,遂在该报 A8 文娱星光版又登出了一篇题为《唐季礼要为名誉打官司》的新闻作品。 文章报道了唐季礼申明“唐季礼逼‘前女友'跳楼”消息为编造新闻和最初报道此消息的上海媒体已经向唐季礼道歉的内容。此报道是对后来发现转载作品可能不属实的补救。 750 万索赔 断不接受 经济损失部分: 650 万港币,原告唐季礼称是名誉受损导致导演合同被解除,可得报酬的损失。我们认为,媒体报道不实,不能作为第三人解除合同的理由。原告未能对第三人行使抗辩权,就让这笔费用由九被告承担是没有理由的。同时必须分清首发媒体和转载媒体的各自过错来确定侵权责任。将板子打在依法转载他人文章的江南时报社身上,是答辩人断然不能接受的。 关于 40 万元律师费、 1 万元调查开支来向被告主张在大陆内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精神损失 100 万元的主张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从没有被支持过。 我们认为被告江南时报的文章是善意转载,而且及时作了补救,最起码应该豁免其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出于对客观事实的尊重,如果法院认定首刊媒体的报道严重失实构成侵权,我们还愿意在相同版面再刊登一次更正声明,为唐季礼先生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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