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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奥特曼”中国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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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郝亚超 发自广州 200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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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法院判决能否成为证据决定胜负

“在当事人没有申请承认的情况下,由于我国和日本尚没有缔结互相认可判决的条约,所以,本案中日本判决的效力如何,需要法官来根据案情进行判断,没有确定的模式。”

9 年争夺战

为了“咸蛋超人”双方进行了长达 9 年的争夺战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这都是一场针锋相对的争夺战。从 1996 年开始,一直到现在。

奥特曼( Ultraman ),这个在最近 20 年陪伴一拨又一拨孩子们成长起来的科幻超人,以超群的正义感、智慧和勇气,在紧要关头无数次拯救地球。而且,这个宇宙超人也在成长中,被创造者不断派生出众多具有不同个性和形象特征的系列,像宇宙英雄·奥特曼、赛文·奥特曼及融入最新电脑技术制作的迪迦·奥特曼等等,他们都是孩子们心中的英雄。

在广东、浙江等沿海地区,受台湾翻译的影响,奥特曼被译为“咸蛋超人”,因为其眼睛酷似咸蛋。

争夺战的一方是奥特曼的创作公司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及其中国公司上海圆谷策划有限公司,另一方则是泰国 CHAIYO 公司及其中国被授权方广州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日本和泰国的纠纷

从 1997 年开始,日本圆谷公司先后在泰国和日本对辛波特提起诉讼,提出该合同书是伪造的,要求判令辛波特在泰国不拥有奥特曼的著作权。

在上世纪 60 年代,日本东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下称日本圆谷公司)创始人圆谷英二开始以特技的形式创造以奥特曼为主角的科幻动画电影。 1962 年,泰国人辛波特( Sompote )到日本学习电影特技,与圆谷英二结识。从此,开始了家族式的交往。在圆谷英二 1970 年去世以后,其子圆谷皋继承事业,圆谷皋和辛波特的交往也一直持续着。

圆谷家族创作和经营奥特曼的事业几经起落。在这期间,可以肯定的是,辛波特对圆谷家族的事业曾经有过支持,不过,这种支持的力度如何,圆谷家族和辛波特在后来出现了不同的说法。

辛波特对外宣称,在 1976 年的 3 月 4 日,也就是辛波特的儿子 PERASHIT 生日的时候,圆谷皋将自己关于奥特曼的所有日本以外的权利,转让给了辛波特,并当场签定了转让合同。

但问题恰恰出在这份合同上,——圆谷公司的有关人员并未听老板提起过有这份合同的事。时隔多年以后的 1995 年,在辛波特据此合同主张权利的时候,圆谷家族对合同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而此时,签定合同的当事人圆谷皋恰好于不久前去世。

圆谷家族就此合同提出了种种疑点。不过,辛波特提出了一系列的依据,并称在辛波特于 1996 年就该合同中的权利与圆谷一夫交涉时,圆谷一夫曾作出一封道歉信,在信中相当于承认了这份合同的存在。

但是,圆谷一夫认为,这份道歉信是受辛波特的“虚假说明”而做出的,当明确了此份合同为虚假的之后,已经于 1997 年取消了这一表达的意思。

从 1997 年开始,日本圆谷公司先后在泰国和日本对辛波特提起诉讼,提出该合同书是伪造的,要求判令辛波特在泰国不拥有奥特曼的著作权。但是,泰国一、二审法院在 2000 年先后做出判决,认为:奥特曼系列影视片的制作人是日本圆谷公司;“许可授予合同”是真实存在的。依据 1978 年的泰国著作权法,法院认定“许可授予合同”是“转让合同”,日本公司将奥特曼系列影视片的所有权转让给了“泰方”,但是不包括将来的奥特曼系列影视片。 2003 年 12 月,日本东京高等法院确认:合同有效,对于日本圆谷公司许可他人制作和发行奥特曼的行为 , 辛波特不能指责该行为侵犯其著作权。而日本最高法院亦驳回了日本圆谷公司的上诉。

奥特曼中国多头授权

作为主权国家,日本的判决在我国不具有证据效力;所谓的转让合同,因未经泰国公证机关公证,按中国的证据规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以出版少儿读物著称的海豚出版社(隶属于外文出版社),作为奥特曼系列图书在中国的出版方,不可避免地卷入了圆谷家族和辛波特的这场纠纷之中。

外文出版社被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其停止出版、发行、销售咸蛋超人系列电视片中五个系列的人物形象图书,并赔偿 150 万元。

“我们是合法取得的版权”,海豚出版社社长助理董站根说:“因为我们从澳洲奥林集团有限公司取得的授权。而该公司与日本圆谷公司签有出版协议,在中国国内进行奥特曼系列图书的出版、发行和销售。”

而起诉方的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简称广州锐视),恰恰是从辛波特处取得的授权。

双方在法庭上互不相让。广州锐视以日本东京高等法院的终审确认判决作为尚方宝剑,指责海豚出版社侵权;而海豚出版社也有充分的辩护理由:

“第一,我社是合法取得的日本方的授权,出版物为合法出版物,已有 9 年之久;第二,广州锐视没有出版资质,而其与辛波特处签定的合同表明,锐视的一系列权利是以‘制作'出版物为基础的,但是,锐视并没有自己‘制作'任何出版物,其权利实际上处于休眠状态,因此,无权主张我方侵权。”

日本圆谷公司的中国分公司上海圆谷策划有限公司派其法律顾问沈佩国作为海豚方面的代理律师,为其进行辩护。沈佩国认为:作为主权国家,日本的判决在我国不具有证据效力;所谓的转让合同,因未经泰国公证机关公证,按中国的证据规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并且主张,中日两国间由于司法体系不同,并无关于相互承认判决的国际条约,再从相互原则看,中日二国法院之间,目前为止无任何承认对方判决的案例,因此日本东京高等法院的终审确认判决对于中国的法院而言并无实际意义。

到目前为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庭审已经结束,尚未判决。

系列诉讼愈演愈烈

日本和泰国对奥特曼海外独占使用权的判决,在中国是否具有证据效力?这成为问题的关键。

实际上,日本圆谷和广州锐视各自在中国的维权行动,从 1999 年就已经开始了。

自 1999 年开始,日本圆谷依靠其中国上海圆谷分公司,对未经授权制作、销售形似奥特曼闹钟的厂家及销售商场提起诉讼。在法院的判决中,确认该行为侵犯了日本圆谷的著作权。

2004 年底,日本圆谷又以侵犯“奥特曼”著作权为核心,在京、沪、穗三地法院相继提起五个诉讼,而被告分别为京、沪、穗三地的4家商业企业和 1 家制造企业。

关于这一系列案件,这三地法院目前尚未作出判决。

日本和泰国对奥特曼海外独占使用权的判决,在中国是否具有证据效力?这成为问题的关键。

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朱子勤,她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外国法院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在当事人没有申请承认的情况下,由于我国和日本尚没有缔结互相认可判决的条约,所以,本案中日本判决的效力如何,需要法官来根据案情进行判断,没有确定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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