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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收费制度要改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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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有义 200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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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锐目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江伟在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蓝本中,提出了一个引起广泛关注的话题,即实施已久的法院诉讼收费能否得到改革。

法院无权自行制定

诉讼收费办法?

中国科技大学肖建 国 教授指出,《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从 1989 年 9 月 1 日 开始施行, 1991 年 4 月 , ,随着《民事诉讼法》的颁布施行,《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然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并未废止,却一直适用至今。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 1999 年 7 月颁布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但仍然以早就废止了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为根据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为主要诉讼收费制度,人们对该制度的合法性有理由质疑。

“诉讼收费办法不同于最高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吕亚红律师依据我国《立法法》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是司法审判机关,只有对法律的适用作司法解释的权力而不具有立法权,人民法院自己给自己制定收费标准,应该说现行的诉讼收费制度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与《宪法》和《立法法》相悖。《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一条实际上赋予了各级法院制订定其他诉讼费用标准的权力。由此授权,各地法院出现了各自的收费标准,这些标准一而再再而三不停地被提高,目前不仅高级法院之间收费标准不同,而且中级法院之间收费标准也不相同,甚至造成同一市的基层法院收费标准差距很大。”

诉讼收费

不合理可以上诉?

现实生活中,银行与贷款人的借款合同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无事实争议,只是被告一方没有按约偿还借款。但这类案件虽然标的大,但审理难度低,动用审判资源少,尽管如此,原告仍需交纳的诉讼费往往是成千上万,甚至达十万以上。

“我们也很无奈,这么高的诉讼成本,即使是银行也要尽量考虑避开诉讼。现在我们一般采用公证方式,直接进入法院的执行阶段来减少诉讼成本。”北京一位商业银行的负责人摇着头对记者诉苦。

“应该根据案件的繁简来具体问题具体处理”,不能所有案件费用都是那几项。比如,有的小案子,程序比较少,可以节约司法资源,这类案件诉讼成本就会很低,再收那么多的费用就不必要了,繁简案件应区别对待。“这也是目前法院诉讼收费改革的一个重点。”肖建 国 教授强调。

《人民法院诉讼法收费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上诉。这一规定实际上对法院在诉讼费的裁判上赋予了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收费不合理,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诉讼收费不合理,我却没有上诉权?”河南长期从事司法实践工作的 刘彤海 先生说,“只有改变这个规定,并降低目前的法院收费标准,才能从最基本的立案角度上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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