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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危害”暴露个人信息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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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实习记者 刘潇潇 张娜 200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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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受损  个人安全感丧失  政府管理受干扰

个人资料一旦被泄露,就可能会出现大面积传播的危险。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加快,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被泄露、传播和滥用,严重危及公民的个人隐私权。

专家认为:只有从法律的源头来审视个人信息的保护才能有效遏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更好地保护权利主体的个人信息安全。

个人信息倒卖 遭遇立法盲点

对于个人信息被倒卖的情况,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城管分队教导员王洪金表示,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他们对于查获的倒卖活动只能按无照经营的有关规定,没收印刷品并予以封存,对倒卖者罚款 50 元,进行批评教育。目前的惩罚方式收效甚微,卢沟桥乡城管分队是自 2004 年 10 月份首次发现倒卖“名址簿”印刷品的现象,而今年初又先后查获了两起倒卖活动。

被泄露的安全感

今年四月份,“友邦顾问市场调查”就京沪穗三地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启动立法程序的看法进行了一项调查,结果显示:个人信息曾被泄露的情况:北京 60.4% 、上海 55.1% 、 广州 39.3% ;信息泄露后不了了之:北京 36.4% 、上海 46.3% 、广州 39.6% ;最常被泄露的信息:第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第二证件号码、第三职业情况、第四收入和财产情况、第五医疗档案。

本报记者也做了相应的调查采访,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 高 先生就气愤地对记者说:“我接到过好几次这样的电话,有一次是让我去免费品尝新上市的冰激凌,并提意见。我觉得可气的是他们怎么会知道我的联系方式,最为担心的是,除了联系方式他们是否还知道我的其他的个人信息?”

“我还没遇到过这种情况。但在一次老乡会上,一家杂志社的一位记者就拜托大家帮他留意有没有人拿他的名片去参加会议。他说由于工作需要经常分发名片,有些不法分子就拿了他的名片,冒充他本人去参加各种会议。”在传媒公司工作的 张 小姐告诉记者。对此,记者也曾发现在许多制作名片的小型复印店的墙上贴满了名片样本,老板说这些都是他们制作的名片,各种款式方便客户选择。同照相馆把顾客照片张贴出来做宣传是否侵犯肖像权的争论一样,张贴名片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呢?

暗藏犯罪导火索

个人信息泄露,给犯罪分子带来了可趁之机,他们往往利用这些信息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且,其犯罪手段也不断翻新。

手段一:冒充招聘方获取信息实施犯罪

据报道,一家企业在一次招聘会上,不慎遗失了记载有一位女求职者基本个人资料的登记表格,一犯罪分子拾得该表格,冒充招聘人员,杀害了这名女求职者。

无独有偶,今年一月份上海市卢湾法院开庭审理了类似的一个案子,一犯罪团伙打着招聘的幌子,骗取应聘者的个人资料后,假冒他人身份申办银行信用卡,然后恶意透资。犯罪团伙运用这种手段,在 9 个月之内,诈骗金额达 47 万元之巨。

手段二:服务行业利用职务之便获得信息实施骚扰

2004 年 11 月,黑龙江省哈尔滨的孟先生全家搬进新居后,他的女儿经常接到一个自称曾给他家装修过房子的人的骚扰电话。据接受孟先生咨询的陶律师说,因多次变换主叫号码,那位装修工人已无法找到,电话安装的工作人员有直接责任,由于其未能为用户保守个人信息,从而成为引发本案的导火索。据悉,孟先生于近日将电话安装人员告上哈市香坊区法院,本案将成为哈市首例关于泄露“个人信息”的案件。

手段三:小偷利用信息实施盗窃

家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的王明一天回家后发现,家中被洗劫一空。王明发现,家中的来电显示上有一个陌生号码,当回拨回去时,却是空号。据介绍,不少小偷获得了他人的信息后,通过拨打电话,先确定被害人家中是否有人,然后进行盗窃活动。

手段四:色情短信造成家庭纠纷

河北的 王 女士莫名其妙地收到一些暧昧的手机短信,不料被她丈夫发现后,怀疑其不忠,一度闹着要个说法,婚姻关系非常紧张。 王 女士更是有口难辩,因为她自己也不知道到底发短信的人是怎么知道她的联系方式的。

引发三大危害

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受损

“倒卖‘名址簿'的行为危及到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对记者说。

那么,如果公民的个人资料在未经自己授权的情况下被随意传播或作其他处理,公民会有什么反应?带着这些问题,据记者采访统计,大多数人都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

对此,周汉华认为,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概念比较消极、被动、狭隘,并没有把作为自然人的个人作为保护的对象,个人姓名也不在概念涵盖的范围之内,不能套用传统隐私权的概念来处理此类问题。而随着信息收集、传播和支配渠道的日益便捷,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可能性越来越大,所以,现代意义上的隐私权扩展到了所谓的个人信息,即可以识别出个人的所有信息,手机号、住址、医药档案、职业情况都属保护法保护之列。

    安全感丧失

陈舒,全国人大代表,今年“两会”期间提交了要尽快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建议。她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倒卖个人信息的泛滥,不仅对公民个人造成伤害,更重要的是对保障公共安全、对政府的管理都有很大的影响。”

社会上出现了这样一批专门倒卖个人信息的人,他们利用各种手段无孔不入,公民的个人信息得不到保护,个人几乎变成了“裸体”,没有隐私而言,人们丧失了固有的安全感。

    政府管理受干扰

陈舒表示:“为保护自己,老百姓就不愿意通过任何途径再透露个人信息,包括政府管理过程当中需要填写的信息。例如,‘非典'期间,一些人就在政府要求填写的个人信息栏中就填写了假信息,结果政府核实时却乱了手脚。”

“我国现在正在实践政府信息公开,‘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已深入人心,不能公开的范围就包括公民的个人信息。有关部门就有可能会以公开政府信息之名,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这样更加引发了人们对政府的不信任,日后再有这样的登记信息的情况,自然也不会有太多的人来配合,政府的工作也无法顺利进行。没有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绝不可能有真正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周汉华说。

《个人信息保护法》

期待出炉

个人信息保护法既要保护个人的权利,又不能妨碍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正常信息流动。周汉华认为,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与促进信息自由流动的关系,是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最为重视的核心价值。而通过立法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能够有效促进信息共享与自由流动。

周汉华指出,如果公民的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可以采取三种途径来保护个人信息。第一,传统的民事保护程序,例如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仲裁等;第二,行政救济方式,行政部门应当成立专门的信息保护行政机构来人保障公民的信息权;第三,刑事制裁,如果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触犯了刑法,则要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刑法修改之后,单行法律不能直接规定罪名和刑事责任,所以,对于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行为,如果要追究刑事责任,在刑法方面有三种处理方式:其一,直接援引刑法的相关规定;其二,进行司法解释;第三,可能需要对刑法进行必要相应的修改。

媒体报道不一定

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利

有人提出有些媒体的报道(例如偷拍等)侵害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对此,周汉华说,关键要看媒体的行为是否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之内,是否对个人信息进行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规定的“处理”。在个人信息保护中,媒体享有某种“特殊”待遇,只要媒体不是为了营利和恶意中伤,没有对权利主体造成损害,那么媒体可以充分行使报道权。

■新闻背景■

城管查获非法“名址簿”

日前,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城管分队在西局的过街天桥查获一批印有数千人姓名、地址、电话等详细个人信息的非法印刷品。经调查,记者发现,这批“名址簿”印制品囊括了国家机关、中外驻京机构及外企、高校、医药单位、建材厂商、物流公司等十多个类别。

这些倒卖者大多是在天桥上兜售印刷品,部分买者又会对买到的“名址簿”进行复印后再次出售。据最近被查处的张某说,她是从方庄桥批发购买到“名址簿”,之后进行复印出售,印刷品价格为 5 至 10 元不等,一天的销量在 20 本左右。

■资料链接■

1948 年《联合国人权宣言》第 12 条规定:“任何人对其隐私、家庭、房屋或者通讯均不受武断干扰,对其尊严或名誉不受攻击。任何人均有权对这种干扰或攻击获得法律保护。”

《欧洲人权公约》第 8 条规定:“每个人都有权使其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其房屋和通讯受到尊重;除非根据法律规定,并且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国家的经济福利,为了防止无序或犯罪,为了保护健康或保护其他人的权利与自由所必须,公共权力机关不得干预这种权利的行使。”

1995 年,欧盟制定了数据保护指令,要求成员国政府保证欧盟居民的个人信息被传送出或者在欧盟境外被处理时,必须得到同等水平的保护,拒绝提供同等保护的国家可能无法与欧盟进行信息交换。

2004 年 11 月 APEC 领导人峰会上通过了隐私保护框架,包括隐私保护的原则与实施机制。

此外,世界上有五十多个国家或组织、地区都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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