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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何时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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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有义 200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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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诉”一词将来是否会从司法实务中剔除?

■法官:如果我们国家实行立案登记制,势必造成一定程度的滥诉行为的发生。这样会给法院带来很重的负担。

■专家:由于一些法官存在简单机械的理解法条,将审查起诉证据局限于是否符合起诉条件,造成审查宽严失当,甚至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

一家的羊偷吃了邻居的几片青菜,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竟然为此事在法院前后打了 5 年多官司,才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这是发生在河南省巩义市农村的一起普通民事案件。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一位资深法官很有责任心地讲:“我们本就有限的司法资源被这样浪费,你不觉得痛心吗?”当时很多人认为:“类似这种高成本的‘民间小官司',在当前社会中已呈愈演愈烈之势。”他们提出:“我们用什么来制止这种滥诉行为?”

“如果我们国家实行立案登记制,势必造成一定程度的滥诉行为的发生。在案件受理环节,主要问题是当事人滥诉。这样会给法院带来很重的负担。”最高人民法院一位法官直言不讳地告诉记者。

“浪费司法资源”一说一度占居主流。

也有评论人士指出:在我国打官司难是个很让人头痛的问题,我国法院至今实行的还是立案审查制,而不是类似国外实行的立案登记制,立案时法官已经跟你来个挑肥拣瘦,在有的地方某些案件存在不受理“潜规则”,老百姓想打官司往往第一道立案关就过不了,在这样的立案审查制的背景下法官还在说司法资源浪费,审判中还如该报道所言“从法律的角度讲,对于许多细琐的纠纷不可能很清楚地判定”,这委实让人心理上不舒适。

案件被停留在法院是否要给这样的“羊吃青菜”案子的立案这个环节上。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112 条关于“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的规定,可以认为这是我国实行的立案审查制度的具体规定。

“按照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不去给这样‘羊吃青菜'的案子立案,对于法院来讲是绝对占主动地位的。” 中南政法大学的 洪浩 教授分析。

今年 3 月初, 江伟 教授在本次关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蓝本中明确:“修改建议稿取消了立案审查程序,规定只要当事人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不得拒收,无需审查就应当立案登记。这样,每一个提起的诉讼都成为法院实实在在处理的一个案子,可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选择哪一个关键是看哪一个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按照目前最高院的立法趋势应当可以看出,我们正在向着当事人本位的方向发展,所以在民事诉讼环节确立立案登记制是早晚的事情。” 洪浩 教授很有把握,“事情向前看,我们改革的初衷是用当事人的权利去约束司法权,从而改变起诉难。”

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这样的问题,立案审查制下,法官所审查的是,原告如何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自己的青菜被他人的羊吃过,而且是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也就是说,法院所审查的关键是证据,没有证据只有诉状现在是不可能给予立案的。

有专家指出,由于一些法官存在简单机械的理解法条,将审查起诉证据局限于是否符合起诉条件,造成审查宽严失当,甚至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这是改革立案审查制度的症结所在。因为更多的当事人起诉时并不一定具备他所期望的证据,而是更多的寄托在后续的审理过程中。立案登记制就是要改变这个现状,使仅有诉状变为可以起诉立案的唯一根据。

那么,“滥诉”这个词是否可以说将来会被从司法实务中剔除呢?

“确立立案登记制度是一项复杂的工程,这需要很多配套措施的出台。比如送达制度,原告应当保证将诉状送达被告,否则就要承担不能开庭的后果。登记制不是毫无限制的。”洪皓说,“我们在保证当事人诉权的情况下,细化有关法律规定完全可以防止滥诉行为的发生。尽管在法治社会里,法院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法院并不是万能的,倘若对法院受理的案件不加限制,则势必造成社会分工不明,法院审判职与社会其他机关的职能混同,最终导致法院审判职能的丧失。”

相关链接:

加拿大立案登记制:按照加拿大各省的法律,其国内的民事案件采取登记制,即案件登记官(书记官)只负责帮助原告填写登记表格等文件,对案件无权进行立案审查。原告启动传唤程序、向法院提交诉状启动通知并将之送达被告。被告需向法院递交并向对方送达答辩通知;在被告提交答辩后,该诉讼程序被分配至一个案件管理小组,小组包括案件管理法官、案件管理主任以及法庭职员;案件管理法官或主任有权延长或缩短司法命令或程序规则设定的期限,亦可命令案件在快审程序与普通程序间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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