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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胜诉获得赔款时其中一人已病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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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永格 2005-05-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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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官司■ 7 老人 11 年诉讼路 2005 年 4 月 25 日 ,贾顺增等 7 名耄耋老人拿到了诉讼 11 年的执行案款,欣喜之余,派 3 名身体健康的老人来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赠送一面上书 “匡扶正义,为民执法”的锦旗,以此感谢该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对其多年申诉的案件抗诉成功。 贾顺增等 7 人中年龄最大的 89 岁,最小的已近 80 。这些本该享受天伦之乐的老人,却在 11 年前踏上了漫漫的诉讼之路。 他们的案件被称为“老头队”案。 1980 年:组建工程队 1980 年 5 月,贾顺增等退休人员自筹资金合伙组建了一个工程队,先后挂靠多个公司。 1988 年 7 月,经协商,“老头队”按当时社会流行的做法为自己戴了顶“红帽子”,挂靠到某装饰设计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定名为该公司第八工程处(以下简称八处),并以此名义对外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按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定期交管理费、自找工程项目、来去自由等形式实际履行。“老头队”自带资产约 40 万元,其中包括汽车、 10 间办公用房、三材、模板、建筑机械、流动资金及国库券等。工程公司始终未提供任何资金、设施、人员的帮助。 1989 年 4 月 11 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的决定明确规定,施工公司必须执行《北京市建筑企业管理办法》,不得以联营等名义接收无证无照的集体或个人“挂靠”。工程公司接到此决定后,未告知八处,也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变更或取消挂靠。 1990 年工程公司派在职人员王某到八处调解内部矛盾并任主任, 1993 年,免去王某职务,任命个体无业人员邹某为主任,强行封存八处的财产、账目、印章、文件。贾顺增等人被解散回家。 1994 年:走上诉讼路 1994 年 8 月 15 日 ,贾顺增等 7 人以工程公司非法侵占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返还挂靠带来的财产及挂靠后所取得的收益,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施工队挂靠期间的财产所得及其性质归属问题,不属法院主管,应找有关部门处理,以此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工程队的起诉。 “老头队”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开庭后,老人们顾虑重重,考虑到胜诉可能性不大及诉讼费用等问题,“老头队”要求撤诉。法院裁定同意撤诉。但“老头队”始终不甘心, 1998 年底又到法院申诉, 1999 年 1 月 19 日 ,法院驳回“老头队”再审申请。 对民事和行政案件判决、裁定不服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几乎绝望的老人们想到了检察院。 收到“老头队”的申诉材料,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责成朝阳区检察院组成专门办案小组查办此案。经过周密调查取证,朝阳区检察院认为法院的裁定法律依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存在漏裁问题,于 1995 年 5 月 21 日 向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请抗诉。二分院于 1999 年 6 月 1 日立案,经审查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保护。贾顺增等人自 1980 年后共同组建了施工队,并先后挂靠不同的建筑单位。 1988 年 7 月,经与工程公司口头协商后,又挂靠到该公司,并以该公司下属第八工程处名义对外从事建筑工程施工业务。 1993 年 9 月,工程公司强行封存了贾顺增等人挂靠前后带来的部分财产及取得的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75 条、第 117 条之规定,应予以返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85 条之规定, 1999 年 10 月 10 日 ,市检二分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999 年 12 月 15 日 ,法院接受抗诉,裁定对“老头队”案件进行再审。 2005 年:诉讼终结 近日,法院作出改判并执行“返还财产”,老人们拿到了本应属于自己的案款,于是有了本文开头的一幕。此时, 7 人中已有一名老人病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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