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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费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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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撰文 支振锋 200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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朵朵白花,点点哀思。 2005 年 4 月 24 日 ,费孝通静静地走完了他 95 年的漫漫人生。费老的不凡之处在于,他既是一位具有国际盛誉的社会人类学学家,又是一位杰出的社会活动家。然而,社会学家与社会活动家的光环却掩盖了他同样杰出的法律思想。翻开一页页费老留下的文字,感叹着思想相较于人生的悠远,我们也谨以我们的文字,寄托我们对于费老的缅怀与敬意。

作为社会学家的费孝通

他的博士学位论文《江村经济》,被马林诺夫斯基称之为人类学发展史上的新的里程碑,并由此奠定了其在中国人类学乃至国际人类学界的地位。

费孝通的著作得到了极高的评价。《江村经济》被马林诺夫斯基称之为人类学发展史上的新的里程碑,并由此奠定了其在中国人类学乃至国际人类学界的地位。而《乡土中国》和《乡土重建》,则以报刊文章的形式在理论的层面分析了中国农村社会的基本主题:权威、秩序、农业与生计。

1910 年生于江苏吴江县知识分子家庭的费孝通,早年立志学医为人解脱疾苦,后来觉得医治社会疾病更为紧要,从此走上研究社会学、人类学的艰辛之路,甚至失去了挚爱的伴侣。 1930 年就读于燕京大学, 1933 年毕业。在吴文藻教授的支持下,考入清华大学社会学及人类学系研究生,师从俄国著名人类学家史禄国。

1935 年,费孝通携新婚妻子王同惠赴云南大瑶山(今金秀瑶族自治县)进行调查。然而,在转移时迷路受伤,妻子外出觅援溺水而逝。治伤期间,费老整理亡妻的调查资料编成《花篮瑶社会组织》报告, 1936 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

伤愈后,费孝通回家乡农村休养。他利用这次机会进行了一次社会调查。次年,携调查资料到伦敦经济学院留学,后受到著名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的赏识, 1938 年获得博士学位。 1939 年论文英文版 Peasant Life in China 在英国出版,后有人将之译成中文即为《江村经济》。此后数年,费孝通历任云南大学、清 华大学 教授,并出版了 Earthbound China (中文名《云南三村》)、《乡土中国》、《生育制度》等一系列重要的著作。

1949 年之后,曾得到短暂“重用”的费孝通很快被打倒,更未躲过“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改革开放之后费老迫不及待地重新投入了实地调查之中, 1981 年出版《再访江村》, 1985 年出版《九访江村》,其后,也有众多重要著作问世。 1949 年后历任中央民族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副所长;中国社会学会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中国社会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教授。作为民主人士、社会活动家,他还曾先后担任国务院专家局副局长、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主席、全国政协第六届委员会副主席、第七、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等职。

1936 年,费孝通去吴江县庙港乡开弦弓村参观访问,对开弦弓村的社会经济状况进行了系统的调查。在伦敦经济学院就读期间,写成了博士学位论文《江村经济》,被马林诺夫斯基称之为人类学发展史上的新的里程碑,并由此奠定了其在中国人类学乃至国际人类学界的地位。这本书把人类学引入了本民族、本社会、发达农业社会的研究;把人类学引入了人类社会的经济生活研究领域;把中国农业发达地区的农业和手工业命运与来自发达国家的机器工业甚至国际市场的影响联系了起来。

运用《江村经济》的积累,费孝通发展了一种他自己称之为“类型比较法”或“社区研究”的研究取向,并将其运用于后来的研究实践。其后的著作,《禄村农田》可以被看作是《江村经济》的姊妹篇,也是《云南三村》的重要组成部分,书中通过对土地制度变迁的考察,探讨了现代工商业发达过程中,农村社区所发生的变化。而《乡土中国》和《乡土重建》,则以报刊文章的形式在理论的层面分析了中国农村社会的基本主题:权威、秩序、农业与生计。某种意义上,《江村经济》乃中国人类学的奠基之作。

1979 年费孝通受命重建中国的社会学。 1983 年 9 月 21 日,费孝通依据自己三访江村的资料和积累,在江苏省小城镇研讨会上作了题为 《小城镇大问题》 的学术报告。如果说《江村经济》是人类学发展的里程碑式的著作,那么,《小城镇大问题》 就是中国社会学的恢复和重建的里程碑。

为表彰费孝通在学术研究中做出的杰出贡献, 1980 年 3 月国际应用人类学会授予他该年度马林诺夫斯基名誉奖; 1981 年 11 月,英国皇家人类学会向他颁发该年度赫胥黎奖章; 1982 年 12 月,英国伦敦经济政治学院授予他荣誉院士称号; 1988 年美国大不列颠百科全书授予其美国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奖。此外,日本、菲律宾、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和学术机构也授予了费孝通多种荣誉和奖励。

作为法律人的费孝通

我重新阅读了 费 先生的《乡土中国》,我发现了理解中国法律制度的一系列关键,包括理解中国当代社会和法律变革的关键。我力求以 费 先生为榜样从不起眼的细节入手,用平实的语言和严格的分析,去开掘出当代中国社会的法律变革中一系列问题。

费 先生的学术理论影响和成就,以及他以其终生的学术实践所展示的对于这个民族的爱,都在对法学的成长、改造发生着重大且深刻的影响。

——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法理学教授朱苏力

外在的规则如何能够真正的约束人世生活,进而成为人们心中的信守?一颗灼热的灵魂将目光投向了农村。

“新妻子运动”与乡下人进城

人穷了便会被看不起,羸弱了便会被欺侮。从 1840 - 1949 年,中国整整做了一百多年羸弱穷人。怎么才能摆脱别人的白眼与欺侮呢?蒋介石、宋美龄倒是费了不少心思。于是在 20 世纪 30 年代,他们发起了一场“新生活运动”,号称要“改造社会、复兴国家”。这场活动声势浩大,席卷全国,其效果如何呢?中国近代外交家顾维钧的第三任妻子黄蕙兰在其回忆录中说,中国驻外人员常有外遇而导致婚变,故在抗战前外交界即戏称新生活运动为“新妻子运动”。然而,更富有戏剧性的情节则发生在“乡下人”身上,沈从文的未竟长篇《长河》将之描述得活灵活现:

因为办“新生活”,所以常德府的街道放的宽宽的,到处贴红绿条子,一二三四五写了好好些款;人走路都挺起胸脯,好像见人就要打架神气。学生也厉害,放学天都拿了棍子在街上站岗,对人说:走左边,走左边,全然不怕被人指左倾。不照办的被罚立正,大家都看热闹好笑,笑的也被罚立正,一会儿就是一大串,痴痴的并排站在大街头,谁也不明白这是当真还是开玩笑。后来连值勤的士兵也不好意思。划船的进城被女学生罚站,因为他走路“不讲规矩”,可他实在不知“什么是规矩”,或者说“这到底是什么规矩,”只好站在商货铺门口,看着挂在半空中的腊肉腊鱼口馋心馋。

所以,乡下人便说:“我以为这事在乡下办不通。”

乡绅接过话头:“自然喽,城里人想起的事情,有几件乡下人办得通?……”

其实沈从文并没有写得这么集中,这个故事是 许章润 教授根据原著辑集的。先生慧眼识珠,片言碎语里看出了袖里乾坤、微言大义:外在的规则如何能够真正的约束人世生活,进而成为人们心中的信守?特别是对于那些平时只见得老牛斜阳柳树炊烟的“乡下人”,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帝力于我何有哉”?我只管老老实实的生活,即是天王老子又能奈我何?

于是,“乡下人问题”就成了近世中国变革的经典命题。毛泽东指出:“国民革命的中心问题是农民问题。”而十年之后的 1935 年,又有一颗灼热的灵魂将目光投向了农村。他就是一代巨匠费孝通。欲研究中国法律,必先研究中国社会,他的理论在 60 年之后,又启发了朱苏力等中国杰出的法学家。

当法律终于给了秋菊一个“说法儿”,当大盖帽把“山杠爷”带走时,法律为乡亲们留下的恐怕更多是疑惑与烦恼。而费孝通的努力,却可以解释这种烦恼,也许还可以消除它们。

人类学中的法律灵感

费孝通的贡献却绝不仅仅限于社会人类学。他对乡土社会的权威与秩序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参与了新中国宪法的起草工作。

费孝 通的 博士导师马林诺夫斯基是当时世界人类学家之领袖,然而其著作除《文化论》外最为重要的著作就是《原始人的犯罪与习俗》,这是一本奠基性的法律人类学著作。费孝通真正体会到马林诺夫斯基文化论的整体性。这是费孝通关于文化问题的学术思想的发展,同时为他从静态的“文化功能论”转向动态的“文化变迁论”打通了关节。

费老的 60 年学术实践已经告诉我们,人类学家并不只是研究异族文化的专家,对于本土社会即使是工业化的本土社会,他们的研究与那些著名经济学家的研究一样有价值。

如果我们再往前推进一步,他们的研究何尝不是经典的法学著作呢?

一百余年来,以“五四”精神为主要代表的中国法律与社会精英们,对传统中国社会从器物到制度到价值观的种种进行了无情的肃清。在法律思想上,他们对西方法律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深信不已,坚持中国法律的出路是进行以“西方法律”为蓝本的现代化,否认中国社会和中国传统中具有可资借鉴的法律资源。 20 、 21 两个世纪之交,他们又有了新的理论基础:市场经济具有共同规律,西方发达市场经济的现在就是中国市场经济的未来,因此西方现有法律完全可以为我所用;相信人类理性有预测未来的能力,因此要大胆进行超前立法。正如有论者言,这是一种不加反思、不加质疑、不仅激进而且乐观的论断。然而,是不是乡下人进城就完事了呢?而实际上,中国的法律“现代化”某种意义上不就是“乡下的”中国人进作为“城里人”的西方之“城”吗?

我们听到了北大法学院教授朱苏力反思、质疑的声音。他提出了法律本土化的观点:“寻求本土资源,注重本国的传统,往往容易被理解为从历史中寻找,特别是从历史典籍规章中去寻找。这种资源固然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找。研究历史只是借助本土资源的一种方式。但本土资源并非只是存在于历史中,当代人的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萌芽发展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是更重要的本土资源。传统也并不是形成文字的历史文献,甚至也不是当代学者的重新阐述,而是活生生地流动着的、在亿万人的生活中实际影响他们行为的一些观念,或者从行为主义角度来说,是他们的行为中体现出来的模式。这种东西,无论中国当代正式法律制度在其他方面是如何西化了,都仍然在对中国社会起很大作用。”

而著名人类学家王铭铭的社会调查表明,在现代国家建立以后,社区不但没有从中国社会消失,而且还大有传统复兴的势头。 1979 年以来地方性制度在某些地方得到复兴,其中有民间合作与互动的地方性制度 ( 如借贷、劳力帮助等 ) 、传统仪式的复兴、民间权威的形象、家族社区的出现。这意味着民间自生秩序和民间法正在中国社会顽强地生长。

可实际上,费孝通早在 1947 年便指出 : “从基层上看,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那些被称为土头土脑的乡下人,他们才是中国社会的基层”,“ ( 乡土社会 ) 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陌生人所组成的现代社会是无法用乡土社会的习俗来应付的”。在乡土社会里,法律是用不上的,社会秩序主要靠老人的权威、教化以及乡民对社区中规矩的熟悉和他们服膺于传统的习惯来保证。在费老《乡土中国》一书中那些诸如“差序格局”、“维系着私人的道德”、“礼治秩序”、“无讼”、“无为政治”……等等,这些不正是一本法学著作所应讨论的对象吗?朱苏力便承认,费老的著作为其提供了无尽的思想、知识与方法论资源。

从社会学角度来看,“乡土社会”仍是一个认识和了解中国乡村社会及变迁的有力分析工具。秋菊辛辛苦苦不断上访,要个“说法儿”,但她甚至得不到自己丈夫的支持,而最后法律终于给她“说法儿”的时候,站在满是灰尘的大路上她却更为迷惑了,因为法律给的并不是她所想要的。当善良公正的山杠爷被“大盖帽”带走时,也给乡亲们留下了无尽的疑惑与烦恼,因为他们不理解。于是,有人说了,这正体现了普法与法治的重要性,然而如果一种法律其规则不能为人们所理解与体认,它怎能赢得人们心中的信守,从而在社会扎根呢?是法律要适应社会,还是社会要迎合法律?如何解决秋菊们与山杠爷们的困惑?这些仍然都是需要我们认真探讨的问题。

作为中国人的费孝通

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费孝通

在西法东渐、与国际接轨、全球化与法律移植……对于从西欧到东瀛,然后改弦易辙转师东欧最后又重新回到西欧“移植”他国“先进法律、制度” 150 年的中国,对于法律人来说, 15 年前费老的这番话更堪谓空谷足音。

1943 年 6 月,费孝通教授作为美国国务院的客人抵美进行为期一年的学术访问。紧张忙碌、精力充沛和富有效率的生活使其在一年之内做了许多事情。他为中美两国在社会科学领域建立了长期的学术合作关系;将学生及其本人的著作译成英文;将一些重要的英文名著译成中文;向美国听众介绍中国;安排美国社会学家访华;帮助同事及学生申请赴美奖学金;以及为他在中国的研究项目和对芝加哥中国城的研究筹措资金。费教授认为自己在美国的活动体现了美国的务实、进取心、依靠自我和创造精神。他写道:“实际上我更像美国人而不像中国人。在中国,这样的个性……会使人感到不舒服。”初抵美国时,在他每周写给中国的通讯中充满了对美国的赞扬。

然而,居留美国的时间越久,费孝通却越发想念中国,特别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接受与满足。快餐食品、过热的房间、烟囱林立的高大厂房、哈佛大学的贵族气氛、老年人的孤独以及缺乏历史感,都使他开始批评美国文化。“只有当身居异国,我才发现自己是一个真正的中国人。”他改变了自己最初认为美国是中国学习的榜样这一想法,开始认识到“我们不需要将西方文化中的某些东西带到中国”。

1990 年 12 月,日本著名社会学家中根千枝教授和乔健教授在东京召开“东亚社会研究国际研讨会”,为费孝通 80 华诞贺寿。在就“人的研究在中国——个人的经历”主题进行演讲时,费老总结出了“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十六字“箴言”。“各美其美”是指各个民族都有自己的价值标准,各自有一套自己认为是美的东西。这些东西在别的民族看来不一定美,甚至会觉得丑恶。然而,民族接触的初期还常常发生强迫别的民族改变他们原有的价值标准来迁就自己的情形,能容忍“各美其美”是一大进步。只有在民族间平等地往来频繁之后,人们才开始发现别的民族觉得美的东西自己也觉得美。这就是“美人之美”。这是高一级的境界,是超脱了自己生活方式之后才能得到的境界。这种境界的升华极其重要。再升华一步就是“美美与共”。不仅能容忍不同价值标准的存在,进而能赞赏不同的价值标准,那么离开建立共同的价值就不远了。的确,“美美与共”是不同标准融合的结果,那不就达到了我们古代人所向往的“天下大同”了么?正如费老所言,这是可以联系到今后世界人类学怎样进入二十一世纪的问题。

对于法律人来说, 15 年前费老的这番话仍是空谷足音。

费孝通法言法语

为了体味作为法律人的费孝通,我们摘录了他的一些“法言法语”以飨读者。然而,作为社会学家,他的法律思想虽然并不集中,但也堪称博大深邃。我们所做的,不过是挂一漏万罢了。

■我的思想的高潮,是民主、人权。

■后来第一届政协我参加了,再后来搞人民代表大会制,我参与写宪法。

■在西洋社会里,国家这个团体是一个明显的也是惟一特出的群己界限。在国家里做人民的无所逃出于这个团体之外,像一根柴捆在一束里,他们不能不把国家弄成个为每个分子谋利益的机构,于是他们有革命、有宪法、有法律、有国会等等。在我们传统里群的极限是模糊不清的“天下”,国是皇帝之家,界限从来就是不清不楚的,不过是从自己这个中心里推出去的社会势力里的一圈而已。所以可以着手的,具体的只有己,克己也就成了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德性,他们不会去克群,使群不致侵略个人权利。这种差序格局中,是不会发生这问题的。

——《乡土中国·差序格局》

■普通人常有以“人治”和“法治”相对称,而且认为西洋是法治的社会,我们是“人治”的社会。其实这个对称的说法并不是很清楚的。法治的意思并不是说法律本身能统治,能够维持社会秩序,而是说社会上人和人的关心是根据法律来维持的。法律还得靠权力来支持,还得靠人来执行,法治其实就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没有人的因素。

……

所谓人治和法治之别,不在人和法这两个字上,而是在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据的规范的性质。

乡土社会秩序的维持,有很多方面和现代社会的维持是不相同的。可是所不同的并不是说乡土社会是“无法无天”,或者“无需规律”。……我们可以说这是个“无法”的社会,假如我们把法律限于以国家权力所维持的规则;但是“无法”并不影响这社会的秩序,因为乡土社会是“礼治社会”。

法治和礼治是发生在两种不同的社会情态中。这里所谓礼治一词也许就是普通人所谓人治,但是礼治不会像人治那样容易引起误解,以致于有人觉得社会秩序是可以由个人好恶来维持的了。礼治和这种个人好恶的统治相差很远,因为礼是传统,是整个社会历史在维持这种秩序。礼治社会并不能在变迁很快的时代仲出现的,这是乡土社会的特色。

——《乡土中国·礼治秩序》

■所谓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生活各方面,人和人的关系,都有着一定的规则。行为者对于这些规则从小就熟习,不问理由而认为是当然的。长期的教育已把外在的规则化成了内在的习惯、维持礼俗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权力,而是身内的良心。所以这种秩序注重修身,注重克己。理想的礼治是每个人都自动地守规矩,不必有外在的监督。但是,理想的礼治秩序并不是常有的。一个人可以为了自私的动机,偷偷地越出规矩。这种人在这种秩序里是败类无疑。每个人知礼是责任,社会假定每个人是知礼的,至少社会有责任要使每个人知礼。所以“子不教”成了“父之过”。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社会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么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

——《乡土中国·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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