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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暗中执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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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林碧琦 2005-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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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

■“暗中执法”是不是在搞创收?

■司机有没有理由为未公开的“执法”“埋单”?

■“暗中执法”能否打掉司机的侥幸心理?

■焦点■  

数据显示,北京市 85 %以上的交通事故都是“交通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北京交警部门表示要将“暗中执法”进行到底。而市民认为,交警在一些交通标志设置位置不当或交通标线不清楚的路段“暗中执法”,是故意“设圈套”;交警在那些特别容易出现违章行为的路段“暗中执法”,是为了罚款而像一些“黑司机”那样“趴活”,动机不纯。“暗中执法”从法理上说是否违法?从现实上说是否可行?

■精彩语言■

采取具有强大“心理威慑”的暗中执法方式,能有效惩治司机的侥幸心理,最终在广大司机心里架起“执法哨岗”,真正确立起“规则之治”。

——傅达林

从法律实施层面而言,执法的过程和方式本身就应该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利益传导过程,即只与执法的法益有关,而与执法的动机善恶并不必然相关。

——李季先

相对人没有理由因违犯未公开的法规而“埋单”;否则自由与权利的界限将不复存在,人们无法预期行为的后果,秩序将变得更不“秩序”。

——吴小军

■新闻回放■

北京:交警暗中执法“合法”

4 月 15 日,北京市交管部门表示,北京交警不会取消且将继续加强这种执法方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说,北京不仅不禁止交警“暗中执法”,甚至认为“暗中执法”是合法的。

南昌:反对交警暗中执法

3 月 19 日,南昌市数十辆出租车在该市坛子口一带停车聚集,并一度造成附近路段数小时交通瘫痪。司机们纷纷表示,对一些交警在小街小巷偷偷摄像十分反感。南昌的交警经常躲在暗处对违章车辆进行拍摄,他们躲在树底下、汽车里,有的还在马路附近的楼顶上拍,而且很多都是穿的便装。

乌鲁木齐:交警不准暗中执法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交警支队向社会公布,交警在依法执法的前提下,要遵循“不准躲在暗处执法”等“四不准”规则。

反 方

“暗中执法”理应禁止

吴小军(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无论是从法律抑或逻辑层面来看,交警暗中执法理应禁止。

从法律层面来看:首先,交警执法属于典型的公法行为,交警暗中执法并无法律明文授权,理应禁止。其次,现代法治国家秉承行政公开原则,要求行政行为的作出遵守公开的法定程序,由相对人参与其中并听取他们的意见。交通执法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理应遵循我国行政公开的法治原则,交警暗中执法显然与此相悖。最后,从制度的实施来看,交警暗中执法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根据“未公开的即无效”原则,相对人没有理由因违犯未公开的法规而“埋单”;否则自由与权利的界限将不复存在,人们无法预期行为的后果,秩序将变得更不“秩序”。

反对“暗中执法”四大理由

张培元(河南省总工会):交管部门绝对不能把“暗中执法”作为一种“单边行动”,强行推开。交警不能“暗中执法”,有四大理由。

有违法律公开公正要义。阳光下的执法,变成了处处布满陷阱的执法“埋伏圈”,给人以滑稽之感。很容易让公众产生误解——哦,连正义都是窥伺得来并偷偷摸摸实现的。严肃的执法行为变为猫捉老鼠的游戏,它最终将影响公众对法律的敬畏感,影响法律的权威与品质。

影响执法者的形象。“暗中执法”一大副作用是,在某些情况下交警可能是眼睁睁看着事故发生,然后进行处罚。一明一暗间的无“情”无“义”,耗掉了社会的理解与信任。

很可能演变为“暗箱执法”。在不少城市,交警身上都背负有上级下达的“罚款指标”,而且这还与他们的工资、奖金、福利挂钩。挖空心思逮违章,多收罚款,成了交警们一种无奈的选择。而这一执法方式“名声”不好,与此也有很大关联。

不利于构建“马路上的和谐”。在很多地方,禁行牌隐隐约约出现在绿荫丛中,稍不注意就难以发现,此时突然冒出个“暗中执法”,势必让驾驶员误认为是上了交警的圈套。执法执罚,很容易演变为激烈争吵。

正 方

“暗中执法”合情合理

傅达林(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理论军事法学教研室):合理的“暗中执法”是可取的。从法理上看,“暗中执法”实属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范围,不具有违法的嫌疑。

新交法赋予交警查处交通违章的权力,但不可能对具体执法活动作出“密不透风”的规范,而须赋予交管部门包括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暗中执法不是一个“合不合法”的问题,而是一个“如何规范”的问题。

从实践中看,暗中执法也适合了交通秩序管理的需要。交管部门在面对因这种违法者素养造成执法难的压力,采取具有强大“心理威慑”的暗中执法方式,能有效惩治司机的侥幸心理,最终在广大司机心里架起“执法哨岗”,真正确立起“规则之治”。

支持“暗中执法”四大理由

李季先(北京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我支持交警“暗中执法”,理由有四大点。

首先,对交管部门可能存在“执法经济”的担心不能构成反对“暗中执法”的天然合理理由。毋庸讳言,交管部门“暗中执法”的背后可能真的存在一种利益传导机制,交警的工资、奖金和福利也可能真的与其“暗中执法”的成效有关,但从法律实施层面而言,执法的过程和方式本身就应该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利益传导过程,即只与执法的法益(也称“法的目的”)有关,而与执法的动机善恶并不必然相关。

其次,特例不适用或不公正,不能必然否定整体的适用或公正;同理,因躲在暗中的个别“无良执法”(害群之马)引发的所谓“罚款‘陷阱'”,也就不能否定整个“暗中执法”体制。为了保证公平,交管部门从来没有强调“暗中执法”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譬如依照北京市交管局的说法,在交通标志不全、路况问题严重的地方就不适用“暗中执法”;如果在这些路段有交警“暗中执法”,司机可以提出异议或寻求司法救济。

第三,对执法理念的理想追逐不能超脱我国的交警执法现实。从执法效果来看,在我国目前警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交警站在明处可能的确比站在暗处更能使交通秩序好转。从应实现的执法目的看,“暗中执法”也可能更容易通过惩戒培养司机遵纪守法的习惯,使司机从“尊警”转向“守法”。从实际成效看,“暗中执法“比单纯的 “公开执法”更能增加交警的执法半径;而通过惩诫进行的警示意义,也相对比“公开执法”更浓、更深刻。

最后,也是最具法律说服力的是,依照现行法律,“暗中执法”已获得必要的法律根据,无需再经人民代表大会的特别授权。实际上,就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而言,除了对“暗中执法”的实施要件做了必要的原则限制外,如要求“施行暗中执法的地方应是交通设施清楚并无遮挡的地方”等等,目前的“暗中执法”实施再无任何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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