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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抗诉证据不足 老汉得还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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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传美 2005-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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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高院的有关法官在针对佘祥林“杀妻”冤案,总结如何避免造成冤错案件的经验时,介绍了 2004 年湖南省绥宁县一名被公诉机关指控犯故意杀人罪的六旬老汉被宣告无罪的情况。

2002 年 9 月 15 日下午 1 时许,绥宁县公安局乐安派出所向该局刑警大队电话报称“在乐安乡文江村孟山组‘七百脚'公路地段烂木桥下的沙滩上发现一具女尸”。绥宁县公安局派出刑技人员赶赴现场,经东山乡大凼村村民吴道良辨认,确认死者系其妻子葛荣梅。

在公安机关进行排查时,群众反映,该县寨市乡利试村五组时年 64 岁的村民龙宪长,自 2001 年常在该地段山上砍柴,有时用卖柴所得的钱在乐安街上的发廊里嫖娼,龙长期与本村一名妇女保持不正当的关系。公安机遂将龙列为重点嫌疑对象。经多次问话,龙供认了其杀害葛荣梅的事实,绥宁县公安局对其执行了逮捕。

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 2004 年 6 月向邵阳市中院提起公诉,指控龙宪长故意杀人罪。邵阳市中院认为,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报案记录、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鉴定书等,只证明了被害人葛荣梅死亡事实的发生;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被告人龙宪长在案发当日下午确实去了案发现场;提供的被告人到案后曾作过的有罪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提供的从现场提取的两块岩石,亦不具有证明力。据此,邵阳市中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龙宪长无罪。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刑事部分提出抗诉:“一审事实不清,判决无罪错误。”

湖南省高院组成合议庭,于 2004 年 5 月 12 日审理了此案。出庭支持抗诉的检察人员在二审庭审中出示了证据,认为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龙宪长故意杀人的事实。被告的辩护人提出:“只有被告人龙宪长的供述,无直接证据予以印证,间接证据未能形成锁链,证据明显不足。”

湖南省高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宪长故意杀害葛荣梅的证据不足。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的“原判事实不清,判决无罪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2004 年 7 月 23 日,湖南省高院依法作出终审刑事裁定:驳回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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